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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名词解释

2016-10-05 16:26:57来源: 王国委 摘录 莆仙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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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科举制度名词
1.
世官制——世代传袭的官职。自夏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主要官吏都是世袭的,贵族子弟先须经过严格挑选即可承袭父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学求进的积极性,导致官学衰落:“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公羊传·隐公三年》:“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何休注:“世卿者,父死子继也”。
2.
察举制——是秦汉南北朝时期选拔官吏的制度。察举是由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始于汉武帝时,其主要科目以孝廉、茂才艺、贤良文学、秀才等名目推荐给中央核授官职,为汉代的重要出仕途径。此较“世卿世禄”乃一大进步。但受荐者毕竟是少数,加之官僚营私舞弊,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及“上品无寒门”等积弊。
3.
九品中正制——九品,古代官吏的等级。始于魏晋时,从第一品到第九品,共分九等;北魏时每品各分正、从,第四品起正、从品又各分上、下阶,共为三十等;唐宋文职与北魏同,武职自三品起即分上、下。隋及元、明、清保留正、从品,而无上、下阶之称,共分十八等,文武职并同。九品中正制即为世官世卿,子袭父职代代相传。
4.
科举制——隋朝以后各朝,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由于分科取士而得名。汉代已有考试取士之法,但系临时措施,并未形成定制。隋文帝废除为世袭垄断的“九品中正制”,於开皇七年(公元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幹济二科。炀帝时始置进士科。唐代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法、明书、明算诸科,又有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武则天亲行殿试,并增设武举。其有皇帝特诏举行者称制科。诸科之中惟进士科为常设,最为重要。宋以后各朝科举制度仅有进士科。唐宋进士科主要考试诗赋。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改用经义。元、明、清均用其法。明、清两朝的经义以《四书》、《五经》的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须依朱熹《四书集注》等书。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一度改变科举办法,废止八股。变法失败后复旧。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推行学校教育,科举制度即废除。
5.科第——评定科别和等第,是汉代选拔、考核官吏的一种制度。《汉书·元帝记》“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诏丞相、御史举贡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寺以此为科第郎、从官”。颜师古注:“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现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以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
6.
科目——指隋唐以来分科选拔官吏的名目。顾炎武《日知录·科目》:“唐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见于史者凡五十余科,故谓之科目。“宋代分科较少,明、清虽只设进士一科,仍沿旧制。
7. 制举——帝王时代以制科取士的一系列选举制度。
8.
制科——各王朝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由皇帝称制诏提出问题,亲自策问,始于西汉。王应麟《玉海》指出唐代制举有五十九科,其中较重要的制科为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对录取者授予官职。宋代制举科目不多,废止无常,高宗以后设博学宏词科。清代亦曾沿设,另有孝廉方正科、经济特科等。
9.
秋闱——明清科举制度。每三年的秋季,在各省城举行一次考试,即“乡试”。因在秋季举行,又称“秋试”。由朝廷派出正副主考官主持,录取者称“举人”。
10. 春闱——唐宋礼部试士,在春季举行,故称。朱庆馀《上宣州沈大夫》诗:“时清犹望领春闱”。明、清会试亦在春季举行,故称“春闱”或“春试”。
11.科考——亦称:“岁考”、“岁试”。清代各省学政巡回所属地区举行的考试。凡府、州、县的生员、增生、廪生,皆须应“岁考”。清初定为六等黜陟法,一、二等与三等前者有赏,四等以下有罚或黜革。道光后稍宽,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者甚少。科考合格的生员才能应本省的“乡试”。
12.
大比——隋、唐后泛指科举考试。白行简《李姓传》:“其年过大比,诏征四方之隽,生员应直言极谏科,策名第一。”明、清两代特称乡试为“大比”。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各府、州、县学的应试者齐集省城,由朝廷派官主考。录取者称“举人”。
13.科甲——汉唐取士有甲、乙等科,《汉书·萧望之传》谓望之于宣帝时射策甲科为郎中,乙科者为太子舍人,丙科者补文学掌故。唐制,进士有甲、乙科,以所试时务策与帖经多少为别,而实际上仅有乙科。后世因科举为科甲。经科举考试录取者称为科甲出身。
14. 应举——参加科举考试。白居易《自劝》诗:“忆昔羁贫应举年,脱衣典酒曲江边。”明、清称应乡试为“应举”。
15.
大考——清制,凡翰林出身之官,詹事府少詹士以下,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每十年左右临时宣布召集考试,不许规避请假,名为大考。考试结果,最优者予以特别升擢,往往自七品
超升四品,劣等分别罚俸、降调、休致、罢斥。
16.
乡贡——唐代由州、县选出来应科举的士子。《新唐书·选举志》:“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天子自诏曰制举”。
17.童试——明、清时代的学校,是科举的必由之路。未取得生员资格的读书人,不能参加科举的乡试、会试和殿试。童生要取得生员(秀才)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这一系列的考试,总称为童试。县试有各县的知县主持,通常在二月。被录取后方可参加府试,头名为县案首。院试最关键,由学政主持,头名称院案首,合格者称秀才、庠生。
18.
县试——清代由各县县官主持的考试。试期多在二月。要取得出身的童生,向本县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方得参加考试。约考五场,各场分别试八股文、试帖诗、经论、律赋等。事实上第一场录取后既有参加上级府试的资格。
19.
府试——清代由各府主持的考试。经县试录取的童生方得参加管辖该县的府(或直隶州、厅)试。试期多在四月,报名、履历、保结、场期等与“县试”略同。
20.
