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族谱探讨清代台湾社会的纳妾状况
——以龙井林开荣家族为例
林瑶棋
前 言
纳妾是清代台湾人(汉人)的常见陋习之一。尤其在清代移垦社会里,各族群的生存竞争激烈,在弱肉强食的情况下,有钱人家,除走科举正途外,便以捐官、纳妾来提高身分和地位,认为这是超越他人、迈向成功的手段与标志。其中,纳妾也被视为提高身分地位,确是一件令人感到遗憾的事.所以在那个时代,纳妾不再只为了传宗接代与满足肉欲而已,更重要的是可以满足提高身分地位的欲望。清代,台湾社会的纳妾盛行率到底有多少?因年代已久,很难去做正确数字的调查统计,尤其当时,在没有健全的户政资料之下,要去研究这个问题是一件颇为棘手的事。所以300多年来的台湾历史当中,从未见过有人以族谱文献做统计并提出有关台湾社会的纳妾专题报告。
龙井林家一林开荣派下家族,是台湾的典型中等型的移民家族。该家族编修的《西河青龙族谱》,首次纂修于1941年,续修于1967年,重修于1992年;颇为完整详细,除了有一般族谱应有的内容之外,还记载有每一先人的生卒年月日。以及其配偶姓名及其生卒年月日。这几部记载丰富的族谱,很适合做为研究台湾社会纳妾状况的材料。尽管该族谱所能提供的研究对象任137人,当然无法代表全台湾的整个社会状况,不过利用这套记载丰富的族谱为材料,亦尚能寻觅出蛛丝马迹,统计结果虽然不敢说完全正确,但亦有一定的代表性,颇值参考。
另外,在过去的台湾旧社会里,愈是富裕的大家族,纳妾的情形愈多见,反之,愈贫困的家族则愈少见。而龙井林家——林开荣家族,其收租谷超千石,是为中等型的家族,其纳妾人数应较接近全台湾的地主阶层平均值,所以对于台湾纳妾的统计,其准确度应更具有代表性。
汉人的纳妾现象
中国人之纳妾现象起源于何时,已无可考据。在文献上有《白虎通纂》注曰:“帝喾有妃”,可见中国人的纳妾情形已有四、五千年以上的历史。我们再从《史记》的黄帝传记,也有“黄帝有25子”之记载,依常理,25‘子不可能均由一妻所出,据传说,黄帝后妃有嫘祖、方雷氏、彤鱼氏、嫫母,当时黄帝有妻有妾应是毋庸置疑的。
《礼记.曲礼》有:“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周制以“天子一娶十二女,诸侯一娶九女”为定数。大夫以下亦以“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由各种文献史料告诉我们,在远古奴隶社会里的汉文化思想中,娶妻纳妾是名正言顺的事。
“妾”一般人俗称“准妻”、“副妻”、“偏房”或“侧室“等,可见“妾”之地位不及“妻”,与妻的享有权益也有一段差距。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妻妾夫序律之注:“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之人也,妾者接也,仅得与夫接见而已,贵贱有分,不可紊也”。同律服制之注:“妾者侧也,谓得侍乎侧也,妻则称夫,妾则称家长,明有别也”。可见妻妾有尊卑之别。
古时,纳妾仅是有阶级身分者的特权,庶人是不准纳妾的。到明才有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之规定,清律亦沿袭明律,准许纳一妾的律例。可是台湾孤悬海外,常称化外之地,律例再严苛,也约束不了孤悬海外的移垦社会百姓。因此在台湾的大户人家,三妻五妾并非稀罕的事,在这个紧张紊乱的“拳头”社会,纳妾将或可提高身分地位,也能够“鸭霸”一方,甚至被视七宗耀祖的一件事。
过去台湾的纳妾情况
在汉族社会里,妻妾之贵贱有明显的分别。根据传统的宗法制度,其所出子女所享有的权益也有明显区别。嫡出或庶出,不但身分地位不同,所得财产亦相异。所以才有“嫡全庶半养又半”之谚语。也就是妾所出子女所得财产仅是嫡出子女的一半,确是不公平的社会制度。但是,在台湾嫡庶之分没有那样明显,分产往往嫡庶以平等的地位相待,纠纷并不多见。只是妾之身分地位与妻是有差距的,在文字上,称妾都是用侧室、偏房、副室、副房、副妻、准妻、小家眷等之类字眼,而在用语上,也是有差别的,对于有身分地位的大户人家之妾多称她为二相公娘、三相公娘娘等,简称为二娘、三娘……。不久前,有某国立大学教授的师生畸恋纠纷新闻,报上就曾报导该女生写信要求“三娘”体谅等语,这“娘”就是指对大户人家之妾的尊称。但在小户人家之妾,大多称之为细姨、细某或二姨、三姨……等等而已,不管大户人家或小户人家之妾,她的身分地位,一般人都以低于妻的眼光来看待。
一般说来,正式迎娶进门的侧房才叫妾,在外姘居的仅能叫做“夥计”或“斗阵”,这种未迎娶进门的“假妾”,不但没有身分地连其所出子女亦无权益之保障。
