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教授從教六十周年座談會在京舉行

正義網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 張伯晉 通訊員 陳建樺)12月23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以及王作富刑法學發展基金理事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舉辦了“執教六十載,光榮離杏壇”座談會,祝賀王作富教授光榮執教六十載,歡送王作富教授離開教師崗位。王作富教授的學生們參與座談會並發言。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王利明教授高度評價了王老一生所取得的豐功偉績,並代表學校向王老致以最衷心的感謝。王利明說,“王老雖然退休,但只是換了個方式關心中國人民大學的師生,衷心希望王老身體安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教授代表法學院感謝了王老六十年來為法學院建設發展所作出的突出貢獻,高度贊揚了王老一生的學術成就以及兢兢業業的工作精神,並代表法學院所有師生向王老致以最誠摯的祝福。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代表中心祝賀王老光榮從教六十年,高度評價了王老六十來著書立說及教書育人桃李滿天下的成就,贊揚了王老一直以來對中國法治建設特別是刑事司法的發展作出的不可磨滅的卓越貢獻。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童建明大檢察官向與會者述說了王老關懷幫助學生的細節,他用許多具體事例向與會者展示了王老六十年來所做的突出貢獻,並對此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與謝意。
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先生作為王老三十多年來的好友,向與會者述說了王老對待朋友,對待工作以及為人治學的風骨,並感慨王老是自己一生最敬重的老師之一。
中國刑法學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代表中國刑法學學會祝賀王老從教六十周年,並感謝王老自1984年籌建學會開始作出的卓絕貢獻。
“王作富刑法學發展基金”理事長、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是王老指導的第一批刑法博士研究生,他向與會者概述總結了王老的學術特色,代表中國刑法學工作人員向王老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與感謝之情。
最后,王作富教授作總結陳詞。他總結了自己1950年進入人大后的歲月,感謝人民大學的栽培和器重,感慨建國初期的艱苦環境以及自己的求學熱情,敘說自己是如何在完全不懂俄語的情況下,自學成才完成了俄語文獻的翻譯工作。王老強調自己的學術風格是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他雖然認為刑法哲學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他更關注實務問題。他向與會者敘說了他六十年來求學治學的一些經歷,並希望在座的專家學者能夠扎實求學,辛勤耕耘,努力開創刑法學發展的新篇章。(來源:正義網)
生命之大美――记王作富教授的教书育人生涯
一、乱世动荡之秋 降生殷实人家
上个世纪20年代,正值中华民族灾难深重,中华大地酝酿变革的动荡时刻。军阀混战,列强虎伺;社会黑暗,民众疾苦;新潮扬波,人心思变。只有那远离动乱与喧嚣的村庄里的袅袅炊烟,还能着保持千年不改的祥和与宁静。
1928年12月26日,北国已进入隆冬时节。河北唐山渤海之滨的一户普通人家,此时正洋溢着喜庆的气氛,一位男婴呱呱坠地。他就是本文的主人公,新中国第一代法学家王作富先生。
与同时代那些出生后就注定要与贫病搏斗以争取存活权与成长权的孩子们相比,王作富先生是幸运的。祖上虽然世代务农,他的父母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凭着多年的积累和农民的勤俭与精明,到了先生出生之时,家里已经拥有几十亩田地,还经营着一间生意不错的店铺。这一在当时就算小康的家境,使他的童年和少年时代不仅能够免于饥馑之虞,还能安心苦读圣贤之书,接受难得的正规教育。
先生回忆说,那时候的小地主和小财主可不像现在的大款,花钱大手大脚,甚至挥霍无度。由于挣钱很不容易,家庭人口众多,年景变化无常,社会极不安定,土匪黑道猖獗等原因,许多有钱有地人家既舍不得花钱,也不敢花钱,日子过的极其节俭,用现在的话讲就是非常抠门。先生的父母就是这样的人,他们平时对孩子的教育就是要珍惜一粒米一文钱,任何浪费都是罪过,善于节省才是美德,积德必须行善救人。先生至今还记得,作为一个富家孩子,也只有到过新年的时候才能穿上一件土布或洋布做的新衣裳,只有在逢年过节时,家人才能不受限制地吃一顿肉。他的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每天的特殊享受,就是母亲在晚餐时专为他炒一个鸡蛋,斟上一杯烧酒,而孩子们只能远远地闻闻香气。在如此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先生,从小知道了生活的艰辛,习惯了节俭的日子,养成了节约的习惯,懂得了自立的重要和善良的可贵。也正是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先生成为一个很早就懂事的孩子,读书用功,为人谦逊,心地善良,同情穷人。先生举例说,那时候天灾人祸频发,大量的农民流离失所,冬春之时,上门乞讨的孩子、老人、残疾人、病人等往往骆绎不绝,逢年过节讨饭的人更多,对这些饥寒交迫随时都可能饿死在路边的可怜人,先生的内心非常同情,总要想方设法从家里抓一把粮或盛一勺饭打发他们,从中获得些许安慰。
先生的幸运不仅是生在一个殷实之家,而且还有一双望子成龙、全力支持孩子读书的父母。先生的父母目不识丁,饱受没有文化之苦,所以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孩子们身上,宁肯自己生活节省,也要花大钱供孩子上学。先生的读书生涯开始于家旁的私塾和小学,从初中开始,则寄读在离家30里的学校。父母给的学费和食宿费是始终保证的,但零花钱是少得不能再少,可以说,整个中学时代先生都是名副其实的只有书读而没有钱花的穷学生。以致先生每当看到现在的学生动不动就扎堆到馆子里嘬一顿,时不时相携到影剧院里看演出时,总能想起自己中学时代的两件憾事:一件是学校旁边有一个饭馆,当时是富家子弟熬不住学校伙食的清谈而经常光顾的地方,可是先生虽然忝居富家子弟之列,也无数次在饭馆门前徘徊或路过,却一次也舍不得光顾,至今也不知道里面做的是什么山珍海味,味道闻起来那么香。二是在上中学时,先生喜欢上了戏剧。每逢镇上有演出,先生总是早早进场,先睹为快。这源于那时的演出,起初为了吸引人都是免费让人观看,待演出进入节骨眼时,才开始向看戏的人收钱卖票,先生能看戏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每当收钱卖票的人过来了,先生即收摄心神,忍痛割爱,溜之乎也。而先生每每作此狼狈之举的原因,往往并非口袋中没带买票的银角子,而是舍不得花钱买票子。问先生何以能够割爱而逃票呢,先生说,也许是长期形成的节俭习性战胜了感情吧。结果是中学时代看了无数场戏,但没有完整地看完一场戏!至于戏文中人物的命运和结局,如坏人受到惩罚,好人撞上大运,才子娶了佳人之类,都是按照先生自己的想像演绎的。听到这里,我们都开心地笑了。
二、给我一次机会 为你奉献一生
1949年仲夏,先生高中毕业了,当时还叫北平的北京已经解放。刚过弱冠之年的他主意已定,赴京报考北大工学院。之所以奔着该校而来,是因为那时他的理想要做一名工程师。谈起这个理想,先生说主要不是出于科技报国的大道理,而是来自于童年的观察和体验。先生的家园离英国人开的百年老矿——开滦煤矿不远,年幼的他常常看到中国的矿工劳苦脏乱不堪,而矿上那些多为洋人的工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却住着有漂亮的游泳池、网球场、花园等配套设施的大洋房,出入西装革履,生活富足悠闲,令他心弛神往。于是小小的他决心也要做个工程师,将来过上好日子。