院试——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已经府试录取的童生可参加院试。以学政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又以旧制称提学道,故亦沿称道试。报名等手续与府县试略同。学政于驻在地考试就近的府县;其余各府,则依次分期按临考试。正场一场,复试一场,揭晓名为出案。录取者即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20.1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南北直隶(京城)和各布政司(各省省城)驻地举行的省级地方考试。凡本省生员与监生、蔭生、官生、贡生,经科考、录科、录遗考试合格者均可应考。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分三场,分别在八月初五、十二、十五日进行。主持乡考的有主考一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还有受卷、弥封、誉录、对读、巡绰监门、搜检官员等。考中的称为举人。
21.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考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京举行的考试。凡各省的乡试考中者(即举人)皆可送礼部参加会试。逢丑、辰、戌、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初在二月,乾隆时改在三月,分三场进行,每场三日,三月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前一日点名入场,后一日交卷放出,其入场搜检、座号编排、试卷格式、受卷、弥封、誉录、对读与乡试同。会试前一日由皇帝钦定,
在四月十三日放榜,称“杏榜”,考中者称贡士。
殿试的地方——
22. 殿试——科举制度中是继乡试、会试之后最高一级的考试。对会试取录的贡士,在殿廷上由皇帝亲发主持策问的考试,也叫“廷试”。其制始于宋太平八年(公元
983年),考中者分为三甲。以后各朝代皆沿用之。明、清殿试时间在会试后一个月,本在三月,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时改在四月,定为四月二十一日举行,地点初在天安门外,后改在保和殿,殿试在会试的当年举行,应试者为会试中式的贡士,只对务策一道,限一日交卷,次日试卷,又次日放榜。
23.蟾宫——科举时称登科为蟾宫折桂。李中《送黄秀才》诗:“蟾宫须展志,鱼艇莫牵心。”
24.
折桂——《晋书·郤诜传》:“武帝于东堂会送,问诜曰:‘卿自以为何如?’诜对曰:‘臣举贤良对策,为天下第一,犹桂林之一枝,昆山之片玉。’”后因以“折桂”比喻科举及第。温庭筠《春日将欲东归寄新及第苗绅先辈》诗:“犹喜故人先折桂,自怜羁客尚飘蓬。”
25.
鳌头——唐、宋时皇帝殿前陛阶上镌有巨鳌,翰林学士、承旨等官朝见皇帝时立于陛阶的正中,故称入翰林院为“上鳌头”。江休复《江邻幾杂志》:“刘子仪侍郎三入翰林,意望入两府,颇不怿。诗云:‘蟠桃三窃成何事,上尽鳌头迹转孤。’”文莹《玉壶清话》卷二:“李瀚及第于和凝相榜下,后与座主同任学士。会凝作相,瀚为承旨,适当批诏,次日于玉堂辄开和相旧阁,悉取图书器玩,留一诗于榻,携之尽去。云:‘座主登庸归凤阁,门生批诏立鳌头。’”后亦称状元及第为独占鳌头。
26.
金榜——科举时代称殿试揭晓的进士榜,因用黄绒书写,故称“甲”,亦称“金榜”。考中进士称“金榜题名”。郑谷《赠杨夔》诗:“看取年年金榜上,几人才气似扬雄”
27.
背榜——科举时代考试名次居榜末。俞樾《茶香室丛钞》卷七“担榜状元”:“宋赵升《朝野类要》云:‘第五甲末名为担榜状元’。按今有背榜之称,背伏与担荷,其义一也”。
28. 同科——科举时代,称同届考中的人。多指乡、会试之同榜者。王安石《酬冲卿见别》诗:“同官同齿复同科”。
29. 科名——科举制度中经乡试、会试录取之称。
30.
科场——科举考试的场所。《宋史·选举制一》:“太宗即位,思振淹滞,谓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彦于科场中。’”李觏《送王都曹》诗:“高文健笔科场手,白发青衫宦路人。”
31.
棘院、棘闱——科举时代的试院。为了防止考试时传递作弊,围墙上都插棘枝,使人不能爬越,故称棘院或棘闱。刘铣《中秋留故居兄弟对月》诗:“棘院功名风雨过,柴门兄弟月偏多”》。
32.
南闱、北闱——明代礼部会试的考房称“礼闱”。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闱。南京的应天乡试贡院亦称“南闱”,北京的顺天乡试贡院亦称“北闱”;
清代江南乡试、江北乡试也统称“南闱、北闱”。
33.
闱墨——闱,试院;墨,试卷。清代每届乡试、会试的试卷,有礼部选定录取的文章,编织成书,名为“闱墨”,别称试录。《清会典事例·礼部·贡举》:“康熙九年议准:嗣后每年乡、会试卷,礼部选其文字中程者,刊刻成帙,颁行天下。一应坊间私刻,严行禁止。”又:“三十二年复准,刊刻闱墨,务照原卷,若考官不照原卷刊刻者,交部议处”。
34.
试帖——帖为唐代考明经科所用的一种试卷,卷上抄录一段经文,另用他纸覆在上面,中开一行,显露字句,考试者即据以补上下文。“试帖”即指这种考试。《新唐书·选举志一》:“乃诏自今明经试帖,粗十得六以上,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后试策。”
35. 试录——明代乡、会试的试卷,由考官选定后,编刻成书,也称为程文。清代沿之,别称“闱墨”。
36.
程文——科举考试时作为示范的文章。《金史·选举志》:“承安五年(公元1200年),诏考试词赋,官各作程文一道,示为举人之式”。明代刊刻之试录,也称“程文”。
37.
试帖诗——诗体名。也称“赋得体”。源于唐代,由“帖经”、“试帖”影响而产生,为科举考试所采用。故又称“应试帖”。多为五言六韵或八韵的排律,以古人诗句或成语为题,冠以“赋得”二字,并限韵脚。清代“试帖诗”限制尤严。旧时文人平时也有用此体来做诗的。
38.
