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教授:家族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
2012年11月03日 10:28 王光明:高级合伙人大成上海分所
王光明:刚刚两位主办方进行了致词。我们王忠德主任已经进行了破题,他实际上给在座来宾分享了大成怎么看待传承问题,大成这个大家族也有传承和风险管理的问题。海峡两岸、太平洋(行情 股吧 资金流)两岸啊全球的律师都在执业,一定有这样那样的风险。接下来的环节就是我们的演讲环节。家族企业面临着什么,他的出路在那里,每个人都会思考这个问题。接下来我们要请出的是我们的第一位专题演讲嘉宾,就是我们的王保树教授,如果说你是研究商法的,你应该知道王保树教授,不然你就“out”了。在中国的法学界当中,对商法倾注最多精力的就是王保树教授。在公司法还没有出台之前,王教授就倾注于其中,这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商法的研究,因此企业治理的核心是什么?再一个学者眼里,这个核心问题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有请王保树老师来给大家分享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有请王保树老师。
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保树:刚才王忠德主任讲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可以看出治理对任何一个单位都非常的重要。治理这个概念引入中国的时间也不是很长,但是他已经在各个领域当中都引起了人们极大的重视。那么谈到律师事务所,我也一直认为律师事务所现在是越发展越大,几千人的规模,在国外这样的事务所也是非常少见的。如果说没有完善的治理,发展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外地我接触的少,北京有几家大的律师事务所,我也注意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治理模式不尽相同,但是各有特色。到目前为止,我个人认为这几家发展的也还是顺利的。未来就要取长补短,扬长避短,发展自己的长处。
今天我讲的不是律师事务所的治理。大会给的题目是家族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这样一个题目。我个人觉得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家族企业传承和风险管理的问题。我觉得家族企业发展当中为了克服各种困难,确实他会解决一些关键的重大问题,我只是谈其中的企业治理问题,我觉得企业治理在家族企业传承、风险控制当中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我们看家族企业的定位。家族企业是一个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经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说发展市场经济,今天是现代市场经济了,还要不要私有企业和家族企业呢?刚刚我也谈到,每一种企业形态都是有着不同的发生作用的地方。也就是每一种企业形态发展作用的地方,很难为其他企业形态所代替。上市公司确实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但是现代的企业形式能不能把古老的比如说家族企业、合伙企业都可以替代呢?显然是不能的。所以他既是古老的企业形式,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企业形式,在经济发展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美国家族企业杂志的一项统计表明,美国的家族企业比例达到54.5%,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等地的家族企业比重更是超过70%,意大利和瑞典的比例更高,超过90%。在东南亚的国家和地区当中,家族企业的企业形式更为普遍,他们在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当中,甚至起多了主导作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家族企业重新获得迅猛发展,迅速成为我国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跟过2011年统计,中国民营企业超过900万家,并且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上市变成股份公司。而福布斯中文版2011年第二次推出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当中包括了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家族企业。报告显示,2011年9月30日,深沪两地上市公司当中有460家是家族企业,占民营上市企业总数的32.68%。这么大量的家族企业,他的地位,他的作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忽视了这股力量,忽视了他们的作用,应该说这不是一般的失误。
我们谈到家族企业的治理,应该着眼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刚刚我也谈到,在各种不同单位当中都应该有他的治理问题。比如说一个大学,一个研究所,包括各位看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当然这种治理对企业尤其重要。家族企业的特征是,家族和企业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从公司的股份、股权角度来看,家族企业就是家族控制主要的股权和股份的这种企业。家族企业是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由家族成员对企业保持绝对的控股或者相对的控股地位。当然那一种企业都是通过控股、持股产生的,但是他的不同在于这种控制地位,持股人是一个家族的成员甚至是一个家族的团体,这是它的特点。
对家族企业治理的特殊性,人们很早就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在90年代初,在东京就开过一个亚洲地区的专门讲家族企业的治理问题,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报告。在上市公司当中,上市家族家族企业因为受到背后家族股东的实际控制而具有家族性的特征,这和一般意义的公司是不同的。所谓上市家族企业,他的家族性特征并不一定都体现在家族成员的个人,而往往是通过公司法人制度来体现。最终的控制者可能是自然股东,也有可能是法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家族股东和控股股东看起来有一些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控股股东一般是指单独的个人或者是法人,而家族股东往往是一个家族的群体,实际上公司在这种企业治理当中,严格来讲,不仅是一般的治理,他们这个群体治理的本身就很重要。他自己内部如果治理的不好,也会影响企业的兴衰。下面我谈谈家族企业的两种代理。
通常我们一般来讲企业治理的问题主要是一个代理的成本问题。怎么降低代理成本这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家族企业和其他企业相同也不同。存在两种代理制度,一个是家族股东对非家族股东的代理关系,家族股东通过公司意志介入公司治理。家族股东可以将其家族意志转化为公司意志。这个转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代理机制的过程。在公司治理和决策制度下,公司更多的体现家族股东意志,而非家族股东在这里面就实际上处于一种被代理的地位。这和一般的企业代理产生不同。一般的企业代理,不管是代理还是被代理,实际上都是存在着一个双方意思表述的关系。实际上在很多家族企业当中,非家族股东实际上是一个被动的委托人。你委托不委托,通过治理的企业公司或者是意志的形成他都变成那样子。
