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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名词解释-学官名词

2014-10-10 10:08:03来源:新城王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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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官名词

1. 翰林——官名。唐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为文学侍从之官,至德宗以后,翰林学士职掌为撰拟机要文书。明、清则以翰林院为储才之地,在科举考试中选拔一部分人入院为翰林官。清制翰林院以大学士为掌院学士,其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管。殿试朝考后,新进士之授翰林院庶吉士者,称为“点翰林”,庶吉士在院学习三年,期满考试后散官,优者留院为编修、检讨,其余分别授官。留院者升迁较速,清代大臣多出于此途。

2. 翰林学士——官名。唐玄宗于内廷供奉之翰林院以外別建学士院,选用有文学的朝臣充翰林学士。德宗以后,翰林学士成为皇帝最亲近的顾问兼秘书官。经常值宿内廷、承命撰拟有关任免将相和册后立太子等事的文告,有“内相”之称。唐代后期,往往即以翰林学士升任宰相。北宋,翰林学士仍掌制诰。此后地位渐低。清代以掌院学士为翰林院长官,其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等。清末复置翰林院学士,仅备侍读学士的升迁。

3. 祭酒——学官名。汉武帝设五经博士,首长称博士仆射,东汉改为博士祭酒,祭酒遂成为学官名。西晋改为国子祭酒,主管国子学或太学。隋以后称国子监祭酒,为国子监最高的主管者。其后沿设之。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国子监,设学部,改国子监祭酒为学部尚书。

4 .司业——学官名。隋以后国子监置司业,为监内的副长官,协助祭酒,掌儒学训导之政。至清末始废。

5. 司成——学官名。古代教贵族子弟之官,后世以国子监祭酒当之。唐高宗一度改国子监为司成馆,祭酒为大司成,旋复旧。但仍相沿用作祭酒的别称。

6. 博士——官名。源于战国。许慎《五经异义》:“战国时,齐置博士之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秦及汉初,博士的职责主要是掌管图书,通古今,以备顾问。汉为太常属官,官秩为比六百石,员额多至数十人。汉武帝时,用公孙弘议,设五经博士,宣帝时增至十二人。博士置弟子,初为五十人。自武帝后,博士专掌经学传等博士。另有律学博士、书学博士、算学博士,府学、州学、县学博士之称,均为教授官,而非中央官学传授儒经学官的号称。明、清亦有国子博士。

7. 助教——学官名。西晋咸宁二年(公元276年),立国子学,四年(公元278年),确立学官制度,定置国子祭酒、博士各一人,助教十五人,协助博士传授儒家经学。其后除个别朝代外,国学中都设经学助教,称国子助教、太学助教、四门助教、广文助教。州、郡、县学亦有设经学助教者。北魏增置医学助教,隋增算学助教,唐增律学助教,协助博士传授专门的技术知识,至宋代废止。清代八旗官学亦设助教。

8. 学正——一为宋、元、明、清国子监所属学官。协助博士教学,并负训导之责。二为地方学校学官。元代路、下州、县学及书院设学正,明、清州学设学正,掌教育所属生员。

9. 学士——一是指在学之士:学者《仪礼·丧服》“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孔颖达疏:“此学士为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史记·儒林外传序》:“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二是官名,南北朝以后,学士为司编纂撰述之官。唐置学士院,掌起草诏命。清内阁翰林院皆置学士之官。

10. 学政——学官名。“提督学校”的简称,亦称“督学使者”,俗称“学台”。语出《周礼·春官》:“大可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清雍正年间始设,每省一人,按期至所属各府、厅考试童生及生员,均有侍郎、京堂、翰林、科道及部署等官由进士出身者简派,三年一任。不同本人官阶大小,任期内皆按钦差待遇与督抚平行。1906年改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11. 主考——明、清科举制度中主持各省(包括京城)乡试的官。其职务为总阅应试人的试卷,分别去取,核定名次,将所取中的举人及其试卷奏报皇帝。明初惟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任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以翰林或科、部官派往。主考人数,明代为每省两人。清制各省均为一正一副,惟顺天府乡试乾隆中增至正副主考三人,道光后一般为一正三副。清初主考亦有简派举人、贡生出身的,康熙以后始限用翰林官,间用进士出身的部署官。

12. 同考官——科举时代,乡试、会试中协同主考或总裁阅卷之官。因在闱中各居一房,又称房考官,简称“房官”。试卷由房官先阅,加批后荐给主考或总裁。

13. 弥封——科举制度糊名考试之法。高承《事物纪原》引《国史异篹》:“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在会试之日自糊其名,按考,以定其等第。”是为此法之始。《宋史·选举志》:“宋太宗雍熙时规定殿试试卷糊名,真宗令礼部考试一律采用。后即成定制。吴自牧《梦梁录·士人赴殿试唱名》:“旧制,士人卷子仍弥封,卷头打号,然后纳初放官。”清代沿之,乡、会试试卷均采用弥封制。先由弥封官将卷面折叠封藏其姓名,用《千字文》编《红号》。另有誊录将试卷(即墨卷)用朱笔誊写,称为“朱卷”,送考官评阅。放榜日,按取中的“朱卷”红号调取墨卷拆封,才唱名写榜。

