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堂古田县王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太原堂古田县王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联谊世界及全国各地古田籍的乡亲,促进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为海西文化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古田县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社会普查,探索太原文化、历史渊源、考察调研太原王氏六宗汇元和闽王王审知历史资料的征集、维护工作。
(二)为海内外同胞宗亲的友好往来、文化交流活动牵线搭桥,举办太原文化和闽王王审知的各项学术研究和纪念活动等。
(三)撰写、出版有关王氏先祖先贤研究学术论文和书刊。
(四)协助各地区做好闽王王审知各类遗迹的考证、修复、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关心、支持太原王氏文化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审批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五) 入退会自由,但退会时应向本会报备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计划和审查其实施情况;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二、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三、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向大会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会务及财务情况;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
(六) 制定本会各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 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
四、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性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社会较大影响和有领导能力;
(二)有一定文化水平及领导素质;
(三)有组织工作能力和凝聚力;
(四)应身体健康、形象端庄,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组织、领导、检查各副会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完成各自分工的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五、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及下属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机构开展会务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兼职)。做到日理月结年清,如离职时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才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本会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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