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清:法律成为信仰 胜于找青天大老爷
3月初,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校长王新清先后受邀参加了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他直言,目前法院仍面临独立审判的问题——外部干预以各种形式包括隐性形式出现。
近日,王新清接受了经济观察报记者的专访,他表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做到“审判独立”,重点是排除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向审判机关施加的一些不正当、不合法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生杀予夺”的最终决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因此必须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呼格案警示:办案应“去功利化”
经济观察报: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专门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你认为,应当如何从呼格案中汲取教训?
王新清:呼格案警示我们,司法改革除了要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还要“去功利化”。我很理解刑侦干警的辛苦和压力,好不容易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最好是让检察院、法院认定犯罪的就是他,法院顺利判完了,干警们就能松口气了。现在我们常说学生是自杀的高发群体,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刑警就因为侦查压力大而自杀。
很多刑事案件出现冤假错案,包括呼格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跟公安机关的功利思想有关。为了破案立功,为了让法院、检察院认同他们的侦查结论,就给法院、检察院施加很大的压力,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已经发现各种疑点,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是不应该判的,结果还是硬给判了,有的还给判了死刑。
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确保“审判独立”,正如四五改革纲要所说的:“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有“生杀予夺”的最终决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而要做到“审判独立”,就要排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司法机关施加的一些不正当、不合法影响。
同时,司法改革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除了审判机关,还要改革公安机关内部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比如过分强调破案率。刑侦人员尽力了,有些案件就是破不了,也不能给予过分的责备,古今中外的历史上有很多破不了的悬案。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缺乏高水平的侦查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如果给公安人员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就会逼着他们反过来向检察院、法院施压。公、检、法三方都要坚持理性办案,摒弃功利化等违反司法规律的思维。
法治应成为国人信仰
经济观察报:除了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对审判机关施加的不正当、不合法的影响,当事人的一些不良做法会不会妨碍审判独立呢?比如,一些基层法官反映,有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案子判完了,仍然不依不饶,不断缠诉,成了“告状专业户”,让他们感到很困扰。对此你怎么看?
王新清:我可以感受到他们的痛苦。在没有法律文化支撑的情况下,严格按法治精神判案,往往会遭受巨大的压力和阻力。我到外地调研的时候听到,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依法办事了,有的群众就是不认,只从个人利益出发理解判决,只要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愿望,不管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仍不停地上访。这背后,是法律知识、法治文化、规则意识的欠缺。
法治应当成为中国人的一种信仰,法治国家建成了,我们每一个人都会从里边受益。好多人过于强调法律的工具属性,对我有用,我用法;对我没用,我就把法律扔到一边,这对法治建设是一个很大的危害。因为判决不可能是“双赢”的,最后肯定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人民群众尤其是当事人要客观公正地对待胜和败。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事实和证据,他胜得有根据,我们不能眼红;败得有原因,就不能有怨气。
另外,只要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做到了公正无私,就算老百姓不理解的话,司法机关也要“坚持己见”。随着时间推移,全社会就会认识到严格守法带来的好处。十八大以后,中央明确提出把信访纳入法制的轨道,尽量让老百姓的不满通过法律来解决;四五改革纲要也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将上述三类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等,这为公正执法的法官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态。最近,我听到基层法官这方面抱怨比前几年少了一些。
仅有一些当事人的上访、缠诉,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还不大。如果一些党政机关不适当地参与进来,对法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审判独立的影响就大了。有些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可能意识不到这一点,经常给法官施加不正当的压力,他们希望不管法官采取什么样的办法办案,只要没有群众上访就行。这样的要求就逼着法官去迎合一些当事人的不合法诉求,做出违心甚至违法的判决。有的法官为了避免出现上访现象,被迫把案子久拖不决,超过了法定诉讼期限。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推动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非常重要!需要坚决贯彻落实下去!
探索中国式诉讼模式
经济观察报:九年前,你发表论文《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回顾中国过去几轮司法改革,在精英话语的主导下,忽视了民众对司法的最基本诉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呈现递减趋势,而相对应的信访数量却大幅攀升。九年过去了,你批判过的“精英主导型”司法改革改变了吗?
王新清:应该说有了很大的改观。我在那个文章中说的“精英主导型”改革,是指决策者构造司法改革的框架,各地根据这个框架推进改革。前几轮改革中,往往是由知识精英和“权力部门精英”——例如法学界专家和中央司法单位工作人员——搞一个方案,直接在全国推行。
十八大以后,中央反复强调,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进行,也就是说,不能再搞违法的改革。在中央的要求下,最高法院在部署新一轮司法改革时,在全国各地搞了一些试点,包括上海、浙江、河南的一些法院。通过试点,听取基层司法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任何一项重大改革,特别是涉及到人民利益重大调整的司法改革,都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既是党的执政理念,也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人民性。
经济观察报:司法改革和普通民众的利益到底有多大关系呢?
王新清:本轮司法改革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涉及到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这个改革会推动我们更多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看起来好像跟老百姓没关系,实际上有着大大的关系。
几千年来,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通俗地讲,老百姓发生纠纷以后,只要去“告官”,后边的事就由“官府”来查了。一位目不识丁的农民,既没有文化,也没有钱,自己不会写诉状,不会搜集证据,甚至都不知道证据为何物,更别说在法庭上跟人辩论了,他就希望打官司时遇到一个“青天大老爷”,自己把冤屈跟他一说,就能还自己一个公正和清白。而今,在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素的情况之下,当事人不仅要把案件起诉到司法机关去,还要收集证据,还要参加法庭辩论。这就对当事人提出了很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系列复杂而精致的诉讼行为。
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怎么办呢?他就必须要请一个律师,由专业人士来处理举证、质证、辩论活动,从而必须承担一定的律师费用——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要么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要么需要投入大量金钱。
经济观察报:在九年前的论文中,你对过快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提出过异议,现在你还这么认为吗?中国到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诉讼模式?
王新清: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精致化的诉讼模式。在这个诉讼模式下,对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经济收入有更高的要求。因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胜诉有很大的影响。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者自己有较强的诉讼能力,或者有钱请得起律师。九年前我分析了当时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和律师队伍现状后,确实对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产生了担心。九年后,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律师队伍状况也有了更大改观,在诉讼制度中吸收当事人合理因素有了更好的条件。
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内,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间开始互相借鉴,出现了混合式的诉讼模式,比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我希望,通过本轮司法改革,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诉讼模式。但是,一个新诉讼模式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探索,西方两大诉讼模式的形成就经历上百年的时间,我们不能想着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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