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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君:地方债务风险或延续

2014-01-18 09:56:48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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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连线


为防控地方债务风险,应将政府性债务纳入法定预算程序;将债务问责纳入官员问责体系;将各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债务的体制,转换为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债务的体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担保的资格条件和担保限额等。

  王雍君

  中央财经大学

  财经研究院院长

  本报记者 顾鑫

  实习记者 李超

  近年来,地方债务规模快速膨胀,风险不断积累。尽管审计结果表明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市场对于爆发局部性偿债危机的担忧依然难以消弭。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近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地方债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增长过快、还债高峰集中、基层债务、平台债务中的担保和变相融资。除债务规模增长会得到适当控制外,其他三类风险仍可能在2014年延续。

  王雍君认为,政府债务风险没有外界想像得那么严重,但局部性的债务风险已经累积到令人担忧的地步。他指出,任何到期债务,最终都需要通过资产变现或者通过税收和其他政府收入偿还。我国政府债务资金形成了包括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在内的优质资产,其中许多资产可带来现金流收益,必要时可用于偿债。规模庞大的土地储备提供了另一个流动性甚强的偿债来源。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拥有大量的现金储备,即通常所说的财政存量资金。“应鼓励债务负担沉重、偿债能力不足的地区,择机通过出售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降低债务存量。”

  他同时指出,局部性债务风险令人担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基层债务特别是乡镇层面的债务风险,远高于县以上各级政府债务风险,个别地区甚至无力偿债;其次,包括信托、垫资施工等在内的变相融资增多,这类融资既不透明也难以监管;最后,自2011年以来,地方债务增长速度依然过快,在一年半时间里净增约4万亿元,这样的速度显然不可持续。

  在王雍君看来,为防控地方债务风险,应将政府性债务纳入法定预算程序;将债务问责纳入官员问责体系;将各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债务的体制,转换为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债务的体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担保的资格条件和担保限额;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建立全面授信审批标准;规定市场债券的发行,应以经审计的、公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作为前提条件;澄清各级政府的债务责任与边界;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他指出,两类地方债务的警戒线应受到重视,分别为直接债务和担保类债务。两类债务都应建立明确的总额控制,包括存量和增量控制。就直接债务而言,他建议整体地方债务余额占GDP比率不要超过40%,资产负债率不要超过50%。

  精彩对话

  中国证券报:未来解决地方债务问题有哪些政策预期?大方向是什么?

  王雍君:总的政策导向是在有效监督与管理的基础上,确立地方自主发债的权利。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平衡好中央管制与市场约束两类约束机制。

  自主发行市政债券已在六个地区试点,试点范围可以再扩大,但前提是规范管制,包括要求披露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建立严格的信用评级体系等。在管制型约束方面,建立四级预警机制非常重要,识别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偿债危机的地区,这有利于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

  另外,上级政府应督导下级政府降低存量债务水平,特别是对那些债务规模和偿债压力集中的地区。这些地区应通过出售一部分资产偿付债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以新还旧。地方政府应定期披露债务报告和偿债能力报告。偿债能力应覆盖全口径现金流。地方政府的担保资格应予严格界定。

  举债并非城镇化融资的唯一来源,但依然会是一个重要来源。各级政府实际上拥有许多资产,其中不少属于优质资产。土地储备、现金沉淀(财政资金存量)都可以作为融资方式。各种收费和质押权也是如此,民间资本也是极具潜力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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