14. 对读——科举制度中,乡、会试用誊录试卷,送考官评阅的办法,以防舞弊。为放誊写草率错误,一般选取文理明通之生员为对读生,加以校对,以对读官管理之。

15. 侍读——官名。唐代有集贤殿侍读学士。宋始置翰林侍读学士。明、清沿置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与侍讲学士、侍讲均为较高级之翰林官。清制另于内阁置侍读学士掌典校、侍读掌勘对,与翰林官有别。

16. 侍讲——官名。唐代始设集贤院侍讲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职在讲论文史,备君主顾问。宋代沿置翰林院侍讲学士、侍读学士,其次则为侍讲、侍读,皆以他官之有文学者兼充。明、清则为翰林院额定之官,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掌撰著记载等事;又有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等事,合称侍读。

17. 修撰——官名。唐、宋为“史馆中官职,明、清一甲第一名进士(状元)一般即授翰林院修撰。

18. 编修——官名。宋代凡修国史、实录、会要等均随时置编修官。枢密院亦有编修官,均负责编纂记述。明、清之翰林院编修,以一甲二、三名进士及庶吉士之留馆者充任,无定员,亦无实际职务。

19. 检讨——官名。唐、宋均曾设置,掌修国史,位次编修。明、清一般以三甲进士之留馆者为翰林院检讨。

20. 学监——亦称“监学”。清末学官名。设于中等以上学堂,掌稽查学生出入,考察学生功课勤惰及起居等事。

21. 提学——学官名。北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在各路设提举学事司,管理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长官称“提举学事使”,简称“提学”。金有提举学校官,元有儒学提举司,明初承之,至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始设提调学校官。两京以御史充任,称提学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副使、佥事充任。称提督学道。清初相沿,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改提督学政,简称学政。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设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22. 校官——古代掌管学校的官员。《三国志·吴志·武帝纪》:“令郡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俊造而教学之。”

23. 校书郎——官名。东汉于东观置校书郎中。北魏置校书郎,属秘书省,掌校勘书籍,订正讹误。唐代秘书省及弘文馆均置校书郎。明、清不置。

24. 学录——宋、元、明、清国子监所属学校。掌执行学规、协助博士教学。元朝路学亦设,协助教授教育所属生员。

25. 学台——清代“学政”的别称。

26. 学博——清代对州、县“学官”之别称。

27. 学官——又称“教官”。指旧时主管学务的官员或官学教师。如汉代开始设置的五经博士、博士祭酒,西晋开始设置的国子祭酒、博士、助教,宋以后的提学、学政、教授、学正、教谕等。

28. 中书——官名。清沿明制,与内阁置中书若干人。掌撰拟记载、翻译、缮写。或有举人考授,或有特赐。进士经朝考后,以内阁中书任用者,并可充乡试主考差官。

29. 待诏——官名。汉代征士凡特别优异的待诏于金马门。北齐后主置文林馆,引文学之士充之,称为待诏。唐玄宗时置翰林待诏,掌文词之事。后改为翰林供奉。明清翰林院属官有待诏,秩从九品,则为低级事务官,掌校队章疏文史。

30. 训导——《唐六典》卷一“三师”:“三师(太师、太傅、太保),训导之官也。”后来即以训导为学官名。明清府、州、县学皆置,掌协助同级学官教育所属生员。

31. 庶吉士——明初置,始分六科,练习办事,永乐后专属翰林院。清代翰林院设庶常馆,选新进士之优于文学书法者,入馆学习,称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亦有提前举行者)考试成绩优良者,分别授以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散馆”。庶吉士统称“庶常”。

32. 教谕——学官名。宋代在京师设立的小学和武学中始置。元、明、清为县学学官,掌文庙祭祀,教育所属生员。

33. 教授——学官名。宋代始设,除诸王宫学、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置教授学业外,各路州、县学均置教授,掌学校课试、执行学规等事,位居提督学事司之下。元代诸路散府及上中州学校和明清的府学亦置教授。

34. 教习——学官名。明代选进士入翰林院学习,称庶吉士,命翰林院学士一人(后改为礼、吏两部侍郎二人)任教,称为教习。清代沿用此制;翰林院设庶常馆,有满、汉大臣各一人任教习,选侍讲、侍读以下官员任小教习,以训课庶吉士。官学中亦设有教习者。如景山官学教习等。清末兴办学堂,其教师也沿称教习。

因水平所限,编纂中谬误难免,敬请有识之士、专家、学者不吝赐教,余不胜感激。

 编纂者:山东桓台新城王氏文化研究会副会长王毓棠     二零一三年春节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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