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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铸检魂 痴心不言悔——王华青

2017-03-28 14:12:27来源:云南检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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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铸检魂 痴心不言悔
——“最美检察官”推荐人选 古城区检察院王华青
同志先进事迹
王华青同志从检30年,尽责履职、爱岗敬业。2010年她从西南边陲瑞丽来到素有雪域高原明珠之称的丽江古城,仍旧从事她所喜爱的检察工作。初到丽江,她不仅要克服因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语言障碍,还要承受因强烈的紫外线造成的皮肤过敏和高海拔带来的身体不适。她凭着女性特有的淳朴和热情,凭着对检察事业的满腔赤诚,无论多苦多累,总是保持着火一般的热情,用无私奉献的精神践行自己的入党誓言和人民检察官的真谛。
忘我无私,她是一个“奉献者”。“人与人的差别就在八小时之外”,这是她常说的一句话。初到公诉科,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面对繁重的任务,在时间安排表里,她很少有休息日,加班加点已成为常事,记不清多少个节假日,是一撂撂卷宗在办公室里陪她度过,她常说“案子拿不下来,回到家甚至做梦都在想对策”。
在公诉部门任职期间,她个人承办各类刑事案件116件217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6件,她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理念,努力将承办的每一个审查起诉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当分管领导将引发160余户购房户因未如期办理房产过户而集体上访的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交给她,该案是当年最具社会影响的大案,虽然已过去多年,但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法庭上咄咄逼人的气势仍让人记忆犹新。在办理此案的几个月里,她阅卷数十余册,钻研财会专业知识,制作阅卷笔录、审查报告近四万字,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侦查人员进行多次会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针对杨某庭审时提出的重新鉴定问题,会同审判人员到鉴定机构进行咨询。对杨某提起了准确有力的指控,最终以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她是这样想也是这样做的。
2011年在办理和某某等九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她认真审阅案卷,精心制作庭审预案。庭审中,她巧妙利用对被告人的发问,并通过所出示的证据与犯罪事实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义正词严地揭露犯罪事实,一一驳斥被告人避重就轻的狡辩,法院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全部采信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当拿到判决书进行审查时,她发现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并未充分考虑具有同样量刑情节主犯之间的量刑和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导致整个案件量刑严重失衡,为此她大胆提出抗诉意见,经抗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该案的抗诉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她以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已任,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2010年她在办理施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在她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提起公诉后,考虑到该案的嫌疑人施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全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向法院提出对施某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建议,该案的妥善办理缓解了冲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她查微析疑,力争让每一个犯罪分子都得到正义的惩罚,不枉不纵。作为一名公诉人,她深知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指控犯罪,寻求公正的最起码要求则是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必须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以确保案件质量。谭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以及闫某某涉嫌诈骗案,就是经她认真审查,发现杨某某、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成功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案件。对于闫某某以丢包捡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曾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因此判处过刑罚,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况,在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同时建议对闫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该建议被采纳,最终闫某某被处以两年劳动教养。
她以忠诚守护着公平正义,以胆气和豪情,谱写着正义之歌。2011年担任公诉科长以来,她除了每年承办该院五分之一的案件外,对公诉科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会认真审阅报告、听取承办人意见,甚至亲自复核证据。她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时刻影响着身边的人。她在公诉科任职期间,公诉科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40件1072人,所办案件无一超期羁押,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无一被判无罪,其中成功办理的古城区首件涉黑案件受到了古城区、丽江市政法委领导的高度评价,主办检察官因该案荣立三等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她不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以及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密切与控申、民行、侦查监督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公诉部门的窗口作用,及时发现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联合民行部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建立直接对话的平台,在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从惩罚向矫正的转变。在办案过程中,接待来访群众371人次,按照处置预案上报区政法委及上级主管部门1件,完成不起诉答疑说理25件,化解矛盾纠纷11件,与民行部门共同开展诉讼调解5件,协助控申部门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1件1人,通过内部联动的工作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5月丽江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全面起动,王华青同志受古城区检察院党组安排负责案件管理中心工作。面对新设科室,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她通过不断摸索、创新,在统一受案、流程监控等方面探索出一套具有古城检察特色的案件管理模式,该院案管工作不仅在全市检察机关处于领先,在省检察院领导针对丽江、迪庆案管工作的调研中,该院案管工作得到了较高的评价。
她坚持“监督者更应该被监督”的工作理念,重视发挥案管部门在规范司法行为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运用“涉案财物管理”功能,实现对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的监控,做到“一案一结”,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问题。她组织牵头开展了对该院2013年以来涉案财物的清查活动,针对发现的公诉科办理的刘炯、谢云洪、龚建海等八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存在扣押、处理涉案财物处理不及时,未经案管部门登记擅自接收财物的违规行为,她及时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公诉部门积极回应,认真整改,将该项涉案财物得以适当处理,全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丽江市检察院推荐为全市优秀监督案件。
该院案管中心成立三年来,在王华青同志的带领下,案管工作成绩显著。一是率先实现侦查部门同步移送PDF格式电子卷宗,规范了受案标准,实现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资源共享,为丽江市案管机关受案提供了范本和参考。二是率先在全市实现内网预警专栏滚动发布期限预警信息公开,通过抓好期限预警、法律文书监管、涉案财物管理、案件评查四举措形成了一整套形之有效的流程监控体系,率先实现对业务部门的案件从个案监督向全部案件监督职能的转化,为全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能力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案管部门中推广。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正是王华青同志这种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才使她赢得了领导的信任和同事们的支持。巾帼不让须眉,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她非常注重自己的检察职业道德修养,时刻以党章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言,在她的带领下,她先后负责的公诉、案管科室连续多次被该院评为先进科室,在全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中部门业务工作多次名列第一,她本人多次荣获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荣誉,2014年荣获丽江市“十佳政法干警”称号,被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荣记嘉奖一次。热血铸检魂,痴心不言悔!如今,她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案管中心的岗位上,立足“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继续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敬业的工作精神,忘我的奉献投身检察事业,以争一流、创品牌的工作标准为胸前的检徽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