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预计在本月底或者下月初公布
王自强:古籍整理版权保护需要关注两个基本问题
2012-06-29 18:14:34 法制网讯 记者王斌 实习生蒲晓磊 6月26日至27日,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会议上称,现在的修改意见稿第二轮已经完成,预计在本月底或者下月初公布。
王自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于3月31日公布,由现行法的六章61条,改为草案中的八章88条。在公布草案期间,收到了大概160多个单位的修改意见,其中还包括日本、美国、英国、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和产业界的意见。这些意见共涉及到8章88条的81个条款,仅有7个条款没有提出意见。
王自强认为,涉及到根据古籍再创作产生的作品版权保护问题,需要关注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法律关系问题,即制度设计的问题。第二个是保护实践问题,是操作上的问题。在创作和对创作成果的运用过程中,只有树立清晰准确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保护实践问题。古籍整理作品,是人们在已经存在的作品这个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具有完整的著作权。在古文今译、校点等古籍整理工作中,结果的唯一性是保护的关键所在。只要整理结果有差异,那就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由此来看,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草案里提到的增加整理权和注释权并不必要。
王自强说:“目前在古籍整理的司法实践上,需要考虑如何理解相关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设计之间的问题。如果这个前提是清晰的,是明确的,那么后者就没问题。在古籍整理中,如果作品具有独创性,那就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我们在维护相关权利时,首先对于整个事件应该有清晰的法律关系和缜密的逻辑联系上的认识,以此来找到权利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在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意见最集中的部分在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非专用使用权等四个条例,即分别对应草案中的46条、60条、69条和78条。截止到现在,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一共收到了49个部委,6个教学科研单位,三个司法机关,29个版权行政管理部门,23家中央行业协会包括企业界的意见,1500多个其他单位和个人意见。《著作权法》草案的起草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修改后,还要分别提交给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在这个过程中仍然会就草案修改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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