在过去旧社会里,纳妾方式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像娶妻一样,有媒婆做媒,正式迎亲入门的妾。第二种是婢女因近水楼台而成为妾。台湾有一句“查某涧好命升做娘”的俗语,在从前的封建社会,大户人家嫁女儿都有“随嫁涧”,就是随嫁的女佣人。随嫁涧分二种,一种叫“幼涧”,是在女主人身边服侍的;另一种叫“粗涧”,是随嫁到夫家干粗活的。这些女涧(婢女)往往与男主人日久生情,将她升格为“娘”。不过这种妾,在家人的眼光中,仍然处在近乎“涧”的地位。还有一种是契买方式的妾,身分地位低于前二者。因为这种妾多数以金钱娶或赎自艺妲间、娼妓户或贫家女,以买断方式为多见,多数不得与娘家亲属来往。
台湾人的纳妾盛行率不低
在清代,台湾社会中地主阶层的纳妾盛行率有多少?确是令人感到兴趣的问题,但因年代久远,要去做研究统计并非易事。而且在清代,根本没有户籍制度,无法利用户籍材料的帮助,唯一方法只能靠族谱的应用了。龙井林家的《西河青龙族谱》是一部撰修相当完整详细的谱,创修于1941年,系渡台第七代裔孙林薰的手抄本,其2次续修的铅印本。这些家谱是研究台湾社会纳妾盛行率最好的材料,因为该家族为台湾移垦社会里的中等型豪强家族,纳妾之频率应较接近平均值。按常情,愈富裕大家族,纳妾频率愈高,反之则愈低。
据王世庆的研究,清代台湾之豪强、望族及地主分为三类,一类是收租谷万石以上之豪强,如板桥林家的30万石,雾峰林家的15万石。第二类为收租谷万石以下、千石以上的中型望族,本文所举的龙井林开荣家族就是其中之一。第三类为收租谷千石以下之小富家族。
龙井林家《西河青龙族谱》之应用方法
(一)龙井林家渡台始祖林良(青龙)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到台,先在涂葛堀港(现龙井乡水里港)做佣工。第二代林三会与大陆沿海港口贸易开始置产,曾累积财富达30甲地。到弟三代,林得意、林天河、林乌贺三兄弟更富有,其中次子林天河(开荣)持家有方,努力经营,更累积不少财富。在之后的100多年间,不断努力冲刺,林天河家族逐渐成为中部文武兼具的望族(有秀才,有乡勇大老)。所以本文研究统计选用乾隆四十二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的135年间出生的男丁数为研究对象。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为林开荣出生之年,也就是该家族财富已逐渐稳固的时期。(到台祖) 林 良(青龙) (1716-1751)——三会(1746-1812)——得意(1773-1842)天河(开荣)(1777-1816) 乌贺 (1783-1847)—— 文炳 (1794-1846)文礼 (1796-1846) 文岳(1798-1854) 文敬 (1813-1846)
(二)本研究统计年止于民国元年(1912年)出生者,是因为在当年出生者,在其达纳妾年龄时,适为台湾光复前后,社会形态巨大变化,古老的旧社会思想已逐渐离去,新的西方思想也随之而来,因价值观的不同。男女平权新观念的萌芽,台湾新的社会已不再以纳妾为身分地位的象征,而以外遇、包饲的金屋藏娇方式取代纳妾。如果将1912年以后出生的也统计在内,大大失去其统计意义,故1912年以后出生的男丁均排除。
(三)在乾隆四十二年至民国元年的135年间出生的林开荣后代男丁计有137人(不包括夭折),长大配室,有配偶2名以上者23人, 占16.79%。其中有配偶2名者19人,占13.87%,有配偶3名者2人,占1. 46%,有配偶4名者2人,占1.46%。
辈分 | 姓 名 | 配 偶 姓 名 |
4世 | 1796—1848 林文礼 |
1796—1847 1814--1876 施氏梅 陈氏迟 |
5世 | 183l一1892 材冰尚 |
1833--1858 1849--1923 黄氏怀 施氏变 张氏合 冯氏招 |
5世 | 1825—1875 林永山 |
1824-1888 1833一1916 张氏善 赵氏月 |
5世 | 1831—1884 林云 |
1832-1865 1836-1904 赵氏茶 陈氏玉 |
6世 | 1870—1914 林友梅 |
1869-1895 张氏美 卓氏凤 魏氏莲 |
6世 | 1849-1879 林求 |
1849-1879 1845-1910 1869-1962 赵氏 吴氏柿 王氏素梅 |
6世 | 1851-1890 林角 |
1848—1899 1868-1903 陈氏吉 秦氏员 |
6世 | 1862-1932 林克明 |
1979--1956 赵氏弟 陈氏榴 蔡氏西 蔡氏新燕 |
6世 | 1857-1914 林琼 |
1856—1876 1859--1905 187- 1912 纪氏巧 陈氏参 谢氏昭 |
6世 | 1868-1946 林春 |
1871-1912 1871-1945 郑氏爽 陈氏好 |
7世 | 1867-1905 林勇 |
|