散馆——清制,翰林院庶吉士经过一定年限举行甄别考试之称。进士经殿试后,除一甲三名分别授修撰及编修外,其余一部分选为庶吉士的都有特派的翰林官教习,通常在三年后考试优等者,原为二甲进士者授编修,原为三甲进士者授检讨,次者,改任各部主事或知县。因翰林官相当于唐宋的馆职,又庶吉士学习之地称庶常馆,故学习期满称为散官,而留充编修、检讨的称为留馆。
39.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简称,亦称“学校系统”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纵向和横向联系。中国近代学制始于清末,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公布壬寅学制;1904年公布并推行癸卯学制,1922年又公布壬戌学制。
40.
科场案——清政府严办科举考试舞弊的案件,以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丁酉科乡试的顺天、江南两案为最著。清初科举,考生多贿赂权贵,买通考官,以得录取。顺治十四年,清政府为巩固其政府的统治政权,加强对汉族地主、知识分子的控制,对顺天、江南等地的舞弊案严加查究,凡牵涉的考官、举人等多被处死和流徙,家产籍没。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戊午科顺天乡试案亦为科场之一大案,余则屡见不鲜。
二.科考功名及生员名词
1. 功名——科举时代称科第为功名。《儒林外史》第二回:“王举人道:‘可见梦作的不准!况且功名大事,总以文章为主,哪里有什么鬼神!’”。
2.
三甲——会考完经殿试后,中式者称进士。分为三甲:一甲前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统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其后又有二甲若干人,均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统称传庐;三甲若干人,均赐同进士出身的名义。
3.
三元:状元、会元、解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乡试第一者称解元,会试第一者称会员,殿试第一者称状元。唐制,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者皆须投状,因称居首者为状头,故有状元之称。中状元者号为“大魁天下”、
“大魁”,为科考功名中最高荣誉。因其为殿试一甲第一名,亦称“殿元”或“魁甲”。
4.
进士——意即贡举的人才。唐代科目中以进士科为最重要,参加礼部考试的人即可叫进士。明、清均以举人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殿试赐出身者为进士,进士从此专指殿试合格之人。
5.
贡士——古代向最高统治者荐举人员的制度。《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后汉书·左雄传》:“郡国孝廉,古之贡士。”清制,会试考中者为贡士,殿试赐出身为进士。但习惯上每于会试考中后即称为进士。
6. 贡举——古时官吏向君主荐举人员,泛称贡举。其名始于西汉,后世即指科举制度而言。
7.
举人——唐制为各地乡贡入京应试之通称,意即应举之人。明、清则为乡试考中者之专称。《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乡大夫三年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汉师其意而举孝廉,则举人所有昉也。魏、晋以来,科目不一,立法各殊。明初定乡试中式者曰举人。举人不第,令寄监读书,愿回籍进业者,听。清沿明制,每三年一举行。遇有庆典,则举行恩科焉。
8. 副榜——
科举考试中的一种附加榜示,亦称备榜。即于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之意。乡试备榜始于元代,清代每正榜五名取中一名,名为副贡,不能与举人同赴会试,但下科仍可应乡试。会试副榜始于元代至正八年(公元1348年)。明永乐时会试亦有副榜,不能参加廷试,但下科仍可参加会试。
9.
监生——明、清在国子监肄业的统称监生。初由学政考取,或有皇帝特许。乾隆以前,并加以严格的考课。监生有举监、贡监、恩监、蔭监、生监、优监等名目,后则仅存虚名,不被重视。至一般所称监生,指由捐纳而取得的。如未入府、州、县学而欲应乡试,或未得科名而欲入仕的,都必先捐监生,作为出身,但不一定在监读书。
10. 贡监——科举制度中监生名目之一。明、清时代以贡生资格入国子监读书者称为贡监。
11. 举监——科举制度中监生名目之一,明、清时以举人资格入国子监读书者称为举监。
12.
例监——亦称捐监。明、清制度,由捐纳而取得监生资格的称例监。例监始于明景泰元年(公元1450年),又“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举人曰举监,生员曰贡监,品官子弟曰蔭监,捐资曰例监。
13. 蔭监——科举制度中监生名目之一。明、清时代官员之子,不经考选取得监生资格的称为蔭监。
14.
五贡——科举制度中五种贡生的总称。包括恩贡、拔贡、副贡、岁贡和优贡,五贡亦统称明经,自唐宋已然矣。五贡都是正途出身资格,另有捐纳取得的贡生,称为例贡,均为贡入国子监读书的生员之一。
15.
五贡取士名额——《重修新城县志》载:明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诏府、州、县学,各贡生员一人。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诏府学一年贡一人,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弘治中,位倍其数。万历中,令一正一陪送考,择优充贡;其陪试者,每遇大典,例作恩贡。又令於人才多处,另选贡法,此拔贡之始也。清初贡额沿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之例,而以正贡作恩贡,陪贡作正贡。顺治初,举行选贡拔萃,许特书荐举。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准於各学一、二等生员内,取文行兼优者,府学二名,州、县各一名作拔贡,每十二年举行一次。雍正初,六年一举,乾隆初仍复十二年之制。至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倍增其数。优贡始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大省无过五六名,中省无过三四名,宣统己酉(1909年)一科,山东取至二十名。
16. 恩贡——明、清定制:凡遇皇室庆典,根据府、州、县学岁贡常额本年加贡一次作为恩贡。清代特许“先贤”后裔入监者,亦称恩贡。
17. 拔贡——清初六年一次,乾隆十二年一次,每府学二名,州、县学各一名,保送入京,作为拔贡,经朝考合格,可充任京官、知县或教职。
18. 副贡——清制,在乡试录取名额以外列入备取的生员,可直接入国子监读书。
19. 岁贡——明、清时代,一般每年或两、三年从府、州、县学中选送廪生升入国子监读书,因称岁贡。大多挨次升贡,因此有“挨贡”的俗称。
20. 优贡——清制,每三年有各省学政从儒学生员中考选一次,每省不过数名,亦无录用条例。同治中规定:优贡经廷试合格后可授知县、教职等分别任用。
21. 选贡——明制於岁贡之外,考选学行兼优者充贡,因有此名,清代定拔贡、优贡之制,即由此而来。
22. 例贡——因为不经考选而有生员援例捐纳,故称例贡。不算正途出身,但也算贡入国子监的生员之一种。
23.
