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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马恩血缘宗族理论提升宗亲文化工作水平

2024-03-04 13:24:44来源:迎风树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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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马恩血缘宗族理论
提升宗亲文化工作水平
 
王 贵 银
(2024年3月3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的宝贵经验。
 
       马克思、恩格斯(简称马恩)在研究社会形态特别是氏族社会形态的过程中,就血缘关系、血缘载体和血缘制度等问题作了很多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血缘宗族理论。马克思主义血缘宗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族是由同一祖先的子孙后代所构成的血缘群体即宗族组织。宗亲文化是由宗族组织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和积累起来的以思想观念、职能活动和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体系。宗亲文化是宗亲组织的生命和灵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亲文化工作面临新的环境、新的任务和新的考验,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血缘宗族理论来观察、把握和引领,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宗亲文化工作的自觉性、预见性和科学性,把新时代宗亲文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学习马恩血缘关系论述,发挥血缘关系作用,奠定宗亲文化工作的社会基础
 
     血缘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属性。恩格斯说:“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马克思在《摩尔根笔记》中对英国历史学家格罗特否定血缘关系是氏族制度的基础并认为氏族只是观念地有一个共同祖先的谬论给予了辛辣的讽刺:血缘祖先和血缘关系“不是观念的,是物质的,用德语说是肉欲的!”马恩的论述说明,血缘、血缘祖先和血缘关系都是实实在在的客观事物,尤其是血缘祖先都是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的活生生的人。人类的繁衍规律告诉我们,血缘是由生育而形成的具有自然属性的遗传基因,血缘关系是由遗传基因所决定的人类最基本的亲属关系,也是人类最早的人际关系。血缘和血缘关系的物质属性主要体现为:与生俱来,自然形成,任何个人都无法选择;富于情感,自然亲近,任何手段都无法切断;代代相传,恒久不变,任何方式都无法替代;团结互助、舍得付出,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
 
       确立父系血缘关系是人类最深刻的革命之一。马克思指出,废除母系计算世系法和母系继承法,确立男系计算世系法和父系继承法,“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辩法!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这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从马克思这段话可以看出,自人类形成以来,血缘关系就自然存在并经历了前后两种形式:一是母系血缘形式。由杂乱性关系、族内婚、族外婚和对偶婚所形成的生育方式所致,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所带来的直接问题是人的生理素质和智力较低。二是父系血缘形式。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早期,由男性固定一个配偶并要求配偶只有自己一个配偶的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婚所形成的生育方式所致,子女不但知其母还知其父,所带来的主要好处是人的生理素质和智力逐步提高并形成由亲子继承家庭财产的制度。实践证明,父系血缘关系最具科学性,自原始社会末期形成并传承自今,而且还将继续传承下去。
 
       血缘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家庭成员和家族成员的名称及其关系构成血缘亲属制度和共同世系:“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使氏族一切成员得以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系谱……现在应当证明具有这种名称的人有共同世系。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马克思还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践证明,血缘关系决定血缘亲属制度,也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实际生活中,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四个层次:一是家庭血缘关系。以父母为中心,由父子、祖孙等直系血缘关系所构成,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享财产,权利义务非常清晰并由法律规定。二是家族血缘关系。由同一血缘关系的后代所构成,成员一般是以己身为中心的上下各5代为范围,家族成员居住相对集中,权利义务比较清楚并由家族商议约定。三是宗族血缘关系。由同一姓氏、同一祖先的后代所构成,成员范围可以大到一省、一国甚至世界,权利义务相对简明并由宗族核心成员商议约定。四是民族(种族)血缘关系。由具有语言、习俗等共同特点的多个血缘宗族所构成,是国家公民的主体来源,民族血缘关系可以上溯至同一始祖。
 