俗话说,人生难以如愿,美梦不可当真。先生当时就遇到了这样的命运。上了考场后,第一场考数学,没有想到自己的数学知识,根本不足以通过考试,连题目都没做完。数学考试的失败,大大影响了先生的情绪,对后面的几科考试已无心恋战。这样,他心中蓄谋良久的工程师美梦,便瞬间破灭了。此时此刻,何去何从,先生陷入了无奈与迷茫之中。
但俗话也说,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命运。一天,他与一起赴京赶考的同学到街上闲逛,在一个橱窗的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启事,内容是新中国刚刚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招法科学生。先生说,那时虽已高中毕业,但还不了解什么是法律,也从未想过学习法律。但看到自己符合报名条件,也没有别的学校和专业可考,于是他们当即就报了名,并参加了感觉不算太难的考试。
由于考试是抱着填补理想空虚的率性所为,所以先生考后就回到唐山的家里,并不关心自己能否考上。此时他已打定主意,准备复习明年再战。突然有一天,先生的叔叔从报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发榜名单,无意中瞥见了侄子的名字,当即告诉他被录取的消息。此时先生觉得,既然有大学要我,那就去上吧。从此便进入法律之门。
先生刚入学时,先接受了以思想改造为内容的教育。入学不到半年时间,中国政法大学被宣布撤销,法科的班底与华北大学合并而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也转入中国人民大学。1950年3月开学后,先生成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第一批学生。1951年冬天,先生又幸运地被选拔到人大法律系第一届研究生班刑法组学习,同班学员都是一些革命干部或来自老朝阳大学及其他大学的学生,其中就包括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等。
由于新中国刚成立,还没有自己的法学教育师资,学校就邀请苏联专家前来指导,帮助中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所以,当时人大法律系本科生学的课程全是苏联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如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劳动法等,培养方案也基本与莫斯科大学一样。由于先生本科阶段接触法律只有半年,未及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而之前又没有一点法学基础,所以先生感觉与来自其他院校的法律系同学相比,确实颇有差距。用先生的话说,自己在起跑之初,就先天不足。这种自我认识,促使先生在研究生班跟随苏联专家学习刑法时,倍加努力。
面对自己与其他同学的距离,先生没有气馁和沮丧,而是奋起直追,直至后来居上。那时,新中国还没有自己的法律教科书,旧中国的刑法著作也没几本,最早能买到的只有一本《苏联刑法总论》的中译本,可读的书非常少。当时法律系有个资料室,专对法律系的师生开放的,但书少得可怜,去看书也不用什么手续,因而成为先生的长造之所。正值那求知欲最旺盛的年纪的先生,只要一有时间,就往资料室跑,在书架上翻来找去,几乎把能找到的与专业相关的书,都读了个遍。
由于当时主要学习苏联法学理论,先生认识到学习俄语对自己十分重要,于是立志学好俄文。当时在研究生班,虽然有位俄籍女老师专门教俄文,但由于她不懂中文,又没有翻译,学习效果并不显著。先生便买来《俄华大词典》,利用一切时间苦学俄文,边学边用,借助词典阅读《苏维埃国家和法》杂志上的刑法论文,试着将其译成中文。很快地,先生不仅熟悉了许多刑法专业术语,也逐步提高了阅读和翻译能力。
就这样,先生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不仅成功地调整了自己的人生志向,而且进步显著,成了一名成绩优良的学生。一年后,先生便结束了自己的学习生涯,成为教书育人的年轻先生。
特殊的时代造就特殊的英雄,特殊的需要造就特殊的人才。在今天十年寒窗苦读工作难找的学子看来,先生那一代的法律人真是幸运,像坐飞机提拔的干部一样。先生的学法之路诚可谓迅捷而精彩:大学未及一年,就当了研究生,研究生只读了一年,又提前毕业留校任教。1952年新春开学,先生便被调入刑法教研室任教。
那时由苏联专家为本科生讲苏联刑法,先生起初只是担任学生的课堂讨论老师。到了1954年,他便开始给本科生讲授苏联刑法总则。那时刑法教研室的许多老师不懂俄语,他们给学生讲授苏联刑法,一般只能按照苏联专家或中译本的刑法教科书内容来讲。而先生由于懂俄语,就可以把从俄文杂志上看到的新观点随时介绍给学生,而这些新观点,是当时苏联的教科书和苏联专家的讲稿里都还没有的。在教研室主任鲁风老师的鼓励下,先生常常拿着刚刚得到的俄文杂志,把自己从中获得的新信息、新见解,及时、无私地介绍给其他同事。除此而外,先生一有时间就搞些笔译。1958年刑法教研室编辑出版的三辑《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辑》中,有几篇就是先生练习翻译的成果。此外,先生还参与翻译了苏联著名法学专家特拉伊宁的专著《犯罪构成一般学说》,该书出版后对当时和后来我国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产生了很大影响。
1956年中苏关系恶化,苏联撤走全部专家,刑法教学不再讲苏联刑法,转而讲中国刑法,但一直苦于没有自己的刑法教科书。这一年,先生参与编写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该教材先是内部油印,作为人大自己刑法课堂的教学用书。因当时全国法院系统培训干部也缺乏教材,所以,这个宝贵的资料一现身,就被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发现,并立即进行了大量复印,下发给全国各级法院参考。虽然教材自始至终未公开出版,但对年新中国培养司法干部,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从一个门外汉到初通刑法学原理,从一个单词都不认识到翻译俄文经典刑法著作,从1952年忐忑不安上讲台到1956年编写刑法讲义,几度寒暑过去,先生的刑法学习有了显著提高。回首往事,先生也对那段勤奋充实、于一生都很重要的日子感到欣慰,他这样表达当时的自己,“学了苏联那一套,居然也能写出讲义来了”。并且,其间的1954年,先生还在当时的中国法学会主办的权威杂志《政法研究》上,发表了一篇《苏维埃刑法在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期的作用》。次年,又执笔与其他同志合写了一篇《批判资产阶级的犯罪原因理论》,也发表在该杂志上。从对法律的一无所知起步,仅仅经过两三年的学习,就能写出刑法论文,就连一贯谦逊的先生自己,也觉得自己“挺不容易的”。
而这一切,仅仅是先生刑法人生的开始。遗憾的是,由于绵延不断的政治运动和后来的十年文革,这样的开始没过多久就被不幸中断。先是1959年刑法课被取消,接着是1964年被派去参加农村的“四清”运动,从1964年到1973年人大停办,先生完全脱离了讲台。直到1978年人大复校,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5年之后,先生终于重回人大法律系任教。
1979年,先生在人大招了自己的第一位硕士生,也是当年刑法教研室招收的唯一硕士生,这便是后任中山大学法律系主任的王仲兴教授;1981招了第二批硕士生,他们是现已成为我国著名中青年刑法学家的陈兴良教授和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的张智辉教授;1982年,招了第三批硕士生,他们是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和人大法学院的沈致和教授。
1987年,先生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首届博士生是现任国务院法制办执法监督司司长的青锋。