经魁——明代科举有以五经取士制度,每经各取一名为首,名为经魁。乡试中每科必于五经内各中一名,列为前五名。清代亦沿明制,习惯上称前五名为五经魁、五魁或魁元。
24.
贤良方正——汉代选拔统治人才的科目之一。汉文帝为了询访政治得失,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中选者授予官职。武帝时复诏举贤良或贤良文学。名称时有不同,但性质无异。历代往往视作为非常设之制科。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诏令礼部所属,选求民间经明行修、贤良方正。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停科举法,诏有司举人才,不次擢用。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仍复科举制度。
25.
孝廉——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云:“孝为善事父母者,廉为清洁有廉隅者。”后来实际上多有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举孝廉,父别居”的讽刺。举孝廉者往往被视为“郎”,在东汉尤为求仕进者必由之路。汉以后、隋以前孝廉合为一称,州举秀才,即举孝廉。明、清时为举人的称呼。清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特设制科,诏直省每府州县卫各举孝廉方正,赐六品服备用。以后每遇皇帝即位即荐举一次,名为科制。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定荐举后赴礼部验看考试,合格者授以知县等官。
26.
蔭生——帝王时代凭借上代馀蔭取得的监生资格,由汉代的“任子”制度继承而来,有各种不同名目。明代,凡按品级取得的称为官生,不按品级而由皇帝特给的为恩生。清代凡现任大官或遇庆典给予的称为恩蔭,由于先代殉职而给予的称为难蔭,统称蔭生。名义上是入监读书,事实上只需经过一次考试,即可给予一定的官职。
27.
廪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代府、州、县学生员最初每月都给廪膳,补助其生活。清代则需经岁科两试一等前列的,方能取得廪生名义,成为资历较深的生员。廪生的主要职务是具结保证应考的童生,无身家不清及冒名顶替等弊,习惯上称此种手续为“补廪”。
28.
增生——科举制度中生员名目之一。明代生员皆有月米,额内生员为廪膳生员。增额者为增广生员。清代则生员经岁科两试在一等前列者方能补为增生或廪生,而名额皆有一定。廪生有廪米、有职责,而增生无之,故增生地位次于廪生。
29. 童生——明、清科举制度,凡为应考生员(秀才)之试者,不论年龄大小皆称“儒童”,习惯上称“童生”或“文童”。
30.
秀才——汉以来成为荐举人员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初置秀才科,在各科中地位最高。贞观中,有举而考试不合格者,地方官以举人不当受处分。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停秀才科;开元中曾再举行,而三十年无登第者,后遂逐渐成为对一般读书人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之法,举秀才数十人,任以知府等官。后即专用以称府、州、县学的生员。
31. 诸生——明、清两代称已入学的生员。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当国变后,年皆二十以上,并弃其诸生,以诗文自豪。”
32. 庠生——科举制度中在府、州、县学的生员统称。
33.
入泮——西周诸侯所设的大学前有半圆形的池,名泮水,学校称泮宫。后代沿袭其形制。明、清州、县学录取新进生员入学读书,称为入泮,别称游泮。《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文秀带病去赴试,便得入泮。”
34.
乡贡——唐代由州县选出来应科举的士子。《新唐书·选举志》:“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
35. 乡荐——唐制,由州县地方官推举赴京师应礼部考试,叫“乡荐。”顾云《上池州卫郎中启》:“伏念自随乡荐,便托门墙。”后称乡试中式为“领乡荐。”
36.
乡书——周制,三年大比一次,乡老和乡大夫等官遴选乡中贤能之士,上疏推荐给天子。见《周礼·地官·乡大夫》。后因称乡试中式为“领乡书”或“乡书”。《宋史·张孝祥传》:“年十六,领乡书。”王鏊《赠戴大宾》诗:“乡书已中异登科。”
37.
学究——唐代取士,有明经一科,该科有“学究一经”的科目。宋代简称“学究”,为礼部贡举十科之一。按学究本为美称,后也用以专指迂腐浅陋的读书人。如:村学究;学究气等。
38. 学者——求学的人;做学问的人。《孟子·滕文公上》:“北方之学者,未能或之先也。”《荀子·大略》“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入学。”
39.
学子——谓从学者。犹学生。《诗·郑风·子衿》“青青子衿”郑玄笺:“青衿,青领也,学子之所服。”林景熙《酬谢皋父》诗:“风雅一手提,学子縷满户。”
40.
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研究机构学习的人;弟子对老师或前辈的自称;明、清科甲出身的官员用以自称,表示谦虚。《儒林外史》第七回:“若有些须缺少费用,学生这里还可相帮。”
41.
生员——唐代国学及州、县学规定学生员额,因此称生员,正如职官有一定员额而称官员。唐代国学、太学、四门学、郡县学,分别置生若干员,此为生员之始也。明、清时代,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取入
府、州、县学的,统称生员。即习惯上所谓“秀才”。经常须受本地方教官(即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及学政(明代为学道)的监督考核。文章上则常称为“诸生”。
42. 学徒——学生。《后汉书·郑玄传》“玄自游学十余年,乃归乡里,家贫客耕东莱、学徒相随已数百千人。”
43. 门生、门徒——即生徒、学生。《后汉书·钟皓传》:“隐蔽密山,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后汉书·冦恂传》:“恂素好学,乃修乡校,教生徒”。
44. 受业——谓从师学习。业,古代学习用的书板。《孟子·告子下》:“曹交得见于邹君,可以假馆,愿留而受业于门。”后用为学生对老师的自称。
45.
