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人为什么坐牢很少超过两年?因为有一个重要制度
“坐牢”这个词语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是一个非常不吉利的词语,这个词背后的意义是限制了人的自由,让人饱尝牢狱之苦。
我们去查询唐代、宋代有关法律的文献资料,会很惊讶的发现,这两个朝代中刑罚最长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年,也就是说,犯人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大多数犯人都只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唐、宋两朝的法把三年作为刑期的上限,从一年到三年分成了五个刑法等级。
那么,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由于当时医疗水平的低下和普通民众生活质量的粗糙,人们的平均寿命都不长,要是能活到四十、五十,就非常令旁人感到惊奇了,可以说是长寿之人了。如果不幸犯了法,再一下子判上十几年的刑,大部分犯人都会老死在监狱里了,这和当时的社会现实相当不符。
其次,唐宋时期再怎么发达,也是古代。既然是古代,那么人口就不会像现在一样多,人力资源什么的也不会像现在一样不值钱。那时候,每一个人都是非常珍贵的劳动力,用来发展生产和耕织作业。一旦广泛的,长久的将犯人扣押拘留起来,是会对整个社会的生产作业产生极大的影响的。
再次,古代的刑罚旨在让犯法之人知道错误,而不是一味的为了惩罚而惩罚。这一点在刑期上体现的很好,法律规定的刑期比较短,是为了给犯人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他们知道了犯法之后的严重的后果的话,很大一部分就不会犯第二次错了。
最后一点,古代的有期徒刑才不可能是只把犯人们关在牢里的,这些犯人除了被拘禁起来还要完成强制的高强度的劳役。这种做法大致上和我们现在实行的有期徒刑加上劳动改造吗,由于劳役的强度过大,一旦刑期过长,许多身体素质不是很好的犯人就很可能累死在监狱里,再也不可能重见天日了。这也是古代刑期比较短的一个客观原因。
综合上面列举的四点原因来看,古代的徒刑的最长期限是三年,那又为何说判处的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种现象便和中国古代独特的司法习惯有关联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古代法律体系中常有的赦免制度。或者换成我们相对熟悉的,就是古时候皇帝一高兴发出的“大赦天下”这一指令。
这种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命令能够赦免大部分的犯人,除了那些极为特殊的罪犯。换句话说,如果皇帝开了这个金口,那么全天下大部分的犯人都会得到赦免,都能重获自由。
这种现象在唐宋时期出现是相当频繁的,差不多每十八个月就会发布一次赦令来大赦天下犯人。因此,司法人员即使定了比三年还要长的刑期也没太大作用,毕竟隔段时间就被皇帝赦免了。
但是,这个大赦令也不是没有讲究胡乱赦免,其中还是有很多说法的。例如,有一种赦令叫做郊赦。指的是皇帝到皇城南北郊外祭祀天地后发布的大赦令。在汉史中有过记载,汉文帝十五年的夏天四月(汉代时历与现在不同),汉文帝就到了雍地,祭祀完了五帝,就发布了大赦天下的诏令。
这是相对较早的史料。自从晋之后,皇帝就变成了一般在南郊及死后发布大赦,虽然郊外祭祀年年都会有,但是大赦并不是每年都发布的。到了宋代,郊外祭祀变成了习惯,皇帝每隔三年就会亲自在南郊祭祀,与此同时也会颁布大赦的法令。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大赦被称为“恩常赦”。这是两种赦法,一种是恩赦,另外一种是常赦。恩赦说的是犯人有幸遇到了大庆典而被赦免。这种情况下,除了谋逆之罪、故意谋杀、十恶等犯死罪和因军务犯罪等等特殊的罪行之外,其他犯人都会得到赦免。而常赦指的是平常的或者是惯例的赦免。这种赦免限制性都比较大,但凡是刑律中常赦不包括的罪名除了有诏令说可以赦免外都不会得到赦免。
另外,还有一种赦免,叫做特赦,古代又称为曲赦,就是个别地区的赦免,后来又称“赦”。
由此看来,在古代,皇帝的确是规则的制定者,但同时也是规则的毁灭者。他总是在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条令,让所谓的法律变成一个笑话。说穿了,古代的中国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法律真正的权威罢了。
我们去查询唐代、宋代有关法律的文献资料,会很惊讶的发现,这两个朝代中刑罚最长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年,也就是说,犯人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大多数犯人都只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唐、宋两朝的法把三年作为刑期的上限,从一年到三年分成了五个刑法等级。

首先,由于当时医疗水平的低下和普通民众生活质量的粗糙,人们的平均寿命都不长,要是能活到四十、五十,就非常令旁人感到惊奇了,可以说是长寿之人了。如果不幸犯了法,再一下子判上十几年的刑,大部分犯人都会老死在监狱里了,这和当时的社会现实相当不符。
其次,唐宋时期再怎么发达,也是古代。既然是古代,那么人口就不会像现在一样多,人力资源什么的也不会像现在一样不值钱。那时候,每一个人都是非常珍贵的劳动力,用来发展生产和耕织作业。一旦广泛的,长久的将犯人扣押拘留起来,是会对整个社会的生产作业产生极大的影响的。
再次,古代的刑罚旨在让犯法之人知道错误,而不是一味的为了惩罚而惩罚。这一点在刑期上体现的很好,法律规定的刑期比较短,是为了给犯人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如果他们知道了犯法之后的严重的后果的话,很大一部分就不会犯第二次错了。

综合上面列举的四点原因来看,古代的徒刑的最长期限是三年,那又为何说判处的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种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命令能够赦免大部分的犯人,除了那些极为特殊的罪犯。换句话说,如果皇帝开了这个金口,那么全天下大部分的犯人都会得到赦免,都能重获自由。
这种现象在唐宋时期出现是相当频繁的,差不多每十八个月就会发布一次赦令来大赦天下犯人。因此,司法人员即使定了比三年还要长的刑期也没太大作用,毕竟隔段时间就被皇帝赦免了。
但是,这个大赦令也不是没有讲究胡乱赦免,其中还是有很多说法的。例如,有一种赦令叫做郊赦。指的是皇帝到皇城南北郊外祭祀天地后发布的大赦令。在汉史中有过记载,汉文帝十五年的夏天四月(汉代时历与现在不同),汉文帝就到了雍地,祭祀完了五帝,就发布了大赦天下的诏令。
这是相对较早的史料。自从晋之后,皇帝就变成了一般在南郊及死后发布大赦,虽然郊外祭祀年年都会有,但是大赦并不是每年都发布的。到了宋代,郊外祭祀变成了习惯,皇帝每隔三年就会亲自在南郊祭祀,与此同时也会颁布大赦的法令。

另外,还有一种赦免,叫做特赦,古代又称为曲赦,就是个别地区的赦免,后来又称“赦”。
由此看来,在古代,皇帝的确是规则的制定者,但同时也是规则的毁灭者。他总是在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条令,让所谓的法律变成一个笑话。说穿了,古代的中国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法律真正的权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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