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王居正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海南省王居正研究会(英文译后)
Hainan Sheng Wangjuzhing Research Socity缩写:HWRS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为了发挖、研究南宋爱国重臣、抗金英雄兵部侍郎王居正对历史的贡献与爱国恤民的高尚品德,承先启后,对后代进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予于协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传承我中华优良传统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本会是民间群众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同时尽力协助政府做好重点文物古迹保护、修建,并籍此构筑侨务联系之桥梁,开展学术交流,广交朋友,增进友谊,振兴特区经济,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4号海南王氏大宗祠。
- 收集发挖南宋兵部侍郎王居正有关史科,加以研究整理,汇编成书,以此对后一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史实:
- 组织编纂人员编写王居正的世系编年史与人物志
- 出版《王居正研究》专刊(以杂志形式不定期的会刊);
- 努力修葺王居正陵园(该坟茔已是市级重点保护文物,拟提格为省级保护文物);
- 收集、研究、编写王氏起源与繁衍发展史,深入发掘“王氏三槐堂”的文化历史
- 努力筹建“奖学基金会”,奖励王氏后裔在海南在文化教育科研取得卓著成绩的人员和品学兼优之弟子,励志发展;
- 筹备建立王居正等先贤纪念馆(海南王氏大宗祠);
- 加强跟省内外、海内外志士仁人及王氏后裔的联系,增强对中华民族光辉历史的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做出应有贡献;
- 协同社会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组建“爱国主义教育团体”,协助开展对未成年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来自海南省和海内外王氏宗亲及友好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认可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本会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缴交标准与方式:
(一)会员会费缴交分如下四个档次认缴:
(1)入选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的企业家(含国企),每人每年缴交会费人民币1万元;
(2)入选本研究会副会长的企业家(含国企),每人每年缴交会费人民币5000元:
(3)有工薪收入(含离退休的公务员、国企和集体企业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参加本会的会员,每人每年缴交会费人民币500元:
(4)农民、工人、学生、社会友好人士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每人每年缴交入会费人民币100元。
(二)以上范围内的本研究会的会员会费缴交由本人将自己应交的会费直汇(存)入本会设立的专立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审计使用。
(三)会员缴交会费时间,每年第一季度3月30曰前按时自觉缴交
(四)缴交会费由研究会开收据凭证存查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其他生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3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可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代表本会跟其他社团交换情况与交换经验。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刬;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务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 决定处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内外联络和其他日常事务。
- 会费;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且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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