1980年,先生被评为副教授,1985年被评为教授。2000年,先生虽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教书育人事业并未退休,还被返聘并继续带研究生,经常给学生讲课。可谓老当益壮,宁移白首之心,教书育人,桃李遍布天下。
三、立足三尺讲台 绽放名师风采
在我国法学教育界,王作富先生的教学风格、教学艺术、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有口皆碑。相信但凡听过先生讲课的人,对他讲课时的条分缕析、深入浅出、循循善诱、旁征博引、以理服人、娓娓道来的风采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象。而先生之所以能够做到数十年如一日,坚持上好每一节课,不是靠他天生的嘴皮子功夫,而是靠他对人民教育事业的忠诚,对法学教学工作的热忱,对备课工作的一丝不苟,对莘莘学子的深切关怀。一句话,是靠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
先生深有体会地说,决定课堂质量与效果的关键,主要看花在课堂外的功夫有多少,授课者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很大的名气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否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对讲好课更加重要。好的讲课就像好的演出,也是台上一点钟,台下几年功的力气活。先生从教几十年了,现在讲课早可做到信手拈来滔滔不绝,但他却从不马虎,每上讲台,总是认真备课。
有时,同一个题目讲过好几次,以后再讲时,先生也要重新审视和思考其中的细节。总要问问自己:以前讲的还有什么不足?经过这么久了,有没有出现新的问题,或者新的看法和观点?或者自己过去的观点是否站得住脚,需不需要重新斟酌?如此等等,确实是煞费苦心。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说“都讲过多少次了还备什么课”?但先生在这个问题上却很固执,反对“写个讲稿出来就一劳永逸,去年讲,今年讲,明年还讲。”
因为课堂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先生认为,给学生讲什么不讲什么,应是有选择的。他的主张是,多给学生讲些有启发性的知识,而有的与专业相关但无关痛痒的问题,如果不讲学生也可通过自学了解,则应该尽量避免。有的道理很重要但比较易懂,可以三言两语点到为止,就不费太多口舌,而是用更多的时间,讲那些在理论上、实践上必须要搞清楚的问题,尤其是疑点、难点问题。先生认为,教师对于所讲授的疑点难点问题,一定要自己融会贯通后再对学生讲,如果自己似懂非懂,宁可不讲,也别乱讲,以免贻误他人。
先生主张,教师讲课一定要讲自己的观点,赞成什么,不赞成什么,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是什么,都要告诉学生。但同时不能搞唯我正确,唯我独尊,要以理服人,不以我划线。他说:“对于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我一定坚持。一旦发现错了,或者别人把我说服,我就立即更正”。对于过去讲过的观点,先生在备课时如觉得不妥当,就会把新的认识和进一步的思考路径如实讲给学生。先生认为,自己一人搞错了也许不要紧,但让学生产生错误认识,罪过就大了。在课堂上,先生尽量不讲没有把握的观点,也不动辄批判别人的观点。对于讲课中涉及的学界有争议的问题,都要反复考虑成熟后才讲。但即便这样,他谦逊地说自己讲的“也未必是金石之言,也可能有不成熟的意见”。
在讲课中,先生还尽量避免空洞的理论说教,特别留意个罪。因为情势变化而产生的各种难点,对同一个问题可能出现的各种争议,他都尽量地考虑到。如关于交通肇事人员逃逸不抢救被害人的处理问题,学界一时众说纷纭。先生经过深入研究,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就在一次课堂上观点鲜明地提出,对交通肇事人员逃逸不抢救被害人的处理,应分七种情形分别考虑。为了说明先生思考的深入细致,这里请容笔者将这七种情形一一列出:行为人驾车不慎撞倒他人后,未停车即行逃跑,被害人受重伤,经他人抢救未死亡;行为人驾车不慎撞倒他人,并且发现被害人伤势严重,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但为逃避罪责而弃之不顾,畏罪逃跑,后因延误抢救而死亡;行为人驾车不慎撞伤他人,当即畏罪逃跑,被害人又偶然被另一原因致死;行为人驾车不慎撞倒他人后,明知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却不予抢救,后因及时被他人抢救幸免于死;行为人驾车不慎撞伤他人致重伤且面临生命危险,为消灭罪证,将被害人转移至荒芜处,致其不治而死,或者将其抛到河中淹死等;行为人驾车不慎撞伤他人,不下车检查被害人伤情即驾车逃跑,被害人因延误了时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死在现场而经鉴定证明系未及时抢救而死的;行为人驾车不慎将他人撞倒,未下车查看即驾车逃跑,事后经检验证明被害人是当场被撞死的......仔细分析这七种情形的个中差别,先生对待学问的一丝不苟和严谨细致,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声望很高,先生常被邀请到社会上讲课。1956年先生就受邀于人民大学函授学院,给北京、山西、河北班主讲刑法课。自50年代至80年代,他为公安学院、中央政法干校讲授刑法课。80年代,他为北京电大、中央电大主讲刑法课。改革开放后,他多次担任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的主讲教师,并为各种培训班,如律师培训班等,讲授刑法专题课。上课对象有时是在校学生,有时是司法实务界干部,有时可能是普通群众。面对不同的听众,先生总是尽量选择不同的授课重点,围绕其兴趣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讲课内容,让听者都有所收获。
一次,先生应邀给中央政法干校组织的地、市级党政干部培训班讲课,但邀请单位并没有要求具体讲什么内容。先生琢磨这批听讲者都在某一地区某一系统握有大权,应该让他们明白如何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于是,他就着重讲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罪,详细分析其中的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和徇私舞弊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使讲课内容对听课的领导干部更具启发、警示和教育作用。
当听课对象是普通群众时,先生又会有不同的考虑。上个世纪80年代,有一次辽宁法学会在沈阳租了一个电影院,要求先生给来自各行各业的群众搞一个讲座。先生想到,这些普通群众,对法律所知甚少,如果讲很专业的法学理论,既不会引起他们的兴趣,也没有多少必要,但如果只泛泛地讲述一般法律常识,又会流于肤浅。鉴于当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现实,应当让群众了解如何自卫,使他们勇于自卫、善于自卫,有理、有利、有节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经过这番考虑,先生决定讲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告诉大家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为什么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自动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人、非不法侵害者本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丧失继续侵害能力的不法侵害者、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以及如何进行防卫等等。比如,不能进行假想防卫,也不能防卫过当,不要以为坏人就可以随便打死等等。听讲群众反映他讲得很精彩,很实用。
