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之“怨”与性善论的基础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先秦主流价值的奠基与变迁”(10JJD720004)的阶段性成果。
“孝”的观念在儒家思想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被视为一个人修身成德的基础,故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悌”是行“仁”的根本。君子修身、成就圣贤,必从“孝悌”始;只有立足于“孝悌”,方可“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方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人生的终极价值。但儒家所谓“孝”并非仅仅是说要符合道德规范的外在要求,而是强调发乎内心对父母的真实感情的“不容已”,是人性善的表现,所以重在内在感情的真实自然,而非刻意的外在强制,否则反失孝亲真义,实为“不孝”。孟子论大舜之“怨”尤见此“孝”的实质在于情感的真实义。惜乎先儒未达此意,强解此“怨”为“责己”而非“怨亲”,实是对曾子言“父母恶之,劳而不怨”的僵化理解,即拘泥于形式上的恭敬,并未探得孟子真意,反流于情感之虚假,妨碍本性的畅通。此点关系到孟子性善论的理论基础问题,所关甚大,故有必要对之加以澄清。
一、“孝悌”的重要地位
这里首先对“孝悌”的重要性略作说明。儒家何以把“孝悌”看得如此重要,“孝悌”何以是“为仁”的根本?概而言之,是因为儒家思想的精义在于:人的修身是人的本性的要求,而非囿于外在的道德规范,故修身实为复性之工夫,所以修行之要在于一任天性的自然流行,而勿干扰戕害之。相对禽兽而言,此天命之性在人这里是最容易体现出来的,故而以之作为人的性能。孔子曰“仁”,孟子曰“善”,实都是对“人较之其他种类的存在物更具有能够体现天道的能力”这种优越性的标识。
而在一个现实存在的人那里,最初与周围世界发生接触的对象无疑就是养育自己的父母,“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阳货》)。所以人能够直接流露天性的地方首先就在于与父母、兄弟的亲情关系之中。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孟子·尽心上》)每个人婴幼儿时期对父母的爱都是全身心投入的,一心一意全在父母那里,毫无夹杂,须臾不可离;离开父母片刻,就会伤心哭号,寻觅不已,无论他人如何逗弄引诱,都不足以移其爱亲之心;只有回到父母的怀抱才能使其破涕为笑,以得到父母之爱为最大的满足。亲子一体,体现无遗。
而此时的孩童尚无思维能力,甚至还没有自我意识,显然这种真纯浓烈的爱亲之情完全是天性使然,毫无刻意做作,故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知良能”。如程颢所说:“良知良能,皆无所由;乃出于天,不系于人。”①也就是说,“孝悌”正是人天性的自然发见。人的天性自然为“孝悌”,正说明人的本性为善,也就为人的修身成德、恢复天性并臻于“内圣外王”之境奠定了一个现实的基础,故孟子说:“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下》)朱子注引陈旸曰:“孝弟者,人之良知良能,自然之性也。尧、舜人伦之至,亦率是性而已。岂能加毫末于是哉?”②也就是说,尧、舜之所以能够成为完全“尽性”的圣人,就是因为他们顺着孝悌之情所体现出来的人性达至天下的结果,如孟子所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於寡妻,至于兄弟,以御於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孟子·梁惠王上》)也即“圣王之道”只是以“孝悌”之心加以推扩而已,并无其他。故孟子又说:“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孟子·离娄下》)圣人正是保持着孩提之时对父母的那颗至真至纯的爱心的人,因此应事之际才能够不为物诱,循性而行。此正如朱子所注:“大人之心,通达万变;赤子之心,则纯一无伪而已。然大人之所以为大人,正以其不为物诱,而有以全其纯一无伪之本然。是以扩而充之,则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极其大也。”③
