从谱牒中的乡规民约看闽南社会的乡治传统
从谱牒中的乡规民约看闽南社会的乡治传统
陈文革
【摘要】谱牒蕴含大量的族规家训,它们是乡规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宗族规章的内容特征基本上围绕尊君、祀神、崇祖、睦族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闽南社会乡治传统的演化过程,并在演进过程中产生出自身的地域特征。陈文革
【关键词】谱牒;乡规民约;乡约;族规家训;闽南;乡治传统。
谱牒蕴含着丰富的信息,承载着大量的材料内容,族规家训就是其中之一。族规家训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系统中发挥调节宗族、家庭、个人利益关系作用,维持基层社会的正常运作。作为乡规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我国基层社会的乡治传统。本文通过梳理闽南地区谱牒中的族规、家训、家法,以期探讨闽南乡村社会的乡治传统。主要探讨三方面的问题:首先是阐述闽南谱牒中族规家训的内容特征,其次探讨闽南乡治传统的演化进程;最后基于族规家训的内容特征阐明闽南社会乡治传统的特征。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的目标,在这历史进程中,乡治这一中国文化传统仍可以起到补充、协助与借鉴的作用,这正是撰写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
1.闽南谱牒中族规家训的内容特征
中国谱牒文化的历史悠久,自《世本》之后,修谱逐步从帝王世家大族走进普通百姓家,宋时修订私谱己经非常盛行,到清代中叶,家谱数量已多到汗牛充栋。福建谱牒文化始于唐代,体例完备于宋。明清时期,福建谱牒的结构更加完备,卷帙更加浩大。族谱内容体例通常包括:1.谱序;2.凡例;3.家族的世系和血缘关系图表;4.恩荣录;5.族规;6.祠堂、祖墓、族产、契约文书;7.人物传与科名录;8.艺文与轶事。[1]可见族规、家训、家法、祠规是族谱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些宗族规章在后世续修的族谱里被完整地收录下来,某些规章还被不断地充实完善。当然我们说族规家训是族谱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说每部族谱中都有这部分内容,事实上许多族谱是没有的。宗族规章的内容基本上围绕尊君、祀神、崇祖、睦族等方面,包括宣圣谕、祝圣寿、礼先师、建祠堂、重墓所、遵约法、肃家箴,等等。
下面简要列举部分谱牒中的族规家法以进一步体察其内容特征。
明代晋江赵氏以“圣谕”为原则,订立了《南外赵氏家范》54条规约条例,附在《南外天源赵氏族谱》中供族人遵效。《锦宅庄氏族谱》列有家训12条,如敦孝悌以全伦理、敬祖宗以隆祭祀、笃宗族以息词讼、珍祠墓以妥幽灵,等等。对祠堂、祭祀、族产作规范的有,清乾隆手抄本《潘湖金墩黄氏族谱》制《家规七则》对祠堂、家庙、祭祀、族产、孝顺、子嗣等方面作规约。清乾隆刻印本《飞钱陈氏族谱》对祭仪、祝文式、祭品、祭器进行规范。清乾隆修《鳌江范氏家谱》制《族规》中对崇祠宇、谨蒸尝、申孝悌、惩弗率、置祀田、设义学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约。也有可操作性很强的族规家法,如《霞岐柯氏族谱》中的规约条议。规约细化到祠堂的清洁、龛主的摆放位置、棺柩的停放、祭器的登记管理、祭品的数量标准、祭田的数量收银,等等。可以说是细致入微,操作性相当强。祖坟祖墓同样受到族约的充分重视。如,《泉州桃源庄氏族谱汇编》收录了庄氏坟山示禁文,并勒石立碑;《陈江陈氏五房五家谱》收录陈氏祖坟示禁文,以视对祖坟界址的保护。应该说祖坟祖墓示禁文在闽南谱牒的族约中数量不少。
族规家训是谱牒的重要内容,最主要的作用是约束族人,规范族人的日常言行,达到忠孝节义的道统要求,以实现宗族的自治。族规、家法、家训的侧重点不同,调节的关系也有所区别,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具体地说,族规处理宗族公共事务,以惩罚作为手段来规范族人的行为;家法是家族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家训是以说教和训导的方法来实施其教化功能的,不具强制性。但是不论是族规、家法还是家训,都对维持当时的社会秩序,调节人际生产生活关系起到重要的作用,是乡规民约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族规家训通常以血缘为纽带,而乡规民约以地缘为纽带,两者似乎相互脱节,互不相干,但是聚族而居的习惯以及大宗族势力左右乡里的现实,往往使族规家训上升为乡规民约,成为一乡一里人们遵循的行为规范。
2.闽南社会乡治传统的演化
讨论闽南社会乡治传统的演化过程离不开现存的乡约石碑刻,同样也需要借助谱牒中大量的具有乡约性质的族规家训。比如,《晋安杜氏族谱》中的《同安銮江杜氏大祖祠中座石碑记》;《许氏世谱•卷一》中的《许氏祖庙村约碑文》;《泉州桃源庄氏族谱汇编》的《庄氏坟山示禁碑》;《陈江陈氏五房五家谱》中的《陈氏祖坟示禁碑》;《南外天源赵氏族谱》中的《赵氏坟山示禁碑》,等等。
