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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2020-04-30 17:25:30来源: 协力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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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的“辖”字,最初是指古代车轮中间车轴两边的插销,可以防止车轮脱落。它虽很小却非常重要,一旦车辖出现问题,车辆行驶将处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后引申为中心对周边的控制。汉语中的“管辖”沿用此意义,指管理、统辖。
      法律意义上的“管辖”,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权限和分工。简单说就是,全国这么多法院,法律纠纷发生后准备打官司,该到哪一个法院起诉呢?诉讼管辖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从表面上看,管辖处理的只是程序问题,但事实上,管辖有时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甚至可能影响到生效判决书的执行结果,对当事人最终可能取得的实际利益产生根本影响,也即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关键影响。因此,尤其当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是双方当事人分居两地、频繁迁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比如:长期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夫妻,户口在重庆、内蒙古,在上海法院诉讼更为便捷,但如何使管辖落定在上海?
 
      比如:不同地区的抚养费标准有所差异,如何选择管辖使己方利益最大化?
 
 
       作为资深家事律师,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深刻认识到离婚以及婚姻家庭案件中管辖的重要性。在管辖问题上,如果法律条文使用得当,或者提前设计准备,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应在全面了解案情后,首先考虑到管辖问题:案件有可能在哪几个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对我方当事人更有利?该法院有管辖权,我方需要如何举证?同时也要预见到:在哪个法院起诉不利的因素更多?如何避免在这个法院审理?作为被告,立案后能否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何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做到有备无患?
 
  离婚管辖的原则  
 
      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同民事诉讼通用的管辖原则一致,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并且在起诉时仍然居住的地方。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夫妻的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在同一个地方,因此,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管辖问题也不会有争议。
 
       但中国人口众多,再加上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一对夫妻离婚,你起诉我和我起诉你,管辖法院的差别有可能就是黑龙江的法院和海南岛的法院之间的距离。虽然都是中国的法院,但交通便利与否、地域文化的差异以及是否能排除对方对诉讼的干扰,都是家事律师需要提前分析、做出判断的。因此,协力家事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涉离婚案件关于管辖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离婚管辖的特殊规定  
 
      我国法律涉及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以下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可以”是指,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 
      以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国内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基层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6、一方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另一方不想承认该判决的,可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届时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会裁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关于管辖的灵活运用  
 
      “管辖”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在离婚案件中,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了解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为自己选择更适合的管辖法院,也可以为自己规避因管辖问题造成的不便。
      比如,若系第一次起诉离婚,作为被告发现管辖对己方不利时,可以先以“不同意离婚”作为对策,待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到另一个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原则上都会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如此,可能扭转对己方不利的庭审趋势,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并在案件结果上更有利于己方。比如后者法院的法官与前次法院的法官想法不同,在自由裁量过程中更有利于己方;比如时移世易之下,对方同意让步等等。
      但同时,协力家事律师慎重提醒:“换法院”审理并不必然有利,存在较多风险,需综合考量。如关于不同法院的法官如何看待案件事实以及如何裁量,律师和当事人均无法事先得知,“换法院”后或许有利,但也可能更为不利;如随着客观事实和当事人双方心态的变化,在“换法院”过程中,很可能措施双方谈判的最佳时机,而造成己方不得不接受更为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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