       发挥血缘关系的重要作用。恩格斯认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个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愈少,从而社会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马克思甚至认为:“血缘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 通过马恩总结的血缘关系作用规律可以看出,血缘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作用,总的趋势是血缘个人作用在增强、血缘组织作用在减弱,但血缘关系的作用永远不会消失。今后血缘关系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血缘继承方面发挥作用,培育高素质的血缘个体。科学认识血缘、地缘和业缘的相互关系,把血缘关系作为人生发展的基石、前进的动力和永恒的依靠,保持血缘纯正,强化血缘意识,增强血缘自觉,激发血缘担当。二是在血缘物证方面发挥作用,完善高水平的社会制度。以血缘关系为依据,按照科学原理、道德规范和政策法律科学地处理诸多现实利益问题,例如亲子鉴定、血液救援、财产继承等家庭问题,资格审查、任职回避等政策问题,近新不婚、诉讼回避等法律问题,同时向政府反映有关血缘关系方面的合理诉求,例如犯罪附随后果等法律问题,促进道德、政策、法律等社会制度不断完善。三是在血缘纽带方面发挥作用,开展高质量的宗亲工作。推动家庭、家族、宗族和民族充分发挥血缘传承作用、血缘归宿作用和血缘认同作用,把血缘理念和血缘关系运用到宗亲文化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地把血缘关系维护好、运用好、发展好,让血缘家庭、血缘家族、血缘宗族和血缘民族活跃起来、发展起来、强大起来。
 
      二、学习马恩血缘载体论述,完善血缘载体功能,发挥宗亲文化工作的职能作用
 
     血缘载体是由“人是类存在物”这个基本特点所决定的。马克思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马克思的论述告诉我们,人作为类存在物必然产生血缘载体,血缘载体包含血缘个体、血缘组织和血缘文化,其基本特征为:
        一是传承性。血缘载体承载着血缘宗族的遗传基因、文化内容和目标价值等血缘关系方面的信息,并通过自身将血缘关系信息储存起来并加以传承发展。
       二是合法性。血缘载体作为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本依据是“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所包含的祖赋人权,因为血缘关系是人性的根本体现,具有不可改变、不可剥夺的特征。法律允许一个人改变姓氏名字,但不允许一个人解除血缘关系。
      三是操控性。载体的功能作用是有约定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但从总体上说血缘载体是稳定可靠的,也是可以把握和操控的。特别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宗族组织既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基础又是国家政权的管理对象,所以具有可操控性。
 
        血缘载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指出:原始群状态的自行解体,“发展出氏族和家庭”。“一俟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在血缘亲属关系的基础上组织成氏族”,氏族又发展为胞族、部落和民族。恩格斯也指出:“有两个自发产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者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基础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从马恩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血缘载体的演进过程:由原始群成员到家庭成员再到家族成员、宗族成员乃至民族成员,这是血缘个体的演进过程;在原始群的基础上分裂为血缘小群并形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的基础上又分裂为婚姻集团即血缘宗族,在血缘宗族的基础上再由多个血缘宗族形成血缘部落联盟即血缘民族,这是血缘群体的演进过程。婚姻限制、财产继承、祖先祭祀由民间创造并逐步形成官方制度,族谱、祠堂由官方垄断逐步走向民间普及,家规家训、家教家风由官民共创走向民间普及,这是血缘文化的演进过程。血缘载体的演进过程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血缘载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马恩认为,人类共同体是由个体或群体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一种联合形式。恩格斯指出:“迄今存在过的联合体,不论是自然地形成的,或者是人为地造成的,实质上都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自然形成的血缘共同体有着“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进行着“占有那种再生产自身和使自身对象化的活动”,以便为了维持“整个共同体的生存”。马恩的论述告诉我们,血缘载体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保障,它的重要作用表现为:一是保障血缘个体的传承。血缘个体是血缘的直接载体,承载着个人的遗传基因、生理特征和健康状况以及家族文化等信息,是传承发展血缘关系的主体力量。二是保障血缘组织的传承。血缘组织是血缘关系的主要载体,承载着家庭、家族、宗族和民族的繁衍世系、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等发展信息,是传承发展血缘关系的主体渠道。三是保障血缘文化的传承。血缘文化是血缘关系的信息载体,承载着家谱、祠堂、祭祀、家风、族规等血缘文化的信息内容,是传承发展血缘关系的主体形式。 
 