目前发现的泉州最早的乡约是《龟湖塘规》[2]。泉州郡守蔡襄倡立,塘规对水塘的面积、灌溉范围、塘岸的维护、水源的分配等订立相应的规约。在南宋、明代又进行续订,塘规的影响非常深远。明代,乡约受到朝野的重视,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制度。正德、嘉靖以后,泉州与全国大多数地区一样乡约开始兴起。嘉靖初年晋江人王顺吾根据泉州知府鄭县人屠倬的要求,负责乡约。嘉靖六年(1527年),安溪县知县黄怿颁示《乡约》一篇,详细地罗列了安溪乡约举行的仪式。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晋江县青阳乡绅庄用宾在晋江推行乡约,目的在于移风易俗,维护治安。《青阳乡约记》[3]载,“乡有石鼓庙,……悬条约于堂;……每岁庄姓偕巨姓各二人分董其事。”《青阳乡约》是明代里社制度、族姓与吕氏乡约制度的结合。这一时期的泉州乡约已经和里甲、社学、民间信仰(约所寓于寺庙)发生关系。
明朝晚期乡约仍然在泉州实行。万历乙卯年(1615年)泉州府同安县《柯氏重新祠堂记并规约条议》记载了柯氏祠堂重新兴建的经过,在堂记之后半部分附有规约,对祠堂的卫生,祠堂的使用、龛主的排放、祭器的租赁、祭品的规格数量以及祭田的位置、数量和租银等作了约定与说明。这是一份族约性质的乡规民约。天启五年(1625年)的“颁行乡约”碑,内容有官约八条与民约八条。说明明末泉州的乡约不仅仅局限于宣讲圣谕六条,范围更加宽泛,当然乡约的官办色彩也更加浓重,乡约的民间性进一步削弱。
清政府为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基层恢复乡约制度,闽南社会也不例外地推行乡约。清代值得一提的是李光地在安溪县推行的乡约。李光地(1642年一1718年),字晋卿,号厚庵,又号榕村,泉州安溪湖头人,官至直隶巡抚、吏部尚书、文渊阁大学士。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针对当地社会风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李光地制定《同里公约》在族中与乡里推行。《同里公约》共有5条:禁止盗窃、奸淫、赌博、盗牵耕牛、放火焚山。次年李光地奉旨入京前,又订立《丁酉还朝临行公约》五条,作为对前年所行《同里公约》的补充规定。这些规约条款没有宣读圣谕之类的内容与仪式,比较务实,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乡治体系。
3.闽南社会的乡治传统的特征
闽南社会乡治传统的特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
3.1教化、乡治功能和实用价值
乡约是乡民自约、互约、自治的一种组织制度和管理机制,明清时期逐渐与保甲、社学、社仓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我国基层乡村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教化、乡治的作用,同时在乡民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也都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
以泉州的乡规民约为例,泉州历代乡规民约就内容类型大致可分为:道德教化、公私财产、安全治安、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争议诉讼等几大类。具体又可细分为:修身、户婚、水利、港口、路桥、护林、稼穑、防盗防火、禁赌、禁烟、禁私宰耕牛、学田、族产、公有地、交易、租税、坟墓、族规家法、会社规约、风俗习惯、议事合同、兴教公约、乡族争议及诉讼、乡董职责的规约等。比如族约类的有《柯氏重新祠堂记并规约条议》;水利、海泊约,有《明嘉靖间泉州府申明龟湖塘规文告》、《吴氏海泊示谕碑记》等;宗教约,有《清净寺永乐五年上谕碑》等;护林约,有《大仑山护林石刻》等;学田约,有《洪侯学田记》等;综合约,有嘉靖安溪县《乡约》、《颁行乡约碑》等。
清代泉州乡规民约有一个异常明显的特点,就是规约的内容以禁约和田产约居多,禁约大多以石碑文形式出现,冠以“示禁”、“公禁”、“禁约”等名称。田产约则大多数为坟产、墓地产、学田、族产、寺产等方面的规约。乡规民约的数量也大大超过明代,这可能是因为明代历史更久远,文献留存会更少,也可能是明代的乡规民约数量本来就比较少。不过清代人口数量远多于明代,俗话说,家大业大,需要调整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自然更多也更加复杂。因此这必然需要更多的乡规民约来规范调节。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规约内容大都与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实实在在地给百姓提供具体可遵循的行为规范,在调整乡村生产生活秩序上的实用价值不容忽视。
