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姓名文化概述(十九)
十九、姓名法律制度
姓名法律制度是调整自然人取得、使用和变更姓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姓名虽然产生几千年了,但历代国家用书面形式对姓名的取得、使用和变更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却很少。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姓名法律制度也有一些法律规范。但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姓名法律制度还比较滞后。目前,国家还未制定完整的姓名单行法,只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相应的条款。综合起来有以下内容:(一)姓氏的取得和使用实行男女平等。由于姓氏具有同源性,所以,姓氏的取得、传承、使用的法律关系,要受婚姻法的调整。历史上,我国在旧社会没有制订专门的婚姻法,虽然某些朝代在统一的法律之中有婚户方面的条款或篇章,但对姓氏如何取得、传承、使用皆无明文规定。解放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一九五〇年颁布的。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确立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对姓氏问题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对子女的姓氏如何取得未作规定。实际上还是按老传统习惯随父姓。第二部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是一九八〇年颁布的。此部婚姻法是五〇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对原婚姻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不仅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还对子女如何得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下内容:
1.姓氏的取得、使用、传承实行男女平等,废除了男尊女卑的旧制度,由于夫妻双方各用自己的姓名,就废除了妇女无姓名、妻随夫姓的旧传统。由于子女姓氏在父母姓氏中实行选择传承,就废除了姓氏只由父系单性传承的旧传统。现在,体现男女平等的规定越来越明确和具体。如八〇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一规定本来体现了父母(男女)之间的平等关系,但其间有个“也”字,这个“也”字意味着父母之间还有主次之分,随父姓比随母姓优先。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婚姻法,取消了随父随母中间的“也”字,这就更加显得男女平等了。
2.子女姓氏在其父母双方姓氏中选择传承。这里所说的父母或子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包括生父母与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合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这就是说,子女姓氏随父或随母,既可以是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也可以是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
3.子女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未随其姓的父或母不能以子女未随其姓为由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拒绝赡养未随其姓的父亲或母亲。
4.子女不随父母姓而改为别姓,或者放弃姓氏而改为无姓。法律对此未作禁止性规定。按照我国的法制原则,公民的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可为之。因此,改姓和放弃姓氏都不违法。但是,姓氏的变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我国历史上,改姓确实不少,但我国人民有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传统。因此,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改姓。现在有些夫妻离异家庭负责抚养小孩的一方随意把子女改成随己姓,这种行为侵害了离异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己姓的权利。如要变更子女姓氏必须经过父母协商双方同意,或待子女成年后由子女自行依照法定程序变更。
八〇婚姻法公布以后,社会上对孩子是否不随父母姓的问题争议较大。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机关明文规定不得为不随父母姓的孩子办理入户和出具医学证明。而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不随父母姓而改为别姓或改为无姓不违法。有些孩子的父母则认为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因而出现一些标新立异的姓名。为了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使我国姓氏文化得到良好的传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婚姻法第22条的立法解释。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为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第三种情形。这一规定体现了孩子可以有条件的不随父母姓。使姓氏文化的传承的法律规定更加具体了。
(二)姓名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姓名是姓和名的组合,所以,对姓名权的保护也包含着对姓氏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这一规定,每个公民自出生起就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内容包括:①姓名的命名权,即公民不分男女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干涉。②姓名的使用权。即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在正式的文书证件上签名、署名。③姓名的变更权。即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姓名的变更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④享有姓名维护权。如果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制止,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意义在于使公民从社会成员的群体中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公民。公民以自己的姓名代表自己的身份,标明、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这就是行使自己姓名权的体现。如果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加害人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如果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加害人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公民对姓名权的保护要注意以下几个区别:
①要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命名与干涉姓名权严格区别。监护人特别是子女的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权决定其姓名,这是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权利,不是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侵害。
②要把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与重名的人在使用姓名中所造成的混乱区别开来,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姓名直接以被冒充的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即冒名顶替。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故意的过错。而重名的人在使用中造成一些混乱是指重名的人在未分清特定人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错乱现象。行为人无主观过错,譬如:全国张伟的同名人最多,假如一个单位有两个张伟,当这个单位收到寄给张伟的信时,信封上未写明寄信人的地址姓名等信息。当一个张伟收信开启以后才发现此信是另一个张伟的。便及时转给对方,这就是因同名而发生的错乱现象。这种现象不是侵权行为。
③要把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誉权区别开来。前者直接侵害公民对自己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的权利。后者是侵害公民的社会名声和尊严。使权利人在品德、尊严、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有关姓氏文字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姓氏文字的使用。所谓国家通用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是法定的语言文字。所谓规范汉字是指笔画形状、结构合符全国家统一标准的汉字。依照上述规定,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的公文、报刊、电台、电视台、教学课本等都要使用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身份证是以户口登记为依据颁发的,因此,户口登记的姓名也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但是,为了照顾人们的风俗习惯,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姓氏中的异体字还可以保留或使用。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姓氏习惯的尊重。


最新推荐

江西王家大祠堂:规模
祠堂,很多人都知道,在南方是很常见的,它主要用于祭祀祖先 [详细内容]
- · 江西王家大祠堂:规模之大在全国极为罕见,
- · 他是湖北“王姓”最长寿的开国将军,打仗不
- ·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开创者王永志院士逝世,
- · 恭祝全世界王氏宗亲网友端午节安康
- · 金门第十一届世界王氏恳亲联谊大会散记
- · 浙江百姓家谱研究会考察梅溪状元故里
- · 太子晋·王子乔与中华王氏始祖寻根
- · 余王共脉:一段坚守与回归的传奇
- · 贺泰国海南王氏宗亲会四十五周年庆典
- · 新城王氏溯源·“诸城之初家庄”确有其村
最新排行
- · 湖南王氏源流
- · 《王氏开族始祖—太子晋及其后人迁徙分布》
- · 重庆市王氏宗支派别录(一)
- · 重庆市王氏宗支派别录(二)
- · 湖南王氏家族源流:湘潭王氏
- · 浙江苍南县王氏
- · 三槐王氏世系总圖
- · 网络钩沉·王姓源流
- · 太原琅琊三槐王氏源流
- · 王姓家族地域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