如果授课对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先生则会针对他们在办案中遇到的难题,着重讲一些重点罪、常见罪和疑难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对于有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先生在学理上有自己的见解,但因为处理该罪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很少见,他便避而不讲。据国家检察官学院原副院长江礼华教授介绍,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期,国家检察官学院师资曾一度出现缺乏,因此学院邀请先生担任兼职教授,为每半年一期、连续十多期的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刑事监察干部培训班和法纪干部培训班等主讲刑法分则课程。由于先生的授课内容都是针对学员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和棘手问题有的放矢,而且注意结合具体问题一一剖析,对的为什么对,错的为什么错,既有理论分析,也观照司法实践,深入浅出,细致明白,所以学员们反应说“听了很解渴”。尤其是那些搞批捕、起诉等一线检察实务的学员,感到受益匪浅。
对于学员提出的问题,自己没研究、不熟悉和没把握时,先生从不大包大揽,而是带回进一步钻研,然后再谈意见。参加这十多期培训班的,都是来自检察一线处级以上的业务骨干和中间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后来纷纷走上了各省、市检察机关的重要领导岗位,所以江教授一再请笔者强调,说先生的授课“确实为我国检察部门培养了一大批业务骨干”。采访快结束时,他又补充道:“就是现在我去各地,也还常听人谈起上王老师的课‘收获很大’”。江教授最近一次出差到贵州,该省常务副检察长刘伟还托他代向先生问好。被许多毫无利害关系的人心怀崇敬地久久惦念,对一名法学教授而言,这不光是学识上的成功,更是做人的成功了。
当然,从先生处受益最多的,还是那些忝列先生门墙的学生,他们的体会更深刻。人大法学院1995级刑法学硕士、现在中纪委工作的彭阳春告诉笔者,王老师的讲课不光重点突出,逻辑性强,而且信息量很大。先生当时讲《刑法各论》课时,正值刑法修订结束,他便首先做了有关刑法修改的专题讲述。以后讲到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时,更是把某个条文的具体修改原因或这样那样的修改意见为何未被采纳,讲得透透彻彻,十分到位。彭阳春说,王老师给研究生上课,不光传授刑法专业知识,而且在给大家指明研究思路,介绍相关学术成果的同时,也介绍学界在这方面研究的不足。由于法学院的学生大部分将来会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所以,先生在授课中还很注意把依法办事等司法原则,融合在专业理论中传授给学生。“虽然只上了一学期王老师的课,但对我的影响是终身的,确实很受教益”,彭阳春同学的心里话,也是其他学生的心里话。
鉴于先生在教学方面的杰出贡献,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为先生颁发了吴玉章奖金教学奖,这是吴玉章奖金中的最高奖项,全校同时获此奖项的只有两位教师。2005年,先生又被中国人民大学评为33位荣誉教授之一,荣获金质奖章。
四、精心编著教材 惠及九州四海
在讲台上,先生几十年如一日地传道授业解惑,一批又一批的听讲者从他的讲授中获得了新的知识与信息;在讲台下,先生除了潜心著述,佳作迭出以外,还格外重视教材的编写工作。几十年来,先生独著、主编、参编和审阅的刑法教材难以备数,获得国家和有关部门奖励的就有多部。这些教材培养了几代法律人,为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思想作出了看不见的贡献。这里择其要者加以介述:先生个人主编或撰写的有三本。一是1982年先生主持编写了刑法公布后的第一本教材《刑法各论》,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共计30万字,是第一部全面系统论述1979年刑法分则的教材,也是建国以来最早用我国自己的刑法理论论述刑法各罪的重要著作。值得一提的是,该书由先生从头到尾逐字逐句统改,从文字到内容都改动很大,但在出版社编辑的再三劝说下,他仍然不愿突出个人,拒把自己列为主编,只是在书前的编写说明中,载明自己承担了全书的统稿工作。该书1985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学著作奖,同年出版了修订本,修订后的《刑法各论》又于1988年获得国家教委的优秀教材奖。二是先生主编并参加撰写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1999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获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第二版时已发行到10万余册。2007年又出了第三版,字数增加到88万多字,内容包括对1997年刑法典全部章节条文的论述。三是先生亲自撰写的《刑法分则要义》,1989年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是第一部中央电大学员使用的刑法分则教材,发行量约10万册。
属先生参与编写或者与人共同主编教材的有四本:其中之一,是由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统编教材《刑法学》,先生具体执笔其中分则部分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章节。该书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当时全国唯一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发行量达100多万册。其中之二,是与高铭暄教授共同主编的《刑法总论》,1990年人大出版社出版,而1995年获得人大优秀教材奖。其中之三,是由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先生执笔其中的第十三章《犯罪客观方面》。该书由人大出版社1993年出版,作为研究生教材使用,并于1995年获得“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996年又获得“第二届国家图书奖”。其中之四,是由高铭暄教授主编的作为研究生教材的《刑法专论》,其中有关刑法各罪的研究,从第18章至第26章全由先生一人撰写,该书于2002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同年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6年经过修订后,又出版了第二版。
除了上述刑法专业教材,先生还参加了其他法学教材中有关刑法部分的撰写:如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法学概论讲义》;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法学概论思考题解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4年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三卷本)等。