由于“孝悌”在修身成道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儒家思想才把“孝悌”看作“为仁”的根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学而》)朱子注曰:“言君子凡事专用力于根本,根本即立,则其道自生。若上文所谓孝悌,乃是为仁之本,学者务此,则仁道自此而生也。”④修身若能致力于“孝悌”这个根本,则如掘井及泉,自然“原泉混混,不舍昼夜。盈科而后进,放乎四海”(《孟子·离娄下》),成道自不能已,必达至天下而后可,充塞宇宙而后止。这一切正是因为“有本者如是”也。
二、孟子论“怨”与“孝”
如上节所揭示的,儒家之所以重视“孝悌”在修身成德中的重要性,是因为“孝悌”为人的修身奠定了现实的根基,是使我们的天性得以呈现出来的源泉。因此,修行的关键就在于呵护好这个“源泉”的畅通无阻,勿遮蔽、勿壅塞、勿污染,不要干扰和妨碍它。所以儒家论“孝”强调的是本性的自然呈现,表现为赤子般对父母真挚的情感。这一方面是说“孝”不在于仅仅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不在于仅仅持守礼仪节文的行为,而在于行为背后内在的真情,如孔子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仅是在表面上做到赡养父母的客观行为,而并非发乎对父母敬爱的“不容已”的感情,则并非真“孝”,因其非本性的流露,反而是虚假的恶行,父母也不会感到幸福。另一方面则是强调,此情感的具体表现还在于因任具体情况的真实自然,而非刻意强制自己的感情流行,否则反而戕害了爱亲的真情,失性情之正,并非是“孝”,反流于“不孝”的虚情假意,也即对人性的障蔽。下引文中所述大舜之“怨”,正是率性而发的真实感情,正是对父母至孝真情的流露,故孟子才会极力为之辩护,以驳斥对“孝”的庸俗理解,以保本护源之意。
万章问曰:“舜往于田,号泣于曼天,何为其号泣也?”孟子曰:“怨慕也。”万章曰:“父母爱之,喜而不忘;父母恶之,劳而不怨。然则舜怨乎?”曰:“长息问于公明高曰:‘舜往于田,则吾既得闻命矣;号泣于旻天,于父母,则吾不知也。’公明高曰:‘是非尔所知也。’夫公明高以孝子之心,为不若是恝,我竭力耕田,共为子职而已矣,父母之不我爱,于我何哉?帝使其子九男二女,百官牛羊仓廪备,以事舜于畎亩之中。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为不顺于父母,如穷人无所归。天下之士悦之,人之所欲也,而不足以解忧;好色,人之所欲,妻帝之二女,而不足以解忧;富,人之所欲,富有天下,而不足以解忧;贵,人之所欲,贵为天子,而不足以解忧。人悦之、好色、富贵,无足以解忧者,惟顺于父母,可以解忧。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大孝终身慕父母。五十而慕者,予于大舜见之矣。”(《孟子·万章上》)
万章拘泥于对“父母爱之,喜而不忘;父母恶之,劳而不怨”⑤的道德要求的僵化理解,而不能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故对舜怨慕父母“号泣于曼天”的情感表现表示不可理解。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曲意掩饰舜有“怨亲”这一事实,而在于如何理解舜对父母的“怨”。孟子通过引用公明高对此问题的回答解释说:“孝子之心,为不若是恝,我竭力耕田,共为子职而已矣,父母之不我爱,于我何哉?”“恝”,《说文》曰:“忽也。”⑥赵注曰:“恝,无愁之貌。”⑦焦循《正义》引臧琳《经义杂记》说:“忽,忘于心,即是无愁”⑧。“孝子之心,为不若是恝”的意思也就是如赵岐所注,“孝子不得意于父母,自当怨悲,岂可恝恝然无忧哉”⑨。但赵注下一句“我竭力耕田,共为子职而已矣,父母之不我爱,于我何哉”为“我共人子之事,而父母不我爱,于我之身,独有何罪哉。自求责于己而悲感焉”⑩则就不妥了。朱子《集注》沿袭赵之意说:“于我何哉,自责不知己有何罪耳,非怨父母也”(11),更是曲意回护舜之“怨亲”的事实,其实都是不通的。