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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三王祠给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

2013-01-25 09:34:03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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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泉行终字 (2011)113号案件作全程释明说理答疑的报告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们好!我们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的申请人(原告),我们认为11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理、违背民心、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是一起影响极坏的错案,说穿了实质上是制造了一起新的冤案,恳求泉州市中级法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司法全程释明说理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对矛盾易激化案件或群体性案件,责令承办本案的审判长张国民法官作释明说理答疑工作,同时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和稳含严重危机、易产生矛盾激化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的特殊性,光靠个别办案法官已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定,也恳请市中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由院、庭领导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就以下三个原则问题进行认真审理:

        第一,113号裁定书认定完全超越权限,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申请人是因不服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合议庭审理的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即所谓原告是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与本案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其撤销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裁定,指令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继续审理。既然本案是以申请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在程序上作出裁定驳回的同时,却超越权限对实体争议事实也进行认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从而剥夺了申请人再次诉讼,对实体事实争议的主张,严重违法,应予改判纠正。

        第二,113号终审裁定认定,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否定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也是完全错误的。该认定与泉州市中级法院2011年3月17日的泉行终字第21号裁定书认定自相矛盾。21号裁定书,认定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即符合提起诉讼的四个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起诉条件”。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出于同一法院,又该作如何解释。

        事实是,申请人早于五年前,依国家文物保护法要求,经泉州市文物局批准成立,又经代码主管部门的审核,并取得机构代码证,证明申请人已经经过法定机关的确认,申请人具有“其他组织”的法定身份。申请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出本案的行政诉讼,不存在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第三,113号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1957年泉州市房地产坵领记册记载‘由字19段303号土地房屋,于1957年已确权登记在泉州市承天寺名下”,是轻率和不负责任的错误认定。事实是,1957年泉州房地产坵领户册的登记并非房产确权登记,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该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1957年泉州坵领户册的登记,如果作为确权登记,应该有相关的权利证书给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泉州市从未在1957年颁发过房产的权利证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案件,从来没有以1957年的坵领户册作为产权的依据,原审在程序上作出裁定驳回的同时,却对实体权利超越权限认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鉴于法官已出错误认定,我们恳求利用这次案件释明说理答疑机会,就本案最关键的产权来源证据,即原、被告各提供的民国及1957年二份房产证据(三王祠于民国三十三年登记的由字19段303号产权状与承天寺57年“由字19段303号房产”丘领户册)由权威专家等作鉴别、认定。

        众所周知,泉州,乃至全省、全中国、全世界仅有一座开闽三王祠-海内外开闽三王后裔祭祀先祖唯一的祖祠。三王裔孙世世代代、祖祖辈辈每年都在这里祭祖,守望精神家园。如果因法官的错判,导致祖祠三王祠被人强夺变成现实,相信海内外300万三王裔孙是决不会吞下苦果的,此举只能激起民恨,甚至是仇恨,到时又将会出现什么情景:从此先祖三王没有一处棲身之地,泉州的三王后裔失去自已的精神殿堂,海外游子,尤其是海峡彼岸数十万泉籍三王裔孙落叶不能归根,回乡时再也找不到寻根谒祖的祖祠…更令人不安的是,由此被激怒、被逼得无路可走陷于绝境而失去耐心的三王裔孙,什么意想不到事情都可能发生?而有些过激的利益追求,更可能导致事件出现矛盾激化,甚至是群众性冲突发生。这不是危言耸听。

        这是一场涉及三百万三王裔孙合法权益的大诉讼!

        “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一年多来,我们一直用理性的方式,表达的都是利益诉求,并渴望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要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司法不公必将导致矛盾激化。恳请贵院重视民意,以法律为上和大智慧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分歧,达到彼此双赢的结果,那么事件的圆满处理便值得期待。

       致

                 礼

 

                                                                                                    泉州开闽三王文物保护管理处

                                                                                                               20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