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死亡,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亲朋聚会时
难免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他回一杯
这是常有的事
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
也会乐极生悲
共同饮酒
有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乃至死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关某南有喝酒的喜好,但酒量一般。在前一天与人喝醉的情况下,第二天中午依然与同村好友关某峰、嵇某、冯某相邀到本村某饭店吃饭喝酒,共喝了一箱啤酒。
后于14点又邀请关某波、申某转场到KTV喝酒唱歌,随后杨某某也到场。在KTV期间共喝了19瓶啤酒,随后关某南便出现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的情况,同行人便将关某南抬回家中后离开,家中只有两个上小学的女儿。直到晚上11点嵇某和关某峰到关某南家中查看,发现情况危险才将其送往医院做了开颅手术,但术后无好转迹象,最终不幸离世。
法院审理
关某南的家人将同饮者都告上了法院,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诉前3次调解,庭前1次调解、开庭中调解、庭后调解2次,最终调解成功,由同饮者对关某南家属补偿共计7万余元。
说 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就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因此,聚餐饮酒要适量,不劝酒,如果有人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时,其他共同饮酒人要给予相应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那么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因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恶意劝酒型:如果劝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此造成损害后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放纵饮酒型:共同饮酒人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或者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其它不良后果(比如酒后驾驶),但仍与之对饮或不履行劝阻义务,对其生命和安全不予理睬,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责任。
三是未尽完全照看义务型:共同饮酒人发现饮酒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均有及时通知、及时救护、及时照看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并造成其他饮酒人身体损害的,共同饮酒人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这起案件,警示和奉劝广大民众,增进朋友感情的同时,应摒弃酗酒、劝酒等陋习,珍爱生命,莫让悲剧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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