此外,多年来,先生在其他院校或教育机构中,还参加过一些内部教材的编写,或者将其讲稿内部印刷,以供学生参考。如,1983年中央政法干校内部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稿》;1984年中央政法第二干校内部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1986年文科月刊杂志社内部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论教学手稿》等。
值得一提的是,每一次教材编写,不论是主编、全书撰写还是参与编写,先生都做到认真对待,精心撰写,从来不一稿多用或请学生代笔,草草应付读者和出版社。可以说,不论是正式出版、获得多次多项国家大奖的教科书,还是内部印刷的讲稿或手稿,每一本书,都是先生夜以继日埋头耕耘的结果,每本书都凝聚着先生点点滴滴的汗水与心血。而正是这些厚薄不均、出版形式不一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电大生教材,为无数求知若渴的莘莘学子和在职人员,提供了学习的蓝本、工作中的参考和指南,为他们提供了宝贵的精神食粮。
五、言教更重身教 培育济济人才
从1952年开始给本科生上课起,到2007年12月为止,王作富先生在教学岗位上整整奉献了55个春秋,脚踏实地,无怨无悔,贡献卓著。他亲自教过的本科生数以万计,听他讲过课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教师和其他公民数以十万计。此外,他自己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有19人,博士研究生25人。一茬茬的弟子新旧交替进进出出,为我国的法治事业添砖加瓦,贡献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尤其是从先生这里走出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如陈兴良教授、张智辉教授等,如今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后起之秀,甚至成为刑法学科新一代的领军人物。再如张军大法官、青峰博士和孙力博士等,走上了政法战线的重要岗位,并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学科带头人和专家型领导干部的发展与成长,虽然不是先生一人之功,但先生倡导的“理论为实践服务”的育才思想,无疑对他们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在研究生培养中,先生特别强调自学能力的重要,认为导师只能从旁引导,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如果不独立学习,就达不到培养目的。通常研究生一进校,他就要求其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奋斗目标,及如何实现目标的详细方案。而在与学生的第一次碰面中,他还要求他们在树立自己的学术偶像,如北大的陈兴良教授,对这位昔日的弟子,先生十分赞赏他的博览群书、敢于提出独立主张和不断超越自己,现在,几乎每一届博士生进校后,先生都建议他们将其作为首选偶像。登高山复有高山,出瀛海更有瀛海,向值得学习的人学习,先生这样要求自己,也这样要求自己的研究生。
导师的学术理念,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术追求。在对待研究生的学术态度上,先生有三个明确的“反对”:
一是反对空谈理论。半个多世纪来,先生虽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理论工作者,但他坚信理论的生命在于服务实践,不论是从事学术研究还是课堂教学,或者给学生的论文作序,他都很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在他看来,理论再高深,如果不解决任何实践问题,即便看起来很美,即便高到九霄云外,也不过是无谓地飘洒在空中,这种理论没有用。然而理论要解决实际问题,就必须要让人能懂,所以他主张教师上课要深入浅出,而写文章一定要明白晓畅,要有针对性,善于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去表达高深的理论问题,避免艰深晦涩或者无的放矢,反对故弄玄虚和哗众取宠。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先生的学术态度十分务实,不但自己积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实务难题,不断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充实自己的理论研究,也反对学生把理论不着边际地玄化、虚化。
二是反对不问青红皂白拒斥别人观点。先生特别不赞成学生在写文章或者做博士论文时,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总是先把别人的观点列出来无情批评一通的做法。他说,有的批评,谈不上持之有据,因为仔细读读就会发现,有的批评靶子仅是对方无关紧要的用词等等,显然未及耐心领会人家的观点,就贸然出击;有的批评大而无当,只是为批评而批评,问题实质是什么都没搞清楚,就下笔千言,大做文章。他认为,表述上的缺点并不值得小题大作,但如果属原则问题和重大分歧,对方有理由,你也有理由,这时便不妨论一论,看看谁更正确,谁更接近真理。作为一个有独立品格的学者,先生当然也会批评别人的观点,但若没有充分的依据,他绝不胡乱批评,也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更从不以批评别人来取胜。
三是反对不假思索地人云亦云。先生常讲,学术研究者应有自己的独立见解,要求学生“站着”而不是“跪着”读书,常教育学生不要盲从,不要跟在权威的后面亦步亦趋,不要以权威的思想为自己的思想,他说:“其实,权威的观点也未必都是权威。”但是,学生是否能够平视权威、能在研究中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除了其自信、勤奋钻研和对自己的观点持之有据,往往也与导师的治学态度和教学理念有关,因为学生作为学术研究的后来者,其研究热情需要爱惜、激发和鼓励。
据1993年进人大读博,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的党建军博士介绍,他们那届总共有四名博士生,先生就带他一个,但专业课都是四人一起上。先生的课一般是采用讨论式教法,即在正式上课之前,先由一名博士生作为主讲人,围绕自己负责的专题作简要评介,包括理论界现有的研究成果自己的看法,然后再由其他同学发表意见,最后由先生对主讲人和同学们的讨论进行总结发言。在讨论中,先生总是认真倾听,用平等的口吻发表自己的看法,即使学生的观点并不正确充分,他也会肯定其独立思考能力,并友好地与其探讨。在这种融洽、宽松的讨论气氛中,同学们都能畅所欲言,大胆讲出自己的不同观点。
先生的个人专著《中国刑法研究》一直在学界反应很好,出版近20年后的今天,许多人谈起该书,仍然交口称赞其对他们考研读研所起的作用。提到书里的观点,虽然其中大部分已成通说,但是先生仍对学生说,“该书也不都是真理,你们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看法”。就是在入学考试这样的场合,涉及有争议的学术问题时,先生也告诉学生不必囿于所谓的通说,要勇于独立思考,善于独立思考,但是,提出自己的新观点须言之成理,自圆其说。先生一贯主张学术民主。什么是学术民主?起码来说,作为教师,要允许学生发表与自己相反的意见,且容得下学生的反对意见,这才是真正的学术民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有独立见解的学生。同时,这也是任何一个做学问的人,追求真理所必须具备的胸襟。
谈起育人之道,先生说自己还“没总结出一套成熟的方案”,但凭笔者感受,先生对自己和学生严格要求的前提下,时时处处把自己放在低位,以最本真的态度对待学问和学生,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这就是最高明的教育理念。有作家说,艺术的最高原则是真挚、真诚和朴素。其实,无论是做人、做学问还是教育学生,又何尝不是如此?