所以这里面你可以看出,经常有人这和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关系有什么不同呢?表面上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这里面产生影响的并不是那种控股股东个人,而是一个家族的团体行为。在家族股东和非家族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当中,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说这个企业治理不完善,过分夸大家族利益,甚至利用他掌握的便利和信息,来转移企业的利益,转移上市公司财富,这个时候非家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被损害,这就是一个代理的问题。也就是一个非家族股东的代理成本问题。在传统的家族企业走向上市家族企业的过程当中,企业的成长对管理需求的增加,原来家族企业管理者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突出了其自身管理资源的局限性。必然会吸纳外部经理人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治理。根据我们中国2011年对A股上市公司年报当中的披露,一共有6554位高管人员,可以发现其中家族成员917位占14%,非家族成员但5637,占86%,这可以看出家族企业仍然需要依赖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拥有经理权,主要职责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管理能力进行一定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核心问题当然是一个代理权的问题,在这种代理关系当中,他对企业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他可以使股东从企业管理当中脱离出来。减少公司股东行为的风险。但是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往往实现管理的时候,这个代理人如果不履行他对股东的义务,往往也会存在着过多侵占公司利益的道德风险。这就是职业经理人的代理成本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想我也不多做理论分析了。
我有几点建议值得家族企业治理当中注意。第一个强化家族股东的诚信度。家族股东在家族企业发展当中一定要有一种意识。企业的治理,利益的平衡,在这个过程当中才可以实现你自己的利益。要只是追逐家族一己之利反而会失去利益。家族股东通过股权优势,刚刚讲到他可能会转移财富,这是不完善的公司治理导致的。这里面最主要的应该是强调既然你和非家族股东有代理关系,就应该强调对家族股东的诚信。刚刚谈到家族企业的控制不一定是一个控股股东,但是是一个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形式的利益共同体。我们可以借助我国公司法控股股东的规定解决强化家族股东的诚信义务问题。应该强调家族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也不能损害非家族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家族企业当中,家族股东和非家族股东的诚信义务,要求家族股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坚持诚信选择。不滥用权利,不通过滥用权利损害家族利益。这样的治理才能够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过程当中实现家族利益。如果说不实施完善治理,导致家族股东和非家族股东利益不平衡,无法再共赢当中实现你的利益。
第二是建立非家族股东的利益保护价值。上市家族企业治理当中,因为家族股东的控制性和非家族股东的弱势。当小股东不满意大股东代理时,一方面都只能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是用脚投票并不能真正的改善治理,反而加深了上市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因此加强对上市企业当中的非家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只有有了健全的机制,才可以使非家族股东更好的行使权利,有效的遏制家族股东在没有完善公司治理的情况下滥用家族权利的问题。我觉得一个是要健全家族企业的决策机制。上市家族企业家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控制董事会,从而实现家族股东对公司进行控制。公司法的实施当中强调董事会的独立地位,显得比其他的公司更重要。因此要从董事会的独立性上入手,使董事会真正的能够站在全体股东的角度来行使权利。
我也注意到有一种看法,就是大股东有大权利,小股东有小权利。这样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我个人觉得有。我持有5000万的股权,你才持有500的股权,那当然利益分配肯定是不一样的。表决权也不同。我有那么多表决权,你才有500个。但是正因为这样,所以应该强调大股东在行使权利的诚信度,应该强调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如果说完全被某一个或者是某几个股东支配的情况下,那这个公司的管理肯定谈不上完善。那就势必会出这样或者是那样啊的问题。这样的离子载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也已经屡见不鲜。应该说对家族企业来说是损失重大的。
第二点,谈到保护机制对非家族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当然知情权的界定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一个问题是明显的,家族股东和非家族股东在获取信息能力方面,获取信息渠道方面,两者都是严重的不一致的。上市家族企业当中,家族股东如果在信息不对称而又没有完善公司治理的情况下,势必会发生家族股东转移企业财富,其他非家族股东无法完全知情。
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通常在实践当中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往往不被股东所重视。大家注意,即便你是大股东或者是家族股东,也不能把家族财富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是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所以这里面,用法律规定非家族股东的知情权是很重要的。
第三个问题是完善企业经理人知道。完善经理人制度,在中国还是一个大课题。第一个是要建立健全职业的经理人市场。在中国应该说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形成。因此也还没有经理人的这种竞争的状况。他没有形成一个市场。所以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他的形成条件。经理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说职业素质、道德素质等等。这些素质的具备使他能够完成经理的职责,是能够行使经理权所必备的,不可或缺的。一个完善的经理人市场需要完善规则,包括考核的机制,认证的机制和处罚的机制。所有的机制建立,能够保证职业经理人群体的信誉度,保证经理人市场在竞争环境下可以健康发展。只有竞争,企业才可以挑选到最好的经理。
另外完善经理制度,就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他是以社会信任为基础的,因此职业经理人也是基于社会信任而出现的。而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问题破坏了这种信任。为了建立信任关系,需要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机制,而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这里面制度的完善,我觉得一个是要严格职业经理人的义务,中国的公司法现在还存在一些问题,这是需要未来解决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职业经理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里面特别应该强调职业经理人在离任之后,还负有依照合同或者是保密规则的义务,这是职业经理人的义务问题。
最后是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降低道德风险。为了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除了在法律上严格的约束其行为的方式之外,还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通过激发创新意识,为企业积累高质量的人力资本,促进家族企业的稳健发展。最基本的激励方式是股票期权的激励,也就是通过给予职业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形式,将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行为联系起来。使职业经理人和公司一起承担经营风险,分享企业增长利益。从而减少经理人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加强其对公司的信任。作为工作激励,客观评价职业经理人的工作,通过适当的工作安排,使职业经理人可以获得职业的成功感。
以上是我对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比较粗浅,难免有所纰漏,请大家批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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