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以孝治天下”
中国古代如何“以孝治天下”:先秦时期有“不孝”罪
核心提示:秦汉以降,国家立法便将这些“不孝”内容具体化、法典化。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简文中,有不少对于“不孝”行为的定罪。
本文摘自:《安徽日报(农村版)》2017年04月07日11版,作者:佚名,原题为:《古代“以孝治天下”:先秦时期有“不孝”罪》
孝道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视程度之高、影响社会之深、延续时间之久,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见。
“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狭义的孝道指针对父母的道德行为,而广义的孝道则延及父母之外的长上之亲。孔门弟子有若说,孝悌是“为仁之本”,在诸多伦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认为,孝可以使人们之间互相亲爱。而相互亲爱的族群,道德底线明确,统治者易于驾驭:“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孝道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安定。无论是国家危难,还是天下承平,统治者选择贤臣良将的路径大都是“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贵贱而有所差异,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汉朝皇帝,自惠帝开始,都在其谥号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类。按照唐人颜师古的说法,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志”。东汉时期,察举科目中有“孝廉”之目。历代皇帝都重视尊老、养老,都号称“以孝治天下”。因“称孝”而名世、进身的官吏、学者、武将、乡绅不胜枚举。而在民间,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将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选,编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后人又在此基础上插图,形成《二十四孝图》。它对七百年来的中国民间社会影响尤为深巨。
如果说,礼制中的尊老、孝亲行为来自远古的民间习俗,来自儒家的道德推扬,那么相关法律条文则是硬性约束,不容有违,它是孝道实行的强制保障。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于卫时,周公就对其弟弟康叔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经说过:“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对于不孝这种“大乱之道”,当然要归之于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礼·大司徒》所载“以乡八刑纠万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举战国时期“不孝”的一些具体表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汉以降,国家立法便将这些“不孝”内容具体化、法典化。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简文中,有不少对于“不孝”行为的定罪。
经过魏晋六朝,到隋唐时期,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为后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对于“不孝”之罪的惩处继承和发展了秦汉法律,同时又直接延续了上古礼制。按照《四库全书提要》的说法,唐律“一准乎礼”。《唐律》中有“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之罪,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三项都涉及孝道问题。相比于上引秦汉时期的相同罪行,这些条文规定得更加细致了。
孝道之所以在中国古代深入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相沿,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不仅仅得益于儒家的鼓吹和推扬,而且是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包括家庭、宗族、乡里的礼制约束,国家律法诏令的强制惩戒,以及通过树碑立传、悬匾建坊、封赏旌表等方式实现的正面引导,从而构成一个“系统工程”。这些维护孝道的措施,不能说没有负面作用,但大体而言,它跟中国古代的社会土壤、文化传统可以协调自洽,而且对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孝道弘扬、人心再造,不乏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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