7世 | 1877-1938 林秋南 |
1876—1957 1881—1920 颜氏样 陈氏玉兰 |
7世 | 1893-1960 林指南 |
1892-1961 1906-1984 陈氏茶 何氏茶 |
7世 | 1869-1931 林脚桶 |
1875—1939 1873—1890 姚氏娘 李氏游娘 |
7世 | 1878-1914 林金标 |
1882—1810 1883—1944 蔡氏沾 陈氏匏 |
7世 | 1894-1960 林来旺 |
1893一1915 1896—1962 陈氏研 杨氏越 |
7世 | 1906-1955 林瀛洲 |
1908— 1917一 王氏金 叶氏玉板 |
7世 | 1885-1954 林石苹 |
1885—1958 1892—1942 蔡氏素贞 王氏牡丹 |
8世 | 1888-1954 林贯 |
1896—1915 1895—1957 陈氏呆 陈氏扁 |
8世 | 1912- 林敏铨 |
1914—1969 1920—1983 陈氏萍 吴氏某色 |
8世 | 1900-1965 林再登 |
1900—1942 1910一 陈氏伴 王氏诉 |
8世 | 1906-1946 林大仙 |
1907—1933 1914—1986 赵氏腰 陈氏也好 |
8世 | 1885-1953 林路汉 |
1884—1948 蔡氏爱 杨氏英 |
(四)有配偶2名以上者,应不能全部被认定为纳妾,它可能有2种情况,一种为丧偶再续弦,另一种才是纳妾,但是何者为续弦,何者为纳妾,现已不易认定.故笔者采取较合理的“推测”方式,如果第一配偶寿命35岁以下者,即认定为丧偶再续弦,如果第一配偶寿命超过35岁者,则认定为纳妾。以35岁为认定年龄的理由是,因为当时的妇人,难产死亡率高,超过35岁可能难产死亡率较少,主要原因是当时台湾人口的平均年龄仅45岁左右。
(五)用上述推测方法在有配偶2名以上的23人中,其所得结果虽然不是很准确,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此方法应视为较合理和客观的方法,其结果为:
丧偶续弦 9人 7.24%
纳 妾 14人 10.22%
计 23人 17.46%
(六)广义的妾应包括迎娶进门的妾与未迎娶进门的在外包饲的“伙计”或“斗阵”。而“伙计’与“斗阵”在台湾的风俗,不被男方家族所认同,死后亦不得在男家入祠奉祀,当然不能登列于族谱内。龙井林家是否也有类似情形,或有多少,已无从查悉,故在本研究中所列有妾14人并不包括“伙计”或“斗阵”。(七)早期闽粤人移民来台,常把妻小留在家乡,独自一人出外打拼,来台后不少人与本地女或番女再婚,这种情形在家乡的族谱多登列为妾。例如《晋江沙美卢氏族谱》的世录篇记载,卢为慈与番女盾那白喇里吽婚娶在先,在族谱中,却必须记在后来返家乡后娶的蔡足娘之下,被视为侧室。这现象仅存在于第一代渡台祖,而本研究对象均为渡台第三代至八代,故无类似现象的妾。
结语
梁启超在《中国近300年学术史》中指出:“我国乡乡家家皆普,实可谓史界瑰宝,将来有国立大图书馆,能尽集天下之家谱,俾学者分科研究,实不朽之盛业也。”可见学者专家对家谱评价之高。所以说,一部完整的家谱,不仅仅是记载本族世系和家族中重要人物,还记载有与家族有关的重大历史事件,其所记载的内容将给后代研究学者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社会人文科学提供珍贵的材料。所以说,撰写或研究族谱,不但可以了解自己的祖先源流,还可以找到对社会人文科学有用的东西。怎能像现代不少人说,家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而不屑一顾呢。清代台湾社会纳妾现象是一不待争议的事实,本研究报告是利用前述龙井林家编修的《西河青龙族谱》所提供的材料,史料价值功不可没。本文是一个案研究,其结论是清代末期,台湾社会地主阶层纳妾盛行率为10.22%,这个数字是否精确或代表整个清朝台湾之社会纳妾比率,有待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探讨,并搜集更多的族谱去做更广泛的统计与分析研究。
参考书籍:
①《龙井林家的历史》,79.6许雪姬,中研院近代史所。
②《台湾文化志》,74.11台湾省文献会.
⑧《台湾私法》,82.2台湾省文献会。
④《谱牒学研究》,95.5武新立,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⑤《清代台湾移民社会》,90.10陈孔立,厦大出版社。
⑧《台湾各姓渊源研究学会会刊》,84.9秋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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