六、感念吾师恩泽 弟子深情抒怀
先生已届耄耋之年,先生老矣。然愈看到鹤发童颜的先生,愈感到师恩的深厚和师生情谊的珍贵,作为学生,我们能以何物回报于先生,在当今时代,也许方式方法很多。但对一位德高望重淡泊名利的大师而言,学生最好的回报莫过于牢记恩师教诲,尽力奉献社会,成就光彩人生。先生的许多学生都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他们在许多时刻,都能从先生的谆谆教导中获取激励和力量。笔者从先生的博士生谢玉童同志那里曾经听到过这样一句话,“一群碌碌无为的学生,是对老师最大的伤害”,反过来就是,一群奋发有为的学生,就是对老师最大的安慰。因为学生既是老师最重要的作品,也是老师可以照见自己的明镜。下面,让我们摘录先生指导的若干学生们的肺腑之言,来更深地了解先生的为师为人为学风范:
虽已离开校园多年,对王老师的感情却与在人大求学时一样。在工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常会或电话或登门向王老师请教,王老师总是有问必答,从未有过厌烦的情绪。其实,很多问题老师早就研究过,有很成熟的考虑。但对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时,仍然非常慎重。如果他对答案不是特别肯定,往往会说,你等一等,我查一下再回答你,其认真的态度,其亲切坦诚的口吻,一如当年在课堂上面对学生的提问一样。
还记得是去年夏天,当我把自己的博士论文《非公有制经济刑法规制与保护研究(稿)》送请王老师审改时,王老师正值腰痛,坐都坐不好。老师真的不容易,学生真的不忍心。当知道老师硬撑着一字一句地把论文看完,并看到论文一侧厚厚夹了很多小纸条时,我内心的感动无以言表。老师对论文认真细致的评阅,就好像是我的博士导师似的 (我是王老师带出的硕士,但博士导师是王老师的同窗挚友、武汉大学的马克昌教授)。
之后,在我的论文答辩会上,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之一,王老师对我提出的问题至少在3个以上,有的问题还一再追问。在他眼里,不论你工作多少年,担负什么职责,在此场合都是一名普通学生。王老师的提问,既有师长对我的考核,也有共同探讨问题的执着,这样的氛围使我可以把观点毫无顾忌地表达出来,使我弄懂了更多的东西,真的很有收获。
这么多年了,无论何时,王老师的一丝不苟,坚持在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都没有改变过。我不仅从内心实实在在地尊重、仰慕王老师的学问,更佩服他几十年如一日严谨治学的作风和不为名、不为利、高风亮节的为人品格。
————1982年入人大法律系攻读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二级大法官张军
我在读博期间常去王老师家请教,王老师总是很谦和,很平易近人,跟他讨论问题,完全是一种放松的心态,没有一点压力。
从人大毕业后,我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直接参与“两法”的修改并从事司法解释工作,常常有需要向王老师请教的地方,有时是请他来参加论证会,有时是书面征求他的意见,有时是电话探讨,不论什么形式,王老师总是认真准备,发表明确中肯的意见。
有件事我现在还记得,就是读博时有一次放假回家,我给王老师带了一点特产。这本是应该的,因为王老师是导师也是长辈,我只是想借此表达一点心意。 但是,王老师坚决不收,我能感觉到他不要的真诚,而不是一种表面的推托和客气。他觉得学生也不容易,而他应尽他的所能来为你提供帮助,而不是从你身上得到什么。
从那以后我没再给王老师送过东西,只是偶尔去看看他,对老师那份尊重和感激,那份最真的情谊,永远在我心里,永远没有变。
离开学校这些年,王老师那种淡泊名利、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风格,确实对我很有影响,我至今也没有养成送礼的习惯,也不曾跑官要官过,因为我从内心里认为,勤勤恳恳把工作搞好,才是最重要的。————1994年入人大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韩耀元
那一年,好象是1990年,我在职脱产带薪,在人大跟随王老师读研,当时张军写了本《刑事错案追究》,是王老师作的序,序写好后,张军托我给王老师带稿费。我记得我把稿费给王老师时,他说什么也不要,一定让我原封带回去。我说:“我带回去,张军还得让我再带回来”,王老师说:“那不行,你得听我的,我给任何学生作序都不收稿费的”。
硕士毕业十来年后,在工作中我感到有进一步学习的必要,便准备考博。考前我曾专门去拜见王老师,同在最高法工作的刘树德说,你回来给我说说你们都谈了些什么,我帮你分析分析要考什么题。不好意思,我当然也想偷点懒,回来后即把谈话内容和盘托出,请刘树德分析。刘说,你这什么都分析不出来呀。嘿,王老师口风严着呢。
当然,最后我凭着自己的努力考上了。那一届,王老师带了我和检察日报的罗欣。开学当天,他就把我们叫去,按照人大培养研究生的要求,给我们做计划,安排必读书目,以后并定期地检查和审阅我们的研究成果。
一次,法学院有个学生的论文开题报告没通过,他就立即把我和罗欣叫去敲警钟,说:“你们看看,没过就是没过,谁也帮不了忙。你俩工作都很忙,千万要把必读书目都读了,要把开题报告准备充分。”
我的博士论文写出来那会,王老师正便血,医生一度怀疑他得了癌症,让他等待进一步的检查结果。我看他这么艰难,就说我的论文您就别看了,找其他老师看吧。但他稍好一点后,还是坚持字字句句地看完了,连标点符号和错别字都改掉了。我特别感动,我真是怕把老师累倒了。其实他这个年龄可以不带研究生了,但他总是服从学校的安排,在他看来,只要自己答应带,就一定要带好。
王老师培养的学生在实务部门工作的比较多,但他从来不要求学生给自己办与教学无关的事宜。我在高法工作20多年,从来没让我关照过任何案子,有的案件他参与论证过,也不以任何形式给我们打招呼。
作为一个审判法官,经常要碰到一些疑难案件需要咨询,王老师是我最爱请教的老师之一。什么话都愿意跟他说,什么问题都找他,有时遇到困难也找他,因为你不仅能从中得到帮助,而且先生从不会要求任何回报。”————1989年入人大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2003年入学人大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
我是1996年考进人大的,当时对北京一点概念都没有,考试之前从未到过人大。我当时在一个乡下法庭做书记员,因为不安于现状,又在西北政法学院读了个硕士。考人大的博士,凭的仅是啃了几本专业书。说实在的,我不相信自己能考上,没有好的社会关系,也没有贵重礼物相送,连人大的门是怎么开的,都不知道。但我觉得考试好像考得还可以,后来打电话给王老师,那时考试分数已经出来了,他说根据你的成绩,应该没什么问题。
虽然老师这样说,我还是不认为自己真的能考上,直到人大的录取通知书来了,我才敢相信自己真的考取了。如果没有王老师,我现在还不知道走在哪一条偏僻的乡间小道上呢。当然,也许任何一条小道,都可以通往外面的世界,但是,是王老师为我这个苦苦行走的平民子弟,缩短了这其中的距离。
王老师就像不受社会风气影响的一个人,一点不浮躁,一点不功利,他那种质朴、善良、执着,多年来一点也没有改变过,真是太难得了。在这里,我要检讨一下,这两年因为工作性质使得我业余时间极少,有点疏于与老师联系了。
不过这里,我也要请老师放心,我干工作是很踏实很努力的,不懂的决不装懂,也决不说空话、假话。博士毕业后我还不间断地读了不少,经过长期的积累与思考,今年我连续发表了三篇在党校系统较有影响的文章。
兢兢业业把本职工作干好,才对得住老师的教诲,我是这么理解的。
————1996年入人大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中央党校地方办副主任谢玉童
记得1989年11月,当时我在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读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正巧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在我的硕士导师吕继贵教授的鼓励下,我专门拜访了王老师。与我对“名教授”的种种想象相反,王老师他十分平易近人,就在其宾馆房间里,他与我这个陌生的造访者谈了一个多小时的法学问题。
1992年我硕士毕业,被分配到海通证券公司工作,因工作关系,我常常出差到北京,常去人大静园13号楼聆听王老师的指点。好几次在老师家中,我们讨论起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和操纵交易价格犯罪问题,竟忘记了时间,忘记了吃饭,真难为师母一连热了好几遍饭菜。有一次,因为讨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方股东能否成为职务犯罪主体问题,我们一直讨论到下午2点才吃上饭。
2000年我幸运地考进人大,做了王老师的学生。在我读博期间,有好多次,王老师为我修改文章和书稿,从资料收集、拟定提纲到写作定稿,经常熬更守夜。我现在还记得很清楚,2003年的3月4日,王老师在最后一次看完我的博士论文时说:“每天晚上赶着看,年纪大了,字太小,两眼看得直流泪。”
那天临别时,老师还要我把论文从头到尾地通读两遍,告诫我做学问一定要精益求精。我心里十分难过。为了我的论文,当时已75岁高龄的恩师连其中的漏字、错字以及语病都逐一指正。论文稿中蓝色、红色的条条杠杠和圈圈点点,让我既敬佩老师治学的严谨,又让我感到羞愧和自责,到今天,老师也在时时提醒我不要懈怠、不要马虎、不要浮躁。
————2001年入人大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处处长顾雷博士
由于篇幅有限与联系不便等原因,还有先生的很多其他优秀弟子虽然有话可说,但已无法辑录。
古人云,人生苦短,学海无涯。80年峥嵘岁月,80年沧桑巨变。然而,不论世事如何沧海桑田,不论人心如何变迁,先生的信念、追求和谦和却一如既往,老而弥坚。一批批的学生从他这里学到的,除了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严谨独立的治学态度,更有正直、谦逊、诚实、忠厚的做人品格。
走在人大冬日美丽的校园中,暖暖的阳光明媚地照耀着熟悉的图书馆和孔子的塑像,路过一排排参天大树,路过在严寒的冬季依然柔软的草地,路过曾无数次进进出出的贤进楼和明德楼,我仿佛听见庄子的天籁之音从遥远的云端隐隐传来———“天地有大美而不言”。
山不厌高,水不厌深。吾师风范,山高水长。
附:王作富教授主要著述
个人著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论教学手稿》,《文科月刊》杂志社印,1986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中央政法干校印,1984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稿》,中央第二政法干校印,1983年版。