书生——即“儒生”,读书人。《后汉书·费长房传》:“长房曾与人共行,见一书生,黄巾被袭,无鞍骑马,下而叩头。”高適《酬贺兰大夫》诗:“鲁连真义士,陆逊岂书生。”
46.
儒士——崇信孔子学说的人。《庄子·田子方》“哀公曰:‘鲁多儒士,少为先生方者’。”也泛指一般读书人。《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尊儒士,举逸民。”
47. 儒生——指通经之士,也指一般读书人。《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诸弟子儒生随臣久矣。”《论衡·超奇》:“能说一经者为儒生。”
48. 秀士——《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郑玄注:“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明、清时期亦称秀才为秀士。
49. 入学——明、清童生经考试录取后入府、州、县学读书,称为入学。亦称进学。入学后即归教官管教,并需按期参加考试。别称“入泮”或“游泮”。
50.
背榜——科举时代考试名次居榜末。俞樾《茶香室丛钞》卷七“担榜状元”:“宋赵升《朝野类要》云:‘第五甲末名为担榜状元’。按今有背榜之称,背伏与担荷,其义一也”。
51.落第、不第、下第——科举时代应试(一般指进士考试)不中的代称。朱庆馀《送张景宜下第东归》诗:“归省植花时,闲吟落第诗”。及《新唐书·选举志上》:“其不第则习业如初”。
三. 学官名词
1.
翰林——官名。唐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为文学侍从之官,至德宗以后,翰林学士职掌为撰拟机要文书。明、清则以翰林院为储才之地,在科举考试中选拔一部分人入院为翰林官。清制翰林院以大学士为掌院学士,其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管。殿试朝考后,新进士之授翰林院庶吉士者,称为“点翰林”,庶吉士在院学习三年,期满考试后散官,优者留院为编修、检讨,其余分别授官。留院者升迁较速,清代大臣多出于此途。
2.
翰林学士——官名。唐玄宗于内廷供奉之翰林院以外別建学士院,选用有文学的朝臣充翰林学士。德宗以后,翰林学士成为皇帝最亲近的顾问兼秘书官。经常值宿内廷、承命撰拟有关任免将相和册后立太子等事的文告,有“内相”之称。唐代后期,往往即以翰林学士升任宰相。北宋,翰林学士仍掌制诰。此后地位渐低。清代以掌院学士为翰林院长官,其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等。清末复置翰林院学士,仅备侍读学士的升迁。
3.
祭酒——学官名。汉武帝设五经博士,首长称博士仆射,东汉改为博士祭酒,祭酒遂成为学官名。西晋改为国子祭酒,主管国子学或太学。隋以后称国子监祭酒,为国子监最高的主管者。其后沿设之。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国子监,设学部,改国子监祭酒为学部尚书。
4 .司业——学官名。隋以后国子监置司业,为监内的副长官,协助祭酒,掌儒学训导之政。至清末始废。
5. 司成——学官名。古代教贵族子弟之官,后世以国子监祭酒当之。唐高宗一度改国子监为司成馆,祭酒为大司成,旋复旧。但仍相沿用作祭酒的别称。
6.
博士——官名。源于战国。许慎《五经异义》:“战国时,齐置博士之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秦及汉初,博士的职责主要是掌管图书,通古今,以备顾问。汉为太常属官,官秩为比六百石,员额多至数十人。汉武帝时,用公孙弘议,设五经博士,宣帝时增至十二人。博士置弟子,初为五十人。自武帝后,博士专掌经学传等博士。另有律学博士、书学博士、算学博士,府学、州学、县学博士之称,均为教授官,而非中央官学传授儒经学官的号称。明、清亦有国子博士。
7.
助教——学官名。西晋咸宁二年(公元276年),立国子学,四年(公元278年),确立学官制度,定置国子祭酒、博士各一人,助教十五人,协助博士传授儒家经学。其后除个别朝代外,国学中都设经学助教,称国子助教、太学助教、四门助教、广文助教。州、郡、县学亦有设经学助教者。北魏增置医学助教,隋增算学助教,唐增律学助教,协助博士传授专门的技术知识,至宋代废止。清代八旗官学亦设助教。
8.
学正——一为宋、元、明、清国子监所属学官。协助博士教学,并负训导之责。二为地方学校学官。元代路、下州、县学及书院设学正,明、清州学设学正,掌教育所属生员。
9.
学士——一是指在学之士:学者《仪礼·丧服》“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孔颖达疏:“此学士为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史记·儒林外传序》:“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二是官名,南北朝以后,学士为司编纂撰述之官。唐置学士院,掌起草诏命。清内阁翰林院皆置学士之官。
10.
学政——学官名。“提督学校”的简称,亦称“督学使者”,俗称“学台”。语出《周礼·春官》:“大可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清雍正年间始设,每省一人,按期至所属各府、厅考试童生及生员,均有侍郎、京堂、翰林、科道及部署等官由进士出身者简派,三年一任。不同本人官阶大小,任期内皆按钦差待遇与督抚平行。1906年改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11.
