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切怀念恩师王召棠教授
王召棠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1951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的法学专业,不久便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攻读研究生,从此与法律史学结下了不解之缘,大量的研究成果均集中在法律史学领域,为我国的法律史学的发展作出很大贡献。
中国法律史是王召棠教授重点研究的领域,成果丰硕。其中,在中国法制史、唐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研究等方面都有力作,多有创新。

□ 王立民
王召棠教授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也是我的恩师。他于2月9日12点18分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去世,享年91岁。生前曾任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律古籍研究所所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工会主席、法律史研究生导师;曾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二、三、四届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总干事等职。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6年退休,1999年获华东政法学院功勋教授荣誉称号。王召棠教授为我国的法律史学、法律史教育与法律史理论都作出过很大贡献。他的去世对我国法律史学界乃至法学界都是一个巨大损失,我们失去了一位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法律史教育家和法律史理论家。
笔耕不辍 学而不倦
唐律研究是王召棠教授的一块宝地,长期辛勤耕耘,成果不少。《唐律解释:<唐律>的“疏议”》(1982年)、《唐律的罪与罚》(1982年)、《唐律·盗贼》(1982年)、《论<唐律>和<唐律疏议>的价值》(1985年)和《我国法律历史文献中的瑰宝——<唐律疏议>》(1986年)等等,都是其中的代表作。《论<唐律>和<唐律疏议>的价值》一文也对《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进行了研究,认为主张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或《开元律》的观点都有失偏颇,提出并论证了“唐律的《律疏》是永徽三年制定的,而现存《唐律疏议》则是开元修订以后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的观点。这一观点更为客观,更易为人们所接受。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是王召棠教授涉足的另一个领域,也有一些值得点赞的成果。《玄学法律观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1990年)、《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专题》(2000年)、《魏晋律与魏晋律学家的法律思想专题》(2000年)和《魏晋玄学家的法律思想专题》(2000年)等都在其中之列。《玄学法律观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一文认为,魏晋时期兴起的玄学在中国延续了三百余年,“玄学家在论证自己观点中,对正统的礼法制度进行了充分甚至无情的揭露,总结了封建政治和礼法制度得失,对推进封建法律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发。”这一对玄学法律思想地位的概括性表述甚为经典,意味深长。王召棠教授还有以下著作:《中国法制史》(1982年)、《中国法制史纲》(1986年)、《中国法律制度史》(1987年)、《简明法律史辞典》(1987年)、《唐律疏议译注》(1987年)和《王召棠法学文集》(2011年)等。
除了中国法律史外,王召棠教授还研究过外国法律史,20世纪80年代的《(古)罗马法史专题》《法律民法史专题》《德国民法史专题》等都是其中的研究成果。
呕心沥血 桃李遍布
王召棠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律史教育家。为我国的法律史教育的发展作出过很大贡献。他是新中国成立后培养的第一代法律史研究生,毕业后长期坚守在法律史教育的阵地上,成为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之一。1952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任教,1954年调到了新建的华东政法学院继续任教。1972年华东政法学院撤销后,被分配到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西欧政治教研室工作。1979年华东政法学院复校,他再一次回到华东政法学院并筹建法制史教研室,成为学校法律史教育的开创人。此时,他转向中国法律史教育,直到退休。