4. 《刑法学函授自修教程》(下册),河北省政法函授自修辅导大学印,1985年版。
5. 《检察业务教材》,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印。
主编著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2. 《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3. 《刑法各论》(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4.《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刑法学学习辅导》,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6. 《刑法学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 《疑难刑事案例辨析》(主编之一),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8. 《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主编之一),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9.《刑法总论》(主编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0. 《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 《刑法分则要义》(续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刑法》,律师函授学院,1985年版。
13. 《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抢劫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14. 《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抢夺、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15. 《中国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 《中国法学大辞典(刑法卷)》(主编之一),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17. 《中国刑法的修改与补充》,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18. 《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9. 《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 《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1. 《刑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 《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
23.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4.《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5.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26.分科主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7. 分科主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8.分科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9.分科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合编著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最高人民法院印,1957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3. 《刑事政策讲义》,北京大学法律系印,1976年版。
4. 《对敌斗争的路线和政策》,北京大学法律系印,1974年版。
5.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6. 《中学政治课手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7.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8. 《法学概论讲义》,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9. 《法学概论思考题解答》,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0. 《民法、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学习重点、难点讲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1. 《怎样学习法学概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2. 《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3. 《罪刑各论》,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印,1985年版。
14. 《检察官业务讲义》(上册),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印,1992年版。
15. 《刑法学教学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6. 《法学论文写作指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7. 《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8.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专论》,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19. 《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
20. 《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1. 《惩治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2. 《市场经济与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23.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4. 《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版。
合译著作
1. 《苏维埃刑法提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
2. 《苏维埃刑法实习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3. 《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1~3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1957年版。
4.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文章
1.《苏维埃刑法在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期中的作用》,《政法研究》1955年第2期。
2. 《批判资产阶级犯罪原因的理论》,《政法研究》1954年第4期。
3.《谈谈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北京市法学会编印《刑法论集》1983年。
4.《试论流氓罪的本质特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刑法论文集》1984年。
5. 《也谈对林某盗窃案件的处理》,《河南司法》1985年第4期。
6. 《怎样学好刑法分则》,《电大法学》1984年第7期。
7. 《谈谈刑法分则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电大法学》1986年第6期。
8. 《谈谈外国刑法中的死刑问题》,《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1期。
9. 《资产阶级刑法中的共犯》,《国外法学》1986年第5期。
10. 《王淑媛构成玩忽职守罪》,《北京检察》1987年第5期。
11. 《谈谈刑罚个别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
1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的必要条件》,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刑法学动态》1987年第5期。
13. 《论贪污罪的司法与立法完善》,《法学评论》1987年第2期。
14. 《略论诈骗罪认定中的两个界限问题》,《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6期。
15. 《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探讨》,《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