主考——明、清科举制度中主持各省(包括京城)乡试的官。其职务为总阅应试人的试卷,分别去取,核定名次,将所取中的举人及其试卷奏报皇帝。明初惟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任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以翰林或科、部官派往。主考人数,明代为每省两人。清制各省均为一正一副,惟顺天府乡试乾隆中增至正副主考三人,道光后一般为一正三副。清初主考亦有简派举人、贡生出身的,康熙以后始限用翰林官,间用进士出身的部署官。
12. 同考官——科举时代,乡试、会试中协同主考或总裁阅卷之官。因在闱中各居一房,又称房考官,简称“房官”。试卷由房官先阅,加批后荐给主考或总裁。
13.
弥封——科举制度糊名考试之法。高承《事物纪原》引《国史异篹》:“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在会试之日自糊其名,按考,以定其等第。”是为此法之始。《宋史·选举志》:“宋太宗雍熙时规定殿试试卷糊名,真宗令礼部考试一律采用。后即成定制。吴自牧《梦梁录·士人赴殿试唱名》:“旧制,士人卷子仍弥封,卷头打号,然后纳初放官。”清代沿之,乡、会试试卷均采用弥封制。先由弥封官将卷面折叠封藏其姓名,用《千字文》编《红号》。另有誊录将试卷(即墨卷)用朱笔誊写,称为“朱卷”,送考官评阅。放榜日,按取中的“朱卷”红号调取墨卷拆封,才唱名写榜。
14.
对读——科举制度中,乡、会试用誊录试卷,送考官评阅的办法,以防舞弊。为放誊写草率错误,一般选取文理明通之生员为对读生,加以校对,以对读官管理之。
15.
侍读——官名。唐代有集贤殿侍读学士。宋始置翰林侍读学士。明、清沿置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与侍讲学士、侍讲均为较高级之翰林官。清制另于内阁置侍读学士掌典校、侍读掌勘对,与翰林官有别。
16.
侍讲——官名。唐代始设集贤院侍讲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职在讲论文史,备君主顾问。宋代沿置翰林院侍讲学士、侍读学士,其次则为侍讲、侍读,皆以他官之有文学者兼充。明、清则为翰林院额定之官,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掌撰著记载等事;又有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等事,合称侍读。
17. 修撰——官名。唐、宋为“史馆中官职,明、清一甲第一名进士(状元)一般即授翰林院修撰。
18.
编修——官名。宋代凡修国史、实录、会要等均随时置编修官。枢密院亦有编修官,均负责编纂记述。明、清之翰林院编修,以一甲二、三名进士及庶吉士之留馆者充任,无定员,亦无实际职务。
19. 检讨——官名。唐、宋均曾设置,掌修国史,位次编修。明、清一般以三甲进士之留馆者为翰林院检讨。
20. 学监——亦称“监学”。清末学官名。设于中等以上学堂,掌稽查学生出入,考察学生功课勤惰及起居等事。
21.
提学——学官名。北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长官称“提举学事使”,简称“提学”。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明初承之,至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始设提调学校官。两京以御史充任,称提学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副使、佥事充任。称提督学道。清初相沿,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提督学政,简称学政。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设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22. 校官——古代掌管学校的官员。《三国志·吴志·武帝纪》:“令郡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俊造而教学之。”
23. 校书郎——官名。东汉于东观置校书郎中。北魏置校书郎,属秘书省,掌校勘书籍,订正讹误。唐代秘书省及弘文馆均置校书郎。明、清不置。
24. 学录——宋、元、明、清国子监所属学校。掌执行学规、协助博士教学。元朝路学亦设,协助教授教育所属生员。
25. 学台——清代“学政”的别称。
26. 学博——清代对州、县“学官”之别称。
27.
学官——又称“教官”。指旧时主管学务的官员或官学教师。如汉代开始设置的五经博士、博士祭酒,西晋开始设置的国子祭酒、博士、助教,宋以后的提学、学政、教授、学正、教谕等。
28.
中书——官名。清沿明制,与内阁置中书若干人。掌撰拟记载、翻译、缮写。或有举人考授,或有特赐。进士经朝考后,以内阁中书任用者,并可充乡试主考差官。
29.
待诏——官名。汉代征士凡特别优异的待诏于金马门。北齐后主置文林馆,引文学之士充之,称为待诏。唐玄宗时置翰林待诏,掌文词之事。后改为翰林供奉。明清翰林院属官有待诏,秩从九品,则为低级事务官,掌校队章疏文史。
30.
训导——《唐六典》卷一“三师”:“三师(太师、太傅、太保),训导之官也。”后来即以训导为学官名。明清府、州、县学皆置,掌协助同级学官教育所属生员。
31.
庶吉士——明初置,始分六科,练习办事,永乐后专属翰林院。清代翰林院设庶常馆,选新进士之优于文学书法者,入馆学习,称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亦有提前举行者)考试成绩优良者,分别授以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散馆”。庶吉士统称“庶常”。
32. 教谕——学官名。宋代在京师设立的小学和武学中始置。元、明、清为县学学官,掌文庙祭祀,教育所属生员。
33.
教授——学官名。宋代始设,除诸王宫学、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置教授学业外,各路州、县学均置教授,掌学校课试、执行学规等事,位居提督学事司之下。元代诸路散府及上中州学校和明清的府学亦置教授。
34.