   培育血缘载体,开展职能活动。马克思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马恩还指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关系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在论述妇女解放时还特地指出个体家庭具有社会经济单位的属性,并指出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是“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马恩的论述说明,培育血缘载体并开展职能活动是宗亲文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一是大力提升亲众素质。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提升亲众的生理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素质,特别是提升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本领,增强血缘个体的传承能力。二是积极培育宗族组织。强化家庭建设,发展家庭人口,传承家庭文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依法建立宗族类社会组织,完善组织机构,构建工作体系,明确指导关系。融入民族大家庭,增强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为振兴中华贡献智慧和力量。三是深入开展职能活动。大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家庭富裕,增强宗族事业的传承能力。
      三、学习马恩血缘制度论述,健全血缘制度体系,提升宗亲文化工作的管理水平
 
      血缘制度是维护血缘关系的基本规则。恩格斯说:“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呼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血缘制度包括血缘个体制度和血缘宗族制度。血缘个体制度主要包括亲子鉴定、财产继承、近亲不婚、资格审查、诉讼回避等内容。这里只讨论血缘宗族制度,不讨论血缘个体制度。血缘宗族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维护血缘宗族基本利益为目的,用以确定血缘宗族成员权利义务、规范血缘宗族成员行为的规则与制度。血缘宗族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是相对规范性。血缘宗族制度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操作程序比较明确,符合人类生存繁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相对权威性。血缘宗族制度由血缘宗族和国家政权共同制定或由血缘宗族制定、国家政权认可,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比如宋代以前的谱牒制度是宗族制度中最严格的一种制度,自宋代开始才向民间普及。三是相对稳定性。血缘宗族制度一旦形成,在一定时间内很少改变,其中族长制度、世袭制度、祠堂制度、祭祀制度、族谱制度等基本制度延续了三千年以上。
 
       血缘宗族制度是人们长期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实践的制度化、法制化反映。马克思指出:“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只是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欧美形成了丰富而严格的宗族制度,特别是在中世纪形成了完善的宗法制度。法国波旁王朝传十九世历经1100多年,英国、日本、泰国等国家至今仍实行君主立宪制,作为国家象征的英王、天皇、泰皇仍实行世袭制。中国是血缘宗族制度发展得最早、坚持得最久的国家之一:婚姻限制自原始社会血缘家庭开始至原始社会末期形成,分封制和世袭制在周代形成,族谱、祠堂等制度在宋代以后向民间普及,清代的家族司法权虽然存在的时间不长,但达到了血缘宗族制度的最高峰。
 
      血缘宗法制度是血缘宗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无处不在马克思指出:“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恩格斯在注意到德意志国家产生之后血缘组织仍然长期存在的事实后指出:“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甚至在以后的贵族血族和城市望族的血族中,甚至在农民的血族中,例如在迪特马申,还以削弱了的形式复兴了一个时期。”马恩的论述说明,在特定条件下,血缘宗族制度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制度,特别是血缘宗族组织能够成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基础和国家治理的辅助力量。血缘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在政治方面有君主制、分封制、世袭制,如马克思所说,自7世纪以来,日本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成为日本“人种的纯粹性与文化的同质性的体现者”;在经济方面有宗法地主经济、宗法小农经济、家族作坊经济,如马克思所说:查理曼大帝“作为一个宗法地主直接剥削了他的臣民中相对重要的一部分,还如马克思针对东方国家所指出的那样:宗法小农经济即小生产,“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在社会方面有宗法行会、宗法等级、宗法礼教、宗法祭祀,如马恩所指出的那样,在封建社会的行会中“帮工和师傅之间也存在一种宗法关系。”
 
