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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团体成立服务指南

2020-03-22 10:35:32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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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4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服务指南
1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2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3 审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 受理机构
江西省民政厅。
5 决定机构
江西省民政厅。
6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条件
7.1 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7.2 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7.3 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7.4 有叁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政策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
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8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8.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8.2 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江西”、“江西省”等字样;
8.3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9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
9.1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9.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9.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4 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9.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0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具体程序为:
10.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
10.2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给予开设临时帐户通知书后,发起人在6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10.3 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将登记材料报送至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服务大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无误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0.4 社会团体成立后,在省民政厅行政服务大厅填写申请刻制印章表格并领取印章备案表,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1 申请开设临时账户通知书材料目录
11.1  《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编号:01)
11.2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编号:02-1)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编号:02-2)
11.3  章程草案(依照江西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编号:03-1)或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编号: 03-2))
11.4  会员名单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开设临时账户前,应明确拟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出资者。
12 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目录
下列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江西社会组织网-办事大厅-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2.1 《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编号:01)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江西省民政厅”;
内容写明: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所属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社会团体的意义,社会团体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说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业务范围、拟任会长、活动资金及其来源、住所、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
12.2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编号:02-1)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编号:02-2)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写明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12.3  章程(依照江西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编号:03-1)或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编号: 03-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4-1或04-2)一式三份;
12.4  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编号:05-1或05-2)。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12.5  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12.6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6-1或06-2)一式三份、《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7-1或07-2)、负责人名单(自拟)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8);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12.7  会员名单、理事会名单(自拟)。
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
12.8  验资报告。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为出资者捐赠,不得有股东、投资等内容。
12.9  会议纪要。
12.10 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或组建工作方案。
13  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服务大厅。
14  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受理。
15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1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7  审批结果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18  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19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9.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19.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9.3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791-86253661。
2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91-86253780。
22  办公地址和时间
省民政厅行政服务大厅(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266号一楼)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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