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之后再探王安石变法败局
2013年02月05日 12:35 《法人》
张军
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权力“与民争利”
历史就像一枚腌制的青橄榄,留给后人的永远是无尽的咀嚼、回味和反思。拿“王安石变法”来说,这场改革运动虽然距今已有千年之久,但遍翻史籍,重温这一段以失败而告终的历史,却仍能给我们以诸多新的思考。
首先,改革必须以大多数人从中获益为其最高目的,也是其成功的最终标志。否则,盘剥以逞,取利于下,致使国富而民贫,那么改革只会因失去社会基础而偃旗息鼓,或必然走上改弦更张的道路。
自熙宁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王安石为参知改事议订新法始,到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第二次罢相退居金陵止,王安石变法前前后后经过了七年光阴。在这七年期间,颁行的新法达十几条之多,归纳起来,不外乎富国和强兵两大方面,富国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等;强兵方面有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应该说,王安石欲通过一系列的变法,达到充盈国库,强盛兵力,以改变宋初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些新法中,鼓励发展生产、壮大经济的仅有农田水利法等少数几个条款,而其余的则大多是凭借国家的权力去“与民争利”的。
就均输法、市易法而言,表面看来,这两项新法是为抑制富商巨贾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而实施的,可实质上它体现的却是“利权归之公上”的“抑兼并”原则,它采取的只不过是将豪商的利益转变成官营禁榷的特权罢了。
就青苗法而言,这是为救济百姓青黄不接、限制私营高利贷而推出的一项举措,按照王安石的说法是“便趣农”、“赈乏民”、“公家无所利其入”。但实际情况怎么样呢?依此法规定,百姓借贷官家钱谷,息钱二分,可在现实操作中,不少地方官吏以“折变”的方式,加息至四分、五分甚至八分。结果,青苗法之下的百姓在承受国家贷款、辗转于春借秋还之时,许多人还不得不“复举贷于兼并之家,出倍称之息,以偿官逋”。青苗法反而与民间高利贷攀援交织,彼此助长,备受其害的自然是贫苦农民。
就免役法而言,以钱代役本是杨炎两税法夭折以后的一种进步,它有利于促进农产品(6.05,-0.04,-0.66%)的商品化。但“新法”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它把原不充役的下户、单丁、女户、客户等统统划进了纳钱代役的行列;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地方“庸钱不除,差役依旧”,交了钱还得充役,弄得百姓怨声载道,苦不堪言。
就保甲法而言,它本是为平定地方治安,补充正规军事力量而实行的一种军事制度,但保丁们一天一操练,五天一教阅,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生产,“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而且“众皆乌合”,战斗力之低下也就可想而知。元丰四年、五年,宋夏之间两次大战,宋军中义勇、保甲约占一半,这两场战争都以宋军败北、死伤数十万人而告结束,保甲法的成效由此可见一斑。
在王安石的眼里,“新法”确实是“富国有方”的:青苗法“岁收息三百万贯”;免役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而且役钱并非专用于雇役,“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不仅如此,各州县岁收也大大增加,“如一归地官以为经费,可以支二十年之用”。但核诸历史史实,这种累千巨万的财富除了一部分取自官僚、地主、富商之外,大部分还不是来自国家垄断的所得,来自对百姓的高压剥削?正如司马光所言,“不取诸民,将焉取之?”近世梁启超对王安石变法赞赏不已,称之为“近于国家社会主义”,但在谈到其垄断经营时,梁先生也大发感慨。他说:“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到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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