      弘扬血缘宗族制度的合理成分,完善宗族制度。恩格斯曾对原始社会的宗族制度作过这样的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把马恩的论述用来分析今天的宗族制度就是: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血缘宗族制度也应当随之变化。应当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弘扬血缘宗族制度的合理成分,积极完善当今宗族制度。一是注重依法规范。鉴于国家现行政策不允许单一姓氏的社会组织存在,宗族组织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合法规范,尤其应争取在政府管理机关登记为合法社会组织,同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和形式向政府反映合理诉求,促进宗族政策不断完善。二是完善工作体系。宗族组织内部应横向完善工作机构,纵向确立指导关系,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宗族组织应加强亲众队伍建设特别是团队建设,努力形成稳定的工作基础和有力的工作团队,为推进宗亲文化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三是搞好建章立制。宗族组织应按照法人治理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制约,为开展宗亲文化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四、学习马恩血缘宗族批判,克服宗族自身弱点,树立宗亲文化工作的良好形象 
   克服远离政治的倾向,树立爱党爱国的形象。马克思对印度家族远离政治成为印度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作了如下描述:“虽然村社本身有时候受到战争、饥荒或疫病的严重损害,甚至变得一片荒凉,可是同一个村名、同一条村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却一个世纪又一个世纪地保持下来。居民对各个王国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转归哪一个政权管辖,或者改由哪一个君主统治,反正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始终没有改变。”马克思的论述告诉我们,国家政治需要血缘宗族的支持,血缘宗族也应关心国家政治,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因此,血缘宗族应当树立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宗族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坚信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没有宗族的兴旺发达的基本道理。应牢固树立家国情怀,提倡家国一体、忠孝两全。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应当牢固树立永跟党走的政治意识,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要团结带领广大亲众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克服特殊优越的倾向,树立民主平等的形象。马克思非常反感英国法学家梅恩充满雅利安人优越感的血统论,当梅恩用血统论来解释印度和罗马的联合家庭制度时,马克思愤怒地评论道:“让这种‘雅利安人的’伪善言辞见鬼去吧!”马克思还用辛辣的语言讽刺君主世袭制的荒谬性:“人一出生就注定成为君主,如同圣母马利亚的圣灵降孕一样,不可能成为超自然的真理。”恩格斯还批判了家庭的不平等:“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使它成为只对妇女而不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马恩的论述说明,血缘宗族的血统论、世袭制、依附性是非常原始和落后的表现,血缘宗族一定要克服特殊优越的倾向,树立民主平等形象。克服夫权思想,坚持夫妻权利义务一致,实现家庭成员平等。克服家长制思想,推行民主集中制,实现亲众平等和血缘体系平等。克服世袭思想,推崇平等竞争,促进社会公平。
   克服封闭落后的倾向,树立开放融合的形象。马克思认为,中国的分封制、西欧的封土封臣制等宗法制度是人身依附制度的表现,封建社会是“人的依赖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马克思在分析了中国血缘思想特别是小农思想的影响后深刻地指出:在东方专制下的宗法村社,宗法意识“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他们把自己全部的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血缘宗族存在的固步自封、原始落后的问题,因此宗族组织应当克服封闭落后的倾向,树立开放融合的形象。树立战略眼光,瞄定长远目标,追求长远发展。坚持团结共进,克服感情用事,反对小团体主义,防止拉帮结派。坚持开放融合,做到心胸开阔、容人容事,善于与外宗、外姓、外地交流沟通,做到合作共事、共谋发展。
 
   克服丛林生存的倾向,树立依法办事的形象。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恩格斯在研究易洛魁人氏族的情况时作了这样的描述:“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及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恩格斯这两段话诉我们,血缘宗族不具有国家职能,血族复仇虽有正义性但这不是血缘宗族的任务,因为惩罚犯罪是国家职能。自有国家政权以来,有的血缘家族在遇到外来侵害时组织群体械斗,有的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危害公共利益甚至对抗国家政权的恶势力。中外历代王朝都有打击强宗大族的先例。当今宗族应当克服丛林生存的倾向,坚持依法办事。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切实做到组织合法、行为规范。坚持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坚决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决不能对抗国家意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充分发挥教化育人、帮困扶弱的积极作用,决不能干预、操纵基层事务。在矛盾冲突面前,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决不能涉足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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