16. 《从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问题谈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
17. 《简析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构成》,《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4期。
18. 《经济型的职务犯罪》,《中国监察》1989年第11、12期。
19. 《侵权型的职务犯罪》,《中国监察》1990年第1期。
20. 《贪污罪主体问题研究》,《刑法的发展与司法完善》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
21.《略析<条例草案>中悖乎法理情理的规定》,《大陆法律学者论海峡两岸关系条例》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22. 《对张伦远案件定性之浅见》,《人民检察》1990年第9期。
23. 《分清一罪与数罪》,《福建审判》1990年第4期。
24.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的原因》,《法学评论》1990年第4期。
25. 《受贿罪构成新探》,《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26. 《论淫秽物品犯罪的几个问题》,《法学评论》1991年第9期。
27. 《刑事法制建设十年回顾与展望》,北京市法学会成立十周年暨《法学杂志》创刊十周年大会《纪念册》1990年。
28. 《何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人民检察》1991年第9期。
29. 《邹木栓、郑勇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福建审判》1991年第4期。
30. 《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机制 推进廉政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年第5期。
31. 《洪某等人一案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报》1991年10月17日。
32. 《新时期刑事立法的反思及若干改进构想》,《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33. 《必须坚持和完善免予起诉制度》,《检察理论研究》1991年第1期。
34. 《蔡亚森案定性之我见》,《福建审判》1992年第2期。
35.《贪污罪的几个问题》,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函授通讯》1992年第2期。
36. 《略析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1992年第6期。
37.《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谈受贿罪》,《法制日报》1992年10月26日。
38. 《略析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5期。
39. 《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探析》,《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0. 《陈开华劫持汽车案定性处理之探讨》,《福建审判》1993年第1期。
41. 《论科技进步之刑法保护》,《法学家》1993年第1期。
42. 《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国检察报》1993年6月26日。
43. 《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
44. 《犯罪转化刍议》,《人民检察》1993年第9期。
45. 《挪用公款罪问题研究》,《法学》1993年第2期。
46. 《从“利用职务之便”谈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安徽监察》1993年第2期。
47. 《略析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性质和特点》,《首都国家安全》1994年第3期。
48. 《论贪污罪立法的完善》,《人民检察》1995年11期。49. 《略论盗窃科技成果之处理》,《中国检察报》1995年1月14日。
50. 《贪污罪主体、客体的立法完善》,《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51.《论侵占罪》,《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52. 《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司法失职罪的构想》,《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53.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4. 《论抢劫罪的若干问题》,《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1月版。
55. 《简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光明日报》2000年4月4日。
56. 《论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与党建军合作)。
57. 《黑客行为与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与庄劲合作)。
5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与但未丽合作)。
59. 《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与刘树德合作)。
60. 《关于减刑制度的正当性思考》,《法学家》2006年第6期(与但未丽合作)。
61. 《关于中国刑法分则若干问题研究概述》,《中韩刑法基本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62.《网络黑客:群体文化、心理类型与刑法因应》,《刑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与庄劲合作)。
63. 《虚假广告为何发现多定罪少》,《检察日报》2005年11月8日。
64.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65. 《挪用公款罪是否继续犯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检察日报》2003年6月2日。
66. 《论加强法治与中国刑法改革》,《西原春夫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1997年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
67.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检察日报》2004年2月23日。
68. 《受委托人员并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4日。
69.《略论证券犯罪立法调整及罪刑关系协调》,《刑法时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与顾雷合作)。
70. 《职务犯罪与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检讨》,《检察日报》2003年8月27日(与田宏杰合作)。
71. 《刑法中的“单位”研究》,《刑法评论》(第2卷)2003年9月版。
72.《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便利”有何不同》,《检察日报》2003年5月8日。
73.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与田宏杰合作)。
74. 《论侵占罪》,《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与韩跃元合作)。
75.《挪用公款罪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法律应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期。
76.《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7.《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78.《贪污罪定义辨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与唐进月合作)。
79.《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与谢玉童合作)。
80.《切实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把依法治国方针落到实处》,《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与谢玉童合作)。
81.《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与阮方民合作)。
82.《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北京日报》1999年12月31日。
83.《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法学杂志》1997年12月31日。
84.《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法学家》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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