3.2乡里械斗陋习与家族文化兴盛特征
古时闽南地区的家族势力非常强大,家族文化兴盛,“家族文化始终是泉州传统文化的固有成分。泉州是福建乃至中国传统家族制度最为兴盛和完善的地区之一,家族文化成为泉州基层社会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是泉州传统社会生活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4]同样地,宗族文化也是泉州乡约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嘉佑年间(1056-1063年)的《龟湖塘规》记载,在斗门乡的吴、黄、林、蔡、苏、郑六族中推选陂首,管理湖塘。嘉靖、万历年间的青阳乡约真实地反映了青阳庄、蔡二大姓为约长的事迹。《青阳乡约记》云:“至朔望,偕巨姓四十人抵其所而申明焉。分为十甲,每岁庄姓偕诸巨姓各二人,分董其事。”庄、蔡为青阳望族,在乡约组织中起到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大族意志得到贯彻。清康熙时期,李光地在安溪县推行的《同里公约》和《丁酉还朝临行公约》则是把李氏的家规族约通过乡约推行到其它宗族中,宗族色彩相当浓烈。
“乡里械斗”这一闽南社会中的大陋习在泉州乡约中也有所反映,械斗的起因大多是大姓欺凌小姓。《金井公约》、《梅屿公禁》、《朋山公派下公约》、《废除强弱序》、《乡约勒碑》等规约的目的都是为了制止强房欺弱房,以防引起冲突,演变为乡族械斗。表面上看乡族械斗是泉州民俗强焊,好勇斗狠,族姓矛盾,其深层原因则是官僚政治对泉州基层社会已基本失控,存在着社会控制体系失衡、失范和基层社会自治需要的矛盾,另外一个原因则是通过乡族械斗,胜方往往可以取得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权、话语权,当然还有相应的权益。
3.3乡治传统中的民间信仰特征
闽南乡治传统中的民间信仰特点比较突出,对此汪毅夫先生有独到的见解,认为闽台民间社会信巫尚祀,乡约推行往往借助民间信仰的力量,最明显的表现是,明清时期闽台乡约多有约所附设祠庙或是直接将约所设于寺庙的现象。[5]这种现象在泉州府县志中多有记载,不须赘述。把约所大多设置在祠、庙中有诸多好处:一是可以节省另建约所的开支费用;二是祭祀活动在我国老百姓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祠堂、庙宇等场所本来就是大家比较频繁的聚集地方,是村落的生活中心,具有比较一致的价值认同;三是在祠堂、神庙中举行乡约可借助神灵的威慑力量震慑乡民,增加乡约的约束力与效用,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乡约的目的。事实是,现存的许多珍贵谱牒、碑刻资料正是借助里社神庙得以保存下来。
族规家训、乡规民约、乡约属于旧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被村民村约、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部分取代,但并不是全部取代,事实上许多传统文化职能,如民间信仰、风俗等是无法完全取代的,村、社区居委会也无法完全取代老年会在村事务中的作用。因此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乡规民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乡规民约仍然能够发挥补充、协助的作用,部分优秀的乡治传统仍然可以继续发挥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患难相济的作用,为建设美丽乡村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名实,陈晖莉,福建谱牒文化调查研究[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1)。
[2] 龟湖塘规[EB/OL] [2014-03-01]
http://bkso.baidu.com/view/4560170.html?fromTaglis~U
[3] 郑振满,(美)丁荷生。福建宗教碑铭汇编•泉州府分册[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4] 苏黎明,泉州家族文化[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1。
[5] 汪毅夫,试论明清时期的闽台乡约[J]。中国史研究,2002(1):131-144.
(作者系泉州市图书馆副馆长)
(责任编辑:黄旭茹)
(责任编辑:黄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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