教习——学官名。明代选进士入翰林院学习,称庶吉士,命翰林院学士一人(后改为礼、吏两部侍郎二人)任教,称为教习。清代沿用此制;翰林院设庶常馆,有满、汉大臣各一人任教习,选侍讲、侍读以下官员任小教习,以训课庶吉士。官学中亦设有教习者。如景山官学教习等。清末兴办学堂,其教师也沿称教习。
四.学 馆 机 构
翰林院遗址
( 编者摘录:翰林院遗址在北京东长安街路南今天的公安部内。 翰林院遗址原为明代鸿胪寺旧址,明正统七年(1442年)在此建翰林院。
    翰林院占据夹城南部长400余米的一段,翰林院南端约100米长部分发现建筑遗址五座。翰林门为一个门道,宽5米多,进深8米多,置有石门槛两道。
    翰林是皇帝的文学侍从官,翰林院从唐朝起开始设立。翰林院里任职的人称为翰林学士,简称翰林,是传统社会中层次最高的士人群体。
     1900年间的翰林院大火,不仅将辉煌建筑焚毁,而且数千万卷古籍善本也在大火中烧毁,其中包括当时仅存副本的《永乐大典》。同样惨重而无法弥补的损失是——据瑞典汉学家马悦然先生考证——从全国各地搜聚的《四库全书》的大量底本,也在那次翰林院大火中被烧成灰烬(参见台北《联合报》副刊,马悦然专栏第45集)。翰林院大火所造成的中国古籍文化方面的损失是永世无法弥补的。)

1、翰林院——官署名。唐代初置,本为各种文艺技术内廷供奉之处。宋代犹以翰林院勾当官,总领天文、书艺、图画、医官四局,以至御厨茶酒亦有翰林之称;至于翰林学士供职之所,在唐为学士院,至宋始称翰林学士院。辽以南面官中置翰林院。元代称翰林院兼国史院。明代始将修史、著作、图书等事务并归翰林院,正式成为外朝官署;清沿明制设翰林院,掌编修国史、记载皇帝言行的起居注,进讲经史以及草拟有关典礼的文件;其长官为掌院学士,以大臣充任,所属职官如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和庶吉士等统称翰林。其在南书房行走者,一般皆为翰林出身,官衔称南书房翰林。
2.
国子监——简称国学。隋炀帝改国子寺为国子监,唐、宋承其制,也称国子学,为封建帝王时代的教育管理机关,现在北京内城东北安定门有遗址,建于元代至正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明、清时增修,今为首都图书馆所在地。
3.
国学——西周设于王城及诸侯国都的学校。据《礼记》、《大戴记》及《周礼》载:西周国学盖由前代学制发展而成,分小学和大学。小学在王宫南之左,大学在郊。教育内容为礼、乐、射、御、书、数,合称六艺;小学以书、数为主,大学以礼、乐、射、御为主。大学有“东序”、“瞽宗”、“成均”、“上庠”、“太学”等名称;又有总名:天子所设者曰“辟雍”,诸侯所设者曰:“頖(泮)宫”。后世国学为京师官学的统称,犹指太学和国子学。
4.
辟雍——亦称“辟廱”、“辟雝”、“璧雍”。本为西周天子所设大学。《礼记·王制》:“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据说“辟雍”四周环水,东室称“东序”,为学干戈羽籥之所;西室称“瞽宗”,为演习礼仪之所;南室称“成均”,为学乐之所;北室称“上庠”,为学书之所。东汉以后,历代皆设,除北宋末年为太学之预备学校(亦称“外学”)之外,均仅为祭祀之所。
5.
东序——亦称“东胶”。西周时期的大学。《礼记·王制》“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郑玄注:《“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西序,虞庠,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另据清毛奇龄《学校问》,各校名异而实同。
6. 瞽宗——殷代乐人的宗庙和学校。《礼记·明堂位》:“瞽宗,殷学也”。西周时为大学,亦称“西学”或“西雍”。
7.
成均——西周的大学。《周礼·春官》:“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或谓西周前已有。《礼记·文王世子》郑玄注引董仲舒四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唐高宗时,曾改国子监曰“成均监”,故后人亦有称“国子监”为“成均”者。
8.
上庠——西周的大学。传说起源于虞舜时代。《礼记》:“礼在“瞽宗”,书在“上庠”,(《文王世子》篇):“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王制》篇)郑玄云:“上庠为大学,在王城西郊;下庠为小学,在城内王宫之东。清毛奇龄《学校问》认为,上庠、下庠实为一学,但有上、下堂之分。
9.
国子学——中国古帝王时代的最高学府和教育管理机构。晋武帝咸宁二年(公元276年)始设,与太学并立。南北朝时,或设国子学,或设太学,或两者同设。北齐改名国子寺。隋文帝时以国子寺总辖国子、太学、四门等学。元代设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亦分别设监领学。明、清仅设国子监,为教育管理机关,兼具国子学性质。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改设学部,遂废。国子学(国子寺、国子监)与太学,名称虽异,历代制度亦有变化,但俱为最高学府。惟当两者并设时,国子学之教育对象乃属于更高级统治者之子弟。
10.
太学——中国古代大学。其名始于西周,《大戴记·保傅》:“帝入太学,承师问道。”汉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设五经博士,弟子五十人,为西汉太学建立之始。东汉大发展,质帝时太学生达三万人。魏晋到明清,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国子监),或两者均设,均为传授儒家经典的最高学府。
11. 
四门学——中国古代的中央学官。北魏太和二十年(公元497年),创立四门小学,初设于京师四门,后于太学同在一处。隋唐四门学为大学程度,隶国子(寺)监,传播儒家经典,性质于国子学、太学相同,惟学生家庭官品较低。北宋亦设,旋废。
12.
三学——唐代对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的合称。《新唐书·儒学传序》:“广学舍千二百区,三学益生员,并置书算二学,皆有博士。”宋代把太学再分为外、内、上三舍,也叫三学。《宋史·职官志五》:“熙宁初,广阔黉舍分为三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
13.
学士院——官署名。唐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玄宗为安置文学侍从官而设,直属于皇帝。供职者称翰林学士,负责起草任免将相等的机密诏令,并备咨询要政。宋代遂称翰林学士院,其地位职掌均与唐代略同。因地在宫禁,待遇优异,号称“玉署”、“玉堂”。元代称翰林国史院,又曾别置“奎章阁”学士院。明清始废学士院之名,称“翰林院”。
14.