因为正如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中所说的,“若如此说,‘为若是恝’便无着落了”(12)。因为“为不若是恝”的意思是说,真正的孝子竭力尽孝还不能得父母之欢心时,其情感的真实状态是应当有怨的。若把“我竭力耕田,共为子职而已矣,父母之不我爱,于我何哉”如赵、朱那样解释成“怨己”而非“怨亲”,则孟子这句话的整体意思就变成:孝子之所以怨亲,是因为竭力尽孝而不得父母欢心,对此不能无动于衷,所以“怨己”。显然,这是前后矛盾的,因为没有了“为不若是恝”之意。赵、朱拘于对“父母恶之,劳而不怨”的机械理解,唯恐说出舜之怨亲;但事实上这等于没有回答问题,而是在回避问题,把这个问题消解掉了。总之,是没有领悟孟子的真实意思。
其实,“我竭力耕田,共为子职而已矣,父母之不我爱,于我何哉”之意正是孟子代拟的舜的“号泣”之辞(焦循《正义》引《颜氏家训·风操篇》说:“礼以哭有言者为号。”(13)云“号泣”,则是且言且泣),这正可解释舜为何“不若是恝”、不能不怨。此怨非但不是不孝,恰恰是大孝与真爱的表现。赵、朱在此点上未能达至孟子的深意,唯恐“有怨”即落入不孝,所以其解则不能通。焦循《正义》倒是觉察到了这其中的问题,他说:“一说此申言上‘恝’字,若恝然无愁,则以我既竭力耕田共子职矣,尚有何罪而父母不我爱哉?孝子必不若是也。”(14)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本着“疏不破注”的原则,他也只是对此解备列一说,其结论还是说“此说与经文不达,宜从赵氏。”(15)其实,按《孟子》本文,孟子论《诗经》“小弁之怨”与“凯风之怨”的不同,正是对孝子何以“不若是恝”、何以“此怨反是孝”的解说,经文之义理前后完全是一致的。
公孙丑问曰:“高子曰:‘小弁,小人之诗也。’”孟子曰:“何以言之?”曰:“怨。”曰:“固哉,高叟之为诗也!有人于此,越人关弓而射之,则己谈笑而道之;无他,疏之也。其兄关弓而射之,则己垂涕泣而道之;无他,戚之也。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固矣夫,高叟之为诗也!”曰:“凯风何以不怨?”曰:“凯风,亲之过小者也;小弁,亲之过大者也。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孔子曰:‘舜其至孝矣,五十而慕。’”(《孟子·告子下》)
我们这里不必去详加考究《小弁》与《凯风》这两首诗的具体内容,只要知道其内容是在表达对“亲之过”的情感即可。高子因为《小弁》的情感表现是“怨”,就以为这是“小人之诗”,孟子将此斥为“固”,朱子注也说:“执滞不通”。因为高子同样是执滞于对“父母恶之,劳而不怨”的僵化理解,不考虑具体情况,所以其说不通。孟子举例说,若是与自己没有关系的陌生人向自己射击,则事后完全可以与人笑谈此事;但若是自己的兄长举箭射击自己,事后则只能向人哭诉。何以如此?正是因为与陌生人关系疏远、与哥哥关系亲近的缘故。相互之间没有感情,所以才会无动于衷,此正是“恝”;相互之间感情亲爱,所以才会“垂涕”,此正是“怨”。“亲其兄,故号泣而道之,怪怨之意也。”(16)
同样的道理,“小弁之怨”恰恰是与父母感情亲近的表现,而“亲亲”正是人内在的仁心善性的表现,“亲亲之心,仁之发也”(17)。“小弁之怨”正是善端的呈现,不容否定。因为此点关乎“判断一个具体行为的道德属性的标准是依于内在本性还是外在规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则与性善论的理论根基直接相关,所关甚大,不可不察。所以孟子对此相当警惕,十分敏感,一再申斥高子的“固陋”。反过来讲,若面对亲之大过而不怨,反是对父母感情淡漠的表现,恰恰是不孝了。但公孙丑又转而滞于“此怨为孝”而质问“凯风何以不怨?”孟子回答说:“凯风,亲之过小者也;小弁,亲之过大者也。亲之过大而不怨,是愈疏也;亲之过小而怨,是不可矶也。愈疏,不孝也;不可矶,亦不孝也。”对于“不可矶”,赵注曰:“矶,激也。过小耳,而孝子感激,辄怨其亲,是亦不孝也。”(18)朱子注曰:“言微激之而遽怒也。”(19)也就是说,《凯风》在“亲之过小”的情况下,还要怨亲,则是不能容亲,同样是对父母没有深厚感情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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