王召棠教授坚持给本科生上课,受益学生无数。1979年,华东政法学院复校招收第一届本科生时,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从零开始,困难重重。他亲力亲为,从教师引进、拟订教学大纲、编写教科书、为学生答疑到命题考试等等一个个困难被解决,样样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为了本科教育,王召棠教授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有学生回忆:“那些年,王教授经常坐在办公室做研究、备课。我经常看到办公室的其他老师都回家了,只有王教授一个人坐在那里,差不多一年四季都是如此。”他对教学极其负责,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促膝谈心,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并鼓励他们学好法学,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贡献。
王召棠教授在复旦大学工作期间就开始招收研究生,回到华东政法学院以后,从1981年起继续招收研究生,成为学校第一批研究生导师。他为研究生教育同样呕心沥血,不厌其烦,诲人不倦。一位研究生回忆:“我和同学有时上王老师家讨教问题,他总是不厌其烦地给我们讲解”。我自己也深有体会。我在报考华东政法学院的中法史研究生前,法学与中法史的基础都比较差,是个只学过两年哲学的工农兵研究生,进校以后,王召棠教授因材施教,从加固我的基础开始,孜孜不倦地教诲,逐渐把我引入中法史的殿堂。
鞠躬尽瘁 世通中外
王召棠教授还是我国著名的法律史理论家,对法律史理论的发展作出过很大贡献。他对法律史理论也很有研究,并贯穿于教学与科研之中,其中包括了法律史中的法律意识、法系等的论述。在20世纪70年代授课时,他就非常强调法律观念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他认为,西方近代法治的确立,都伴随过一场文艺复兴一类的启蒙思想运动,法律观念的更新不仅作了法律变革的前导,而且持续了长久的探讨、传播和教育过程。可以说,没有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运动,就很难有《拿破仑法典》这样典型的商品经济法典;再往前追溯,没有古代希腊的民主、自由法律意识的启导,罗马私法也未必得以顺利的发展。近代中国的问题是,法律观念的更新尚未普及和深入,就进行了法制近代化,许多问题便滋生出来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要充分重视法律观念的转变,法律制度与培养法律意识相互配合。这些在法律史中关于法律意识的论述至今都十分有价值。
精神永存 造福后人
王召棠教授为我国的法律史学、法律史教育与法律史理论作出很大贡献与他不懈求学,打下厚实的知识基础有密切关系。
王召棠教授出生于1926年3月,出生在浙江省东阳市六石镇西后里村的一户殷实人家。那里山清水秀、人杰地灵,人才辈出,有“教授之乡”之称。受当地读书环境的影响,他幼年时就开始识字,读的是中国古典文章、诗书,还要习写书法。13岁那年到东阳的中学读书,不久转入宁波中学。1942年日寇侵占宁波以后,宁波中学解散,又转入昌化就读。1947年被安徽大学政治系录取,翌年转入法律系法学专业。1951年毕业后,他依然选择深造。经过南京大学为期两个月的集训之后,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直至毕业。王教授的求学之路很不平坦,多经波折,但他的求学之心十分坚定,对知识的追求不懈努力,终于从一个孩子成长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知识分子,这在当时难能可贵。在我们的老师辈中,像王召棠教授那样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实在太少了,当然这与中国以后取消了研究生教育也有关。
王召棠教授出生后不久,父亲便病逝,家庭的经济就此逐渐拮据,只是在哥哥的操劳之下,才勉强维持生计。王召棠教授的求学道路并非无后顾之忧,他十分懂事,平时生活勤俭节约,能省则省,为了求学,再苦也坚持下去。直到进入中国人民大学,王召棠教授才无忧无虑。学校实行供给制,衣食无忧,只要认真学习就行。正如王建东教授所言:“在中国人民大学的几年,对于喜爱读书的王召棠来说是最幸福的几年,既能读书,又不用为生计担忧。”
长年养成不懈求学的习惯伴随着王召棠教授一辈子,在就学期间是如此,功成名就以后依然如此。他被评为教授以后,仍以书为伴,看书成了他生活的一部分,就在退休以后还是这样。退休以后,有了更多看书时间,他的退休生活也就是看书的生活,直到病重。他的儿子回忆说,爸爸一生喜爱看书,天天看书,爱不释手,直到病重无法看书为止。王召棠教授看的书籍包括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等等。这种看书其实就是一种学习,一种研究,一种追求,一种精神,值得我学习。
虽然王召棠教授已经离开我们,但他的著述、精神永存人间,造福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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