三舍——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定三舍法,分太学为三舍:上舍、内舍、外舍。也叫三学。初入学为外舍,由外舍升内舍,由内舍升上舍。最后按照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出身并授以官职。《宋史·选举志三》:“崇宁建辟雍于郊,以处贡生,而三舍考选法,乃遍天下。”
15.
书院——中国古代的一种学校类型。创始于唐代。(公元718年),设立正修书院,十三年改称集贤殿书院,置学士,掌校勘经籍、征集遗书、辨明典章、备顾问应对。后亦有名为精舍的,如善福精舍等。大顺中,江州陈氏立东佳书堂,亦称义门书院,供子弟修学。贞元中,李渤隐居读书于庐山白鹿洞,南唐时就遗址建学馆以授生徒,号庐山国学。后改称白鹿洞书院。宋代由于官府奖励,书院大兴。白鹿之外,新建石鼓、嵩阳、应天府、岳麓、丽正、象山等著名书院十余所。创办者或为私人,或为官府。多选山林名胜之地为院址。不少知名学者讲学其中,研习儒家经籍,形成不同学派的争鸣。元代增至二百余所,路、州、府皆设。在官府控制下,渐流行为科举的预习场所。明代由于在讲学中议论明政,屡遭禁毁。清代发展至数千所,多以应举为目的。惟阮元所创诂经精舍、学海堂
(亦书院类型),不为科举业,倡为朴学。清末,废科举,改书院为学堂。
16.
贡院——科举时代考试贡生的场所。清代贡院通常建立于城内东南方。大门正中悬“贡院”匾,大门内有龙门,再进为外帘,至公堂后再进有门,入门为内帘。贡院两旁建号社,以供应试者居住,北京及大省凡万余间。小省则数千间。以数十间至百间为一列,形如长巷,每巷用《千字文》编列号数(如天字第几号)。应试者入内即封号栅,俟交卷日方开。贡院外墙铺以荆棘,故此贡院亦称“棘闱”。
17.
书学——中国古时专习书法的学校。西晋荀勖领秘书监,于监中立书博士,设弟子员学习书法。隋开皇初,于国子寺设立博士二人,助教二人,书学生四十人。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于国子监设书学院博士二人,助教一人,典学二人,书学生三十人。北宋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亦设,大观四年(1110年)并入翰林院书艺局。
18.
学校——起源于奴隶社会。中国古代的学校,据《孟子》所载:“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在开始产生时,往往不都是专门的教育机构,而兼为习射,养老的场所。其后的学校,一般称为学。清末兴办近代教育,在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中称为“学堂”。1912年的学制中改称学校。
19.
学堂——即学校。西汉景帝末年,文翁为蜀郡守,提倡教化,建学宫以教育下县子弟,称“文翁学堂。”《汉书·文翁传》颜师古注:“文翁学堂于今犹在益州城(今成都)内。”学堂之名自此始(参见翟灏,《通俗篇》卷七:“文学”)。清末统称新式学校为学堂,辛亥革命后改称学校。
20.
乡学——西周乡(地方)遂设立的学校。《礼记·学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郑玄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古者仕焉而已者,归教于闾里,朝夕坐于门。门侧之堂谓之塾。周礼五百家为党,万二千五百家为遂。党属于乡,遂在远郊之外。”《文献通考·学校》:“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皆乡学也。”毛奇龄《学校问》综考《周礼》、《礼记》,认为乡学有四:“家塾、党庠、州序、乡校。”后世因称地方所办的学校为乡校。
21.义塾、义学——中国旧时的一种免费启蒙教育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租、官款或地方公款。清代普遍设立,民国废除。
22. 乡塾——旧时乡间办的学校。任昉《齐明帝谥议》:“岩廊有搢绅之谈,乡塾无横议之士。”
23.
私塾——亦称“书塾”、“学塾”、“塾馆”等。中国旧时私人办理的学校。一般为初级教育。有塾师自设的学馆,有地主、商人设立的家塾,也有以祠堂、庙宇的地租收入或私人捐款举办的“义塾”(免缴学费)。一般只有一位教师,采用个别教学,教材及学习年限不定。
24. 私学——中国历代私人开办的学校。西周以前,学在官府。春秋时官学衰废,始开私人讲学之风。战国时大盛。汉以后,成为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5. 学馆——教读的书馆,类似后代的私塾。《北史·景穆十二王传》:“乃置学馆于私第,集群从子弟,昼夜讲读。并给衣食,于诸子同。”
26.
书馆——汉代的蒙学。属私学。王国维《汉魏博士考》:“汉时教初学之所名曰书馆。其师名曰书师;其书用《仓颉》、《凡将》、《急救》、《元尚》诸篇;其旨在使学童识字习字。”
27.
頖(泮)宫——由西周时期的诸侯所设立的古代学堂。在学宫前有水池,状如半月形。《诗·鲁颂·泮水》:“思乐泮水。”毛传:“泮水,泮宫之水也。天子辟雍,诸侯泮宫。”郑玄注:“泮之言半也。半水者,盖东西门以南通水,北无也。”(西周时由天子所设立的学校为“辟雍”)。
28. 学宫——指学舍。《汉书·何武传》:“行部必先即学宫见诸生。” 又旧指各府、县的孔庙,为儒学教官的衙署所在。
29. 南监、北监——明代国子监分设于南京、北京两处称南监、北监。以应试者多为监生,故此南北两京之乡试也称南闱、北闱。清初南监取消,只保留北监。
30. 南宫——宋代皇室子弟的学塾。《宋史·职官志》:“咸平初,遂命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宫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
31.黉宫——古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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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摘自:王毓棠  
编者:王国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