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离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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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众所周知,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18周岁。如今大学普及化,大学生就读期间虽然已经成年,以勤工俭学支付学费及生活费仍有难度。国内家庭,父母资助子女上大学仍是主流,但在法律上,尤其是父母离婚的年满十八周岁大学生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教育、生活费吗?这一话题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期协力家事律师通过案例比对,带大家了解这其中的法律规定并提供实践中的建议。
案件简述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人名均为化名,在不影响案件基本逻辑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有所改编)
张某乙(男)的父亲张某甲与母亲王某于2006年12月调解离婚,离婚后,张某乙随母亲王某生活,父亲张某甲每月按约定承担张某乙的生活费。
2014年,张某乙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和张某甲沟通,要求张某甲支付其大学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但张某甲说张某乙已年满18周岁,不同意支付。
现在张某乙每月生活费1000元,录取大学时交的学费1万元,都是母亲王某支付的,张某乙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支付学费,张某甲作为张某乙的父亲应该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张某乙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自2014年9月至原告大学结束期间,被告张某甲每月支付原告张某乙生活费500元及教育费的50%。
被告张某甲答辩称,原告张某乙已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父母只对受高中以下的孩子承担扶养费,大学不属于义务教育,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范围,而18周岁已属于成年,故被告对已满18周岁的原告不再负有任何的法律责任,请法院对原告的无理要求给予驳回。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甲有无义务支付原告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子女。原告为在校大学生,其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如需接受大学教育,应通过勤工俭学等手段自行解决大学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被告已无法定义务承担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可视自己的经济能力及亲情关系,尽量协助原告完成大学学业。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无支付原告大学期间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家事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上海法院),对于已成年大学生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问题,该法院作出了否定性判决。但我们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法院支持的判决。协力家事律师对此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与分析。
01
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21条,成年子女可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为“不能独立生活”。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独立生活”定义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此处,对“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是就读高中还是大学未作限定。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93年抚养意见”)的法律地位均属于司法解释,而前者出台于2001年,后者出台于1993年。
单纯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的效力优于“93年抚养意见”,对于“尚在校就读”的“在校”,应限定为“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这种解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的一个案例中,作出了详细的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上诉人由此主张其作为在校大学生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基于该意见颁布之后,于2001年12月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于何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了明确解释,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相应规定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颁布施行,而受到限制,即"尚在校就读的"仅限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由此,因上诉人属于在校大学生,故其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在大学就读期间的抚养费。
仅从法律效力级别角度,协力家事律师团队倾向于认同此意见,即:“93抚养意见”第12条已失效,已成年大学生原则上不能再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这一结论,似乎与各地司法实践并不一致。
02
司法实践情况
我们发现,各地法院在处理成年大学生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法院处理时,直接引用“93抚养意见”第12条认为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也仍很多见。因此,针对上海法院以往判决进行了检索,整理较典型案例如下:
一、上海二中院(2012年)
《徐甲与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44号
裁判要点:成年子女就读大学,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垫付教育费、生活费至大学毕业,法院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二、浦东法院(2016年)
《唐某甲与唐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27535号
裁判要点:成年子女但尚在就读高中,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支付教育费、生活费至大学毕业;至高中毕业部分法院支持,大学期间抚养费法院未处理。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
三、浦东法院(2017年3月)
《唐某1与唐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民初14476号
裁判要点:成年子女就读大学,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支付教育费、生活费至大学毕业,法院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第(2)项。
四、浦东法院(2015年)
《张甲与张某乙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86号
裁判要点:父母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成年子女就读大学,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支付教育费、生活费至大学毕业,法院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五、松江法院(2011年)
《杨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要点:成年子女就读大学,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支付教育费、生活费至大学毕业,法院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六、上海一中院(2014年)
《张某某等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4号
裁判要点:未成年子女将在就读高中期间成年,要求母亲(未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至高中毕业;法院对成年前抚养费予以支持,对成年后抚养费坚持不予处理。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七、奉贤法院(2018年3月)
《周某某与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民初3997号
裁判要点:成年子女自行决定上高复班,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承担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法院全部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八、上海一中院(2013年)
《杨某某诉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23号
裁判要点:成年子女就读大学,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承担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我们得出以下一般性结论:
1. 成年大学生,如父母离婚时约定抚养费承担至子女大学毕业止,法院予以支持。
2. 成年大学生,如有残疾或严重疾病等不能独立生活的,法院予以支持。
3. 成年大学生,虽无1.2.两项情形,但案件审理中父母同意支付的,法院予以支持。
4. 成年大学生,如无前述三项情形,法院裁判未完全统一,倾向于不支持。
前述1-3项在实践处理中并无争议。关于第4项,上海一中院和上海二中院裁判的既往案件中,均有不予支持判决。然而我们发现,上海基层法院,如浦东法院、松江法院的判决中,亦有裁判予以支持的案件。此外,我们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案件,该成年大学生另辟蹊径,起诉要求父亲(未抚养一方)垫付其大学期间教育费、生活费至大学毕业,获得了上海二中院的裁判支持。
03
协力家事律师建议与思考
结合案例、法律解释分析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对于“在校”的理解,尤其是上海地区,倾向于仅限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包括大学教育。虽存在个别支持的判决,但总体上,成年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特殊情况时,如通过诉讼要求离婚父母承担其大学期间教育费、生活费,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究其原因,从抚养费的功能看,主要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再具有保护利益。
因此,成年大学生如确实生活困难无力承担生活开销的,建议适当寻求其他合法途径的帮助,花费宝贵时间精力在很有可能败诉的诉讼中或许并不明智。
国家、学校、社会亦在实施各类助学项目,如助学贷款,如奖学金、勤工俭学等等,成年大学生要努力学会自力更生,父母离婚或许对子女不公平,但人生的路需要自己去走,一步一个脚印踏实向前,用勤劳种下的种子终有发芽成长的那一天。

吕一强律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合伙人,自1995年执业起至今25年,尤为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担任了国内几十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百起各类诉讼案件,从事过各类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工作。兼任上海市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协青联会会员、上海震旦博物馆志愿者兼